海运-进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海运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运输代理范围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作为乙方的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为乙方提供报关、订舱、制单、报验、拼箱、代办货物保险(需乙方书面委托)等与海运相关的进出口货物运输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海运进出口的优惠价格及海运相关业务咨询。

2、对于出口货物,甲方在接到乙方委托书后应及时安排订舱、配船、装船、进栈、报关等工

作、并向乙方通报船名、提单号,于开航前向乙方提供提单样本供核对,经乙方确认后,及时将全套海运提单转交给乙方。对于进口货物,甲方应及时和国外代理联系,根据乙方或其境外代理人的要求,及时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3、甲方应及时提供货物的转船信息,甲方代理乙方清关的应及时将报关单、核销单等有效单

证退给乙方。

4、如乙方指定航班的船公司无法满足要求时,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作出相应调

整,如因船公司或第三方原因,不能按乙方要求出运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但甲方不承担延误责任。乙方如需改变船期或改变运输方式,甲方将按乙方新的委托处理货物。

5、进出口的货物由乙方上保险,甲方可根据乙方委托代为上保险。由于不可抗力、货物自身

属性决定的合理损耗等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失、误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责任方索赔。

6、对于在甲方堆场装卸的货物,货物到达后甲方负责安排接货、装箱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及保

管,如因保管不善,由甲方负责赔付。

7、甲方于货物装船签发提单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正本提单(或者电放提单),完成乙方之货运

委托。甲方不承担货物在船公司保管和交付过程中的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订舱委托书;如委托内容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传真或者邮件形

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2、对于出口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预报的船期提前向甲方订舱,给甲方留有足够时间操作。

对于进口货物,乙方应提供准确的发货人信息及货物信息,以便甲方准确联系国外安排进口事宜。如需甲方代理清关,应将每票的报关、报检等清关单据在有效时间内及时转交给甲方,其内容必须符合通关要求。

3、乙方应确保出运的实际货物与提单等托运单证相符,如有修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船

公司有特殊要求,应按船公司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风险。

4、乙方按甲方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要求,及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

时送货,造成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对于超过载单日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积极配载,但不为此承担责任。若遇特殊情况,需倒签或预借提单或电放提单,乙方应在订仓前 1

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书面保函,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办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开船后提出的上述要求。

5、在代理货物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问题并产生费用时,在甲方及时通知乙方的情况

下,乙方有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三、单证要求

1、乙方提供的订舱委托书应清晰准确有效并加盖如下订舱专用印鉴,内容包括:中英文货物品

名、税号、包装、件数、重量、尺码、费用、外币汇率、运输条款及支付条款等所需要求。并注名该票货物经办人的姓名、电话号码、文件要求和装运要求等相关信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订舱。

(请在以上空白处预留订舱专用章)

2、乙方应提供与实货相符的清关单证:已填制的报关单、#5@p、箱单、合同(有双方签章的)、

委托书(报关/报检)、核销单,如需其他通关的监管证件,比如:通关单(凭条/凭单)、许可证、手册、税款等等,请提前准备并提供,避免影响通关。

3、乙方委托甲方投保时,单据内容需要完整准确,并加盖如下委托印鉴,否则甲方不予投保。

(请在以上空白处预留委托专用章)

四、货物交接

1、甲方指令乙方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装箱(散装货),指定箱站(指定地)检验无误后签

收。

2、由于乙方送货不及时造成脱班、延误船期,甲方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延误责任及一切

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费用及结算方式:

1、双方商定,为保证双方往来帐目清楚,对于出口货物甲方在船舶开航二日内给乙方传真一

份运费确认单与乙方核对;对于进口货物,货物清关后提供进口相关费用确认单。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当天给予传真确认。在核对中如对费用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运费确认单传真件后当天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通知甲方,应视为运费确认无异议。

2、结算方式:

□ 月结:甲方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费用帐单以传真或邮件方式与乙方核对,每月7日前乙方

作出确认,无误后乙方应于每月10日之前结清上月全部费用。如乙方连续两个月不能如期付款,将取消月结改为见款放单,并且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收取应收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拖欠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3、港口费用一票一议,特种箱、危品箱、熏蒸费、食品法检等港杂费及其它费用按实际收费

标准计收。

4、因乙方原因导致已经集港的集装箱未能装船出运、乙方需另外支付额外产生的滞箱费和港

杂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出运,由甲方承担额外费用。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费用,如果乙方拖欠费用或帐户无款承付时,乙方愿将有关 2

运输单据予以让甲方滞留,认作付款的凭证,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经济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运费,业务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双方

协商另行解决,与所应付海运费无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运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凡乙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延期等事宜,均由乙方承担全责。

8、根据乙方的配载货量,乙方最高的赊销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如乙

方在一个月内的欠款额度超出最高赊销额度,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部分补足。在未将超额部分补足前,即使未到付款期限,乙方也应支付部分费用,使欠款金额降至信用额度以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接受乙方订舱或采取扣单、扣货措施。

9、如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问题并产生费用,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六、诉讼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应向XXX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为 个月。如期满前30天,双方未以书

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消协议时,本协议将自动延期1年。

2、双方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需要变更,需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若一方提出终止本

协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签的货运代理运输协议将自动终止,但不影响双方于终止之前根

据原签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执行本协议业务往来的传真件、复印件、电子邮件与原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认可甲方选择合法注册的快递公司交寄相关材料,对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文件交寄递送

的灭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第二篇: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样本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

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5@p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11、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 CIF 和 CFR 条件下,则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 条件下则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12.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发货人造成迟延,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一Dated B/L);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为及早获得全套革据进行议付,要求船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Advanccd B/L)。这两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13.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UCP500》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第23条a(1)款中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

理人或代表。

14.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1s B/L)。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例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1 c1ean on board ocean Bil1 of 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若在提单条款上未规定份数,而是在其它地方指明:“?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 drawn on us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in duplicate”,表明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当然包括提单,全都是一式两份。又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1 of Lading issued?”,此种规定没有具体表明份数,而是指“全套”,根据《UCP500》第23条a(4)款规定:“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立的全套正本。因此,对此类规定,就要看实际船方签发正本的份数而定。

15.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1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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