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无偿转让协议书

股权无偿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受让方:

受让方(姓名)系转让方员工,因工作业绩突出,为转让方作出了较大贡献,作为奖励,转让方将 股的股份(占公司现有股份的 %)转让给受让方。现双方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即成为转让方的股东 。

第二条 受让方只享有该 股股份的收益权,不享有参与决策权、表决权等非财产权利。

第三条 该股份所对应的权利是受让方的人身性专属权利,受让方不得为转让、赠与、继承等任何处分行为。

第四条 受让方在持有该股份期间不得以所持股份为自己或为他人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五条 该股股份作为奖励无偿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不支付对价。受让方在职期间无偿占有该股份,在受让方离职、退休或被辞退时,由转让方决定无偿收回或继续由受让方持有。

第六条 受让方不享有查阅财务会计账薄的权利。

第七条 受让方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

第八条 受让方持有该股份期间,如有违返公司章程及规定、损害转让方利益之行为,转让方有权决定无偿收回所转让的股份,并不给受让方任何补偿。给转让方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受让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受让方利用所持股份以转让方名义从事违法行为而使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转让方可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受让方除需赔偿转让方经济损失外还需返还其持有股份期间所获红利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股本总额(受让方从事违法行为时的股本总额)1%的罚金。

第十条 受让方对公司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份以及因特殊原因(如人民法院执行)而转让股权的,均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转让方减少注册资本时,受让方所持股份按相应比例减少;增加资本时,受让方不具有优先认购权,其所持股份不随之增加,受让方如欲购买新增资本应取得转让方同意,并支付相应对价。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转让方分立、合并、公司形式转变时继续有效,如发生本协议条款与转让方新的规定或新公司情形不相适应时,由转让方(新公司)决定是否继续适用。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变更公司形式时,受让方所持股份如何转换由转让方决定。 第十四条 在发生转让方认为不能继续由受让方持有转让方股份时,转让方可不经受让方同意随时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

第十五条 受让方放弃股份应取得转让方同意,其股东身份自转让方同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终止,转让方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

如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无故放弃该部分股权,需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第三条规定,受让方所作的处分无效,转让方无偿收回其转让的股份,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股本总额1%的违约金。 因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受让方将不再无偿持有转让方的股份,自违约之日起受让方所持股份即为有偿股份,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其所持有股份相应的现金价值(股份价值以受让方违约时转让方股份现值计算)。如受让方拒不支付其所持股份的现金价值,转让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第二篇:股权内部转让协议书1

股权内部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资合营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转让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资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转让方应出资人民币 ,实际出资人民币 ,其中增值部分为16.66%合计为伍拾万元(50万元)。现转让方将其占合资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人民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增值部分为20%增值部分金额为 万元。股权转让费计算方法:

{(300万÷50)+〔(300万÷50)×20%〕}×n

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公司将实行统一的项目管理,本协议生效时,受让方有权对持有的受让股权比例相应的项目工程量,进行组织施工或委托公司其他股东托管。但受让方无权委托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一方,参与受让方的股权及相应的工程量的转让、托管和其它方式的任何影响公司统一管理的相应工作。如有发生将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转让方所有损失和第三方损失均有受让方单方面承担。

二、转让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

三、有关合资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受让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转让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受让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受让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受让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本协议签订七日内,受让方应将股权转让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甲方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股权转让受让。受让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得甲方同意延期后,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天(1%/天)作为违约金。如因受让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受让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受让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转让方如违约将按甲方与江西务本家俱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相关违约条款执行。

4、受让方同意将股权委托转让方代持,转让方同意代持受让方股权。转让方代持受让方股权期间应积极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受让方意见。如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致使严重影响受让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百分之一(1%)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转让方违约给受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转让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厦门市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协议双方共同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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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东南分会在厦门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于协议书生效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厦门联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 (签字、手模)

时间:

乙方: (签字、手模)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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