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内控制度

工作人员守则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守则: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守局、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社会保险事业,努力钻研社会保险业务,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

四、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按照岗位职责,明确责任,逐级负责。

五、提倡讲普通话,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热情、耐心、周到、和蔼,遇事不推,不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六、窗口工作人员衣着规范整洁、举止端庄、姿态良好,工作环境整洁有序。

七、加强廉政建设,严禁以权谋私。公务活动中不接受他人或企业赠送的钱、物及各种有价证券,不 1

参加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不向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自觉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时间不擅离岗位,不集聚聊天,不玩游戏及从事股票证券活动。 2

请假、考勤制度

一、因公外出

1、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市区内联系工作,需向所领导报告。

2、副所长市外出差由所长批准;所长市外出差应向分管局长报告。

3、本所领导外出应通报办公室。

二、请假手续与审批

1、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实事求是,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交接好工作,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如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前办理手续的,应通过电话请假,到岗后说明原因,并在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请病假应有医院病假证明。异地就医或异地因病修养的应该有当地医院疾病证明书(加盖规定的印章)。重病者或特殊情况事先不能请假的,可用电话或托人转告,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4、一般工作人员和副所长因病、因事年休假请 3

假均由所长批准。

5、请假单经批准后须办公室考勤登记。

6、所有假期的享受天数(如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生育护理假、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按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三、考勤登记

设考勤员1名,负责逐日登记本所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本所领导出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考勤。每月5日前,考勤员应将所上月考勤表和请假单送交办公室汇总。

4

来文阅办规定

一、寄至本所的文件,先由办公室拆封、登记编号(包括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班获取的文件资料,以及要求本所执行或与本所工作有关联的指示、批件),所长批阅后再行传阅。

二、严格文件传阅制度。文件登记后,由办公室签署意见,而后按急件和普通件分别处理。急件送所长批阅后转送,普通文件按序传阅。各有关工作人员对需办理的急件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普遍传阅文件必须在三天内随同阅后处理意见一并交还办公室。

对劳动保障局下发(属本所职能范围内),由办公室及时下发到各工作人员。

三、对业务工作指导作用的文件可以复印留用,原件必须留存办公室。

四、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或调阅已存档的案卷时,应向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阅后立即归还。借阅者不得在借阅过程中自行转借或抽调损坏页。有关保 5

密要求按保密规定执行。

五、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由办公室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要做到分类清楚、内容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全年的档案资料要在次年上半年以前收集齐全,装订成册,进档案室。

6

学习培训管理有关规定

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和规范学习培训管理工作,特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1、党支部在年初制定(提出)本单位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2、党支部负责政治理论学习的安排、组织与记录、考核工作。

3、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上级及本单位安排的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政策、业务培训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政策、业务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办公室负责政策业务培训的计划制定,牵头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

2、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本单位安排的政策、业务培训与考核,无故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应事先按规定请假并报办公室。

7

3、办公室应做好全体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记录、存档工作,以供年终考评、人事选用时参考。

4、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须经所领导确定派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的文件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三、鼓励业余学习和学历进修

1、鼓励工作人员不断进取,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档次。

2、凡要求参加需单位报销相关学习考试费用的业余学习、学历教育职称考试须坚持学用对口的原则。

3、业余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工作。当学习、复习、考试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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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规 定

为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对本所保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保密工作按国家、省、市、局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二、各类文件、资料按密级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三、凡寄往本所得公文信件一律由办公室拆收并登记。

四、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已存文案的,应在档案室内进行;因公外出确需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须经所长批准。

五、日常保密守则

1、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

2、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3、私人信件、交往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六、凡规定属于本所内部保密范围的事项,不得 9

外传,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不得告之亲友、同事。

七、凡各种会议涉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及其他需要保密事项,涉密人员不得将会议内容及有关情况外传。

八、按有关规定做好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社会保险系统内的信息资源或统计数据;不得向外界透露网络信息系统的架构、方案技术意向、密码及安全策略等。

九、如发生失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于失密事件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10

来信来访制度

一、为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及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来访等形式,就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工作向本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要求依法解决问题的信访活动,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信访办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办理。

2、坚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及时处理问题。

四、来信来访处理要求

1、办公室负责信访件的登记。

2、关于服务质量的信件,交所领导受理。

3、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一般问题应及时答复;对一时难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限时处理。

4、对群众上访要做到热情接待,讲究方式、方 11

法,处理要公正、合理,不能简单地把矛盾上交,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不得激发群众越级上访。

5、对可能发生的群众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要及时向本所分管领导报告,讲清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上访群众的具体要求,并提出处理的措施和建议。 12

安全、保卫制度

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各种突发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制,所领导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

2、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对以防火、防盗、防台、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法制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法制及安全、保卫意识。

