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样本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宗地编号___

_,面积为____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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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总额为____。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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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以币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外币与人民币的比价,按签约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汇价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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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总面积的_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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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各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 ________

(自治区、直辖市)___ ____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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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_____ 帐 号: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 银行名称:_____ 帐 号: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号码: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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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使 用 条 件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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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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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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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样本1

合同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

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十、发包人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用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3、确保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通畅。

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5、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十一、承包人工作

1、 提交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

2、 提供计划、报表。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4、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房屋及设施。

5、 办理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

6、 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

7、 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十二、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十三、工程预付款

甲方在开工前7日付给乙方占合同价款的20%作为工程预付款,

开工后每月按工程预付款的5%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十四、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应与每月25日之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计量的确认。

十五、工程进度款支付

甲方每月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80%的工程款(进度款),并扣除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同期结算。

当月所扣乙方20%的工程款(进度款)应在下月与工程款一同给乙方结算。

所扣除乙方最后一月20%的工程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还给乙方。

十五、违约

1、 甲方应当在约定开工前7天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 乙方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 乙方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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