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地址:

性质: 法人代表: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县(区)乡(街办)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雇)(乙方)为导游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种类型执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年(月)。其中试用期从年

月日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3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完成(工作、工程)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负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工

作岗位)。

乙方在合同期内,按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正常导游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乙 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培训教育,乙方从事导游服务时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乙方因工负伤,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 ,按月支付工资;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致残待遇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以及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 劳保医疗等各种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

6、乙方因工伤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遗属津贴等,由甲方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支付。

7、乙方的周休假、节日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以及婚丧等各种待遇,甲方必须按国家 、省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导游员业务,确定乙方工资按以下工资形式执行。但在法定工作时间 内

,乙方应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计月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元;试用期满乙方工资元,其中:基

本工资元,津贴。奖金另定。

2、甲方应逐年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3、甲方于每月日为发薪日,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的,应自拖欠之

日起,支付乙方工资总额%拖欠金,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止导游业务期间,甲方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 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完成导游服 务工作任务。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责任 。

八、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1、甲方出资派乙方赴外地或本单位以外培训,须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后须为甲方服 务年,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甲方培训费,但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 定除外,培训费用按其在甲方服务年限满一年减收%计算。

2、

3、

4、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后各执一份。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时间:

 

第二篇:四川省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

编号

四川省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导游资格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监制

四 川 省 旅 游 局

—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次带团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带团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该合同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导游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2—

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乙方月(周、日)基本工资为 元,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由甲方根据乙方导游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甲方经济效益状况等,并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乙方协商确定。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无故拖欠。

2、甲乙双方实行带团计件工资制,完成该次带团工作(任务)的工资为 元,计件工资根据团队规模、档次、线路、时间以及乙方导游资格等级、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对乙方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但须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建立和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

第七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旅游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可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

[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4—

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均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川省旅游行业导游人员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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