3、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的防火、防盗、防台、防破坏等安全工作,做到事事有措施,天天有检查,重点在下班前做好关灯、关机、关水龙头、关门窗、涉电设施切断电源(含空调、微机、电热板等)等工作。

4、所领导定期会同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员进行用电、用火、用水安全检查,保持有关设施的正常完好,如安全通道的畅通、灭火器材的完备以及用电设施的安全等。

5、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财务室、机房等 13

重地;谢绝产品推销人员进入办公场所;重要设备应落实保管负责人,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操作管理规程。

6、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经常接受其业务指导,确保落实上级保卫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7、结合年度考评工作,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出色或见义勇为的职工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失职、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14

印章管理规定

一、本所行政印章由办公室制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使用本所行政印章,须经本所领导批准。

三、本所工作人员个人需使用单位行政印章的,须经所领导同意并登记。

四、使用业务章时需由经办人签名,并经复核人复核签名。

五、印章保管人员如有变动,须事先办理好交接手续。如发现印章遗失,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和本所分管领导,并积极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六、废旧印章须进行登记,报所长批准后集中销毁,办公室负责监销。废旧印章销毁前应留下印模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15

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

保管、使用规定

为加强本单位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公用品购置

1、购置办公用品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2、根据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和各工作人员实际工作需要,对低值易耗品由保管员提出购置申请并填写购置单,经所长审核后,由采购员统一购置。

3、采购固定资产(金额大于3000元或办公用品单价在500元以上)需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按规定应列入政府采购品物品,按程序由机关部门统一采购。可自行采购的,应由两人负责购置。

4、办公用品的采购要严把质量关,注重选择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价格合理的商家,不得购置“三无”产品。

二、办公用品的保管

1、办公用品保管实行采购与保管分离、先入库后发放的原则。

16

2、办公用品报关员应根据购买单填写的情况,对采购的办公用品进行清点、验收。符合要求的,在购买单上签字并入库;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3、保管员对入库的办公用品要做到分门别类放置整齐,妥善保管。

4、保管员对入库的办公用品要建立台帐,定期盘存,做到帐物相符。

5、保管员如发生岗位调动,需及时与接岗人员办妥公用品的盘存、核帐与交接手续。

三、办公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1、各工作人员所需办公用品的领用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从严控制。

2、公用物品(如微机、空调、电话机、办公桌、椅等)落实责任人负责管理,避免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办公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填写报失(修)单,及时报办公室保管员并说明理由。对纯属因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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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须办理办公用品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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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根据社保所得职能要求,将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讲究实效。遵循工作程序,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党工委、办事处的方针政策。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群众所想,方便群众。

3、服务优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办事迅捷,努力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9

三、实行政务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及时 将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项,通过网站和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20

“AB”岗工作制

按照“服务窗口不断人”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AB岗工作制,是指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因故不在岗时,“B”自动顶岗,及时办理可以即时办理的业务。

二、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B角代行其职责。

四、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五、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1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

二、群众来办事,每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属电话咨询或反映问题(举报),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四、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五、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但属于整个劳动保障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职能科室、部门;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22

六、对群众的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七、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3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我所办事,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也要及时办结,限时办结。

三、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4

一次性告知制

一、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⑴申请事项是否属我所职权范围;

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⑶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⑷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⑸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 25

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三、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五、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六、对办事人所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七、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6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员对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对于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经办人不得擅自决定,应及时请示有关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核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7

六、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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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⑴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⑵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⑶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⑷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⑸工作推诿扯皮,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审批#b@2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9

⑹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⑺其他失职类错误。

30

监督反馈制

一、设立举报电话,办公地点设立举报信箱,并将举报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类举报案件,并进行反馈,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必要时可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三、实行下级监督上级,层层监督的办法。做到群众监督干部;下级监督上级;经常有意识地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征求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接受监督。

四、接受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巡视员的监督。对其每次来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要认清接待,认真汇报,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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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有效、稳健、全面地运行,根据部、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主要精神,结合我区经办机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本级经办机构对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办养老(含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32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本部门业务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稽核部门要制定内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本级经办机构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督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业务、各经办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内部控制建设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设置上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职责,重要环节相互制约,通过必要的权限控制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33

(四)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发展变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设置要确保各部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按照业务经办流程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结算、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综合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遵循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各岗位职责权限明晰,关键岗位实行初审、复核制度。

第十条 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部门职责及各岗位的工作要求有明确规定,重大事项决策要有议事制度。

第一十条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按上级要求实行业务素质资格证上岗制度。

第十二条 对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按需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岗位变动时应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34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工作绩效等考核制度,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时,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变更、注销条件的,应对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准符合规定的予以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实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按月申报变动两种办法:

