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赔偿合同

电网建设工程占地补偿合同

甲方:吐鲁番明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见证人:

经规划部门批准, 的建设需要经过乙方土地。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占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占用土地范围:

乙方同意甲方建设的 占用其土地架设杆塔 基,其中包括:

1.铁塔 基。

2.单杆 基,含拉线占地面积 。

3.双杆 基,含拉线占地面积 。

面积和位置以施工图为准,具体地点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被占用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占地补偿:甲方因建设上述电力设施需占用土地 亩,其中耕地 亩、菜地 亩、林地 亩、荒地 亩,动迁坟墓 座,按 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赔偿和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人民币 元。

2.临时占地补偿:由于甲方施工廊道在乙方土地上,乙方同意临时占用 亩土地,其中耕地 亩、菜地 亩、林地 亩、荒地 亩,按 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 1

苗补偿费),共计补偿人民币 元。

3.树木补偿:甲方因建设上述电力设施需【砍伐/修剪/移树】乙方的林木,其中: 树种;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合计: 元

4.电缆沟开挖:因甲方对地埋电缆进行迁移原因,需在绿化草坪上开挖两条电缆沟,费用为: 元。

以上1、2、3、4项合计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元。

第三条 按本合同第2条进行补偿后,甲方对设施进行改造扩建只要不扩大土地使用面积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不得影响甲方已建成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承诺在没有达成协议以前,不会采取施工行为影响乙方的正常生活、生产。

2.自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补偿款到乙方在 银行 帐户。

3.甲方付款后方可施工建设。

4.施工期间,将水泥、砂石料等堆放在双方指定的区域内,不得堆放在耕地上,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施工道路内行走,自觉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甲方做好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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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自收到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施工、提出其他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的要求。

3.在甲方开工前乙方保证不得有任何人在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范围内栽种任何庄稼、高秆林木、花草等。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甲方有权采取砍伐等措施,并不予补偿。

4. 保证在架空(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实施以下活动:①改(扩)建房屋、构建建筑物等;②栽种高秆林木;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所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付补偿款的,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4条第1、3、4款的,每天支付 元赔偿金。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在线路廊道下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附属设施及种植的各种高秆林木的,甲方有权进行拆除和砍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阻挠甲方施工或有其他行为致使甲方施工无法进行,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补偿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的,甲、乙方可 3

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诉讼期间不影响甲方继续施工。

第九条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出现不一致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①合同条款;②合同附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见证人备案壹份。

甲方: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见证人:(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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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

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

作者: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 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 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 , 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

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有过错的。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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