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公司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协议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则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在乙方进入作业现场前,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乙方人员安全方面的奖惩制度。

2、甲方在乙方进行施工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罚、情况严重,责令停工整顿。

3、作业过程中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取证工作,但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的职责

1、乙方负责人是本次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制定该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方案(操作程序),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作业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对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禁止酗酒,疲劳作业,违规作业,甲方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行为,甲方将依据公司相关

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5、根据“一岗双责”的规定: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安全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6、在作业开始前,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并有文字存根以备检查,不得安排未经教育的员工进入现场。

7、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所使用的工具应对其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并承担安全责任。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职责,搞好文明作业。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结束,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甲方: 乙方: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电 话: 电 话: 日期: 日期:

 

第二篇:燃气公司安全协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乙方:施工单位(全称)

丙方: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水平定向钻进管线铺设工程技 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为了保护厦门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三方协商,就项目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本协议管辖范围仅限甲方提供相关施工图纸范围及相关施工内容,超过上述范围,三方应另行签订保护协议并另行办理燃气管线安全咨询。

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将位于厦门市

路的

工程的施工范围、

内容、

工期、

相关施工设计图纸

(根据需要须提供相应地下构筑物、

基槽、

桩基主体施工图、道路施工图及地下管线设施平、 纵断面图、

、施工组织设计、顶管或定向

穿越作业方案、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提供给丙方, 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丙方联络具体

事宜;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条

甲方、

乙方、

丙方

方各应指定一名工程项目联系人,

该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

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其他联系人签

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

第三条

丙方在甲方提供上述完整的资料后,

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施工图纸所确定的施工范 围,

甲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 和甲方预约确定现场

交底的时间

,

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三方共同进行现场交底。甲方应负责将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移交乙方,

该工程项目不同阶段、

不同专业的施工由不同施工单

位负责的,

甲方负有向其所有施工单位移交资料和交底的责任。 由于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原

因,

图纸标注与现场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

甲方和乙方必须对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实际位

置进行现场探测和地下物探,否则发生燃气事故由甲方和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

用仪器探测或人工探

挖方式勘定核实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实际具体位置,

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现场的

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甲方和乙方应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安全警示

标识。

第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

.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1

米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2

米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5

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

.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1

米至

6

米范围内的区域;

2

.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2

米至

10

米范围内的区域;

3

.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已探明的地下燃气管道情况、 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

组织编制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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