(一)按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由业务部门根据省、市政策规定每年统一受理核定。缴费基数核定根据《****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单位缴费基数汇总和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输入相关数据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申报缴费基数。对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有疑异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稽核部门进行稽 35

核。

(二)按月申报变动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增减变更情况,根据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用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及相关资料,经经办人员表与表之间核对后,进行业务操作并复核,每月末复验业务数据。

第十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被征地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根据街道(镇、乡)、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政策允许的补缴(含应缴未缴补缴)由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核准后处理,必要时报所长批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由市级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每月缴费数据报盘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对地税部门按月反馈的征缴数据信息导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导入数据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表核对,必须保证两数相符。

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理实行以地税部门为主导、经 36

办机构配合的联动机制。要定期与地税部门核对欠费信息库数据,确保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管理在办理修改和调整个人账户业务时实行初审、复核,特殊情况经所长批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转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转移的非为和要求及转移凭据进行业务处理,对个人账户转移、清算支付经初审、复核后,转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待遇核准、计算和支付待遇,必须实行初审、复核,特殊情况报所长批准。

(一)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核有离退休(职)(含低标准养老待遇)资格核准、工伤待遇享受资格核准、生育待遇享受资格核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核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资格核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核准等,主要审核是否具备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和所提供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37

视同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核准要根据提供的原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复核,特殊情况报所长批准。

(二)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及支付根据待遇核准基本信息,通过计算机设定的程序进行待遇计算,经人工数据分析核对无误后,转财务部门办理。

基金支付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特殊情况报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待遇变更对申请办理变更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复核,特殊情况报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及伤残津贴待遇享受资格认证的人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所长批准。处理过程实行初审、复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38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二)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合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按照不同险种分别核算。

(三)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一人一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一)财务部门依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帐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严格履行经办人盖章、部门负责人审核手续,并附有详细记录。

(二)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

第二十八 条合理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岗 39

位责任制。

(一)会计不可兼管出纳工作。会计对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基金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或预算执行情况具有监督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收付款项。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实施基金收支监控。建立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制度,设立会计负责人、记账、复核、出纳等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范围,不得越岗代办,凡涉及基金收支款项必须有业务部门的经办人审核签字及相关领导审批。在财务处理环节中,实行审核监督制,财务部门应对结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复核。

第三十条 按照责任分离制度的规定那个,严禁一个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专用凭证、票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权限与业务经办相分 40

离;资金支付与复核、审批相分离;会计处理与业务经办相分离;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名章相分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核对制度。

(一)现金日记账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财政部门提供的对账单于银行对账单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资产账与实物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财务专用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回瞪严格管理、登记、核对。

(二)定期将收入户资金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核对收入户和支出户银行账户,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财务部门应设专人与业务、信息部门定期核对征缴数额账目,保证地税部门征缴数与业务部门征收入库数、财务部门实际记帐数据一致。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处理基金支出业务,要对业务部门提供的支付结算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支出户”划转支付款项,并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账户 41

管理等环节。

单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各项基金的运行情况、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进行清理结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告和预决算,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应具有日志功能,对重要数据的录入、修改、删除、使用进行详细记载。

第三十六条 明确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分工与职责,做好计算机系统与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日志记录与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制定科学的数据库备份策略并严格执行,建立数据异地备份机制。

第三十八条 对业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对异常 42

情况提交相关业务部门分析处理;建立并不断完善计算机对业务环节的控制机提示功能。

第三十九条 科学、合理地划分业务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和信息部门人员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使用权限,严格授权管理,因工作需要增减权限时履行业务部门书面申请、信息部门复审、本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业务、信息部门人员严格按照划分的使用权限操作,业务数据修改由业务人员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前台操作;确实需要后台对数据库操作时,严格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确认及业务和所领导审批签字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操作,审批表由信息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并长期保管。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登陆密码的管理。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对越权操作、非法操作及尝试非法进入系统等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造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公网上传输的必须进行加密处理;业 43

务经办网络必须与公共网络实施物理隔离,对违规使用网络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软、硬件,加强网络安全,防止黑客侵入,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计算机病毒发生蔓延,严禁业务经办网络的计算机以任何方式接入公网。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经办机构计算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实时故障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稽核部门按照上级规定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内控检查实行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业务部门每月自查一次,经办机构每年自查一次,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上一级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遇有重大事件或临时性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保证各项内控制度落实和各项业务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第四十六条 稽核部门在内控检查中可以查阅 44

各种保险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业务部门的有关计划、报告、报表和原始资料;参加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相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稽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内控程序实施检查工作:

(一)确定检查重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起三天通知被检查部门。

(二)依据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取得证明材料,做好检查记录。

(三)根据检查结果提出书面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必要时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公示。

(四)检查结束后应将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奖惩及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内控管理好的部 45

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对经办机构的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抽评的形式进行。内部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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