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编 号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年度)。

四、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不得扣押。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七、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 方(用人单位)

乙 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履行。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乙方应当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每日平均工作     小时。

    2、每周工作  日,每日具体工作时间为:

3、

五、劳动报酬

1、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2、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

1、乙方采用下列第(   )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1)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2)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

2、甲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3、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办理伤残鉴定,为伤残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提供条件。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2、以本合同第一条第一项方式签订的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它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在招用乙方时,有权了解乙方年龄和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
    2、甲方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乙方的人事档案可以在用工单位保管,或者由乙方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3、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培训,乙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及特殊工种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4、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5、本合同附件包括:                                         

6、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7、本合同一式两份,不得代签、涂改,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第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第六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

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向乙方

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

险费。

第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

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

件:

第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

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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