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发 包 人: 包头自来水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供 货 人:西安天汇远通水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包头自来水公司生活给水泵站水泵及配套电机设备工程

1.2 工程地点:包头市东河区

1.3 工程设计单位:中国市政西北设计院

1.4 工程监理单位:包头市胜安监理有限公司

1.5 工程总承包商:包头市自来水公司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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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

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E. 投标书及其附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设计图纸;

H. 工程量清单;

I.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

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

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 供货、安装范围

4.1 乙方供货范围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供货清单将甲方需要采购的设备运输至施工现场。

4.2 供货清单:见附件。

4.3 具体安装内容:见附件。

4.4 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供货期限、地点及方式

5.1 乙方供货的时间为: 20xx年5月21日

5.1.1 供货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1.2 乙方应按本条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相

应货品运至项目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

5.2 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

5.3 乙方负责全部货品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为国家标准。

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项目工地现场时全部或部分货品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交货期不予顺延。

第六条 安装工期

6.1 施工工期

6.1.1 开工日期: 2010 年 5 月 30 日。

6.1.2 竣工日期: 2010 年 6 月 30 日。

6.1.3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60 日。

6.1.4 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6.1.5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

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该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日

为竣工日期。

6.2 乙方应遵从甲方及各总包单位的进度计划的要求,不得提出额外要求。

6.3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

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4 工期延误

6.4.1 乙方在向甲方承诺工期时,已经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不得延长工期:

A.不可抗力;

B.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6.4.2 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

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延长工期。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4.3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不包括乙方违反国家或项

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造成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工期不予延长。乙方违反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而被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5.5.4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

成本工程或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 被视为工期延误。

6.5 工作时间

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7.1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3520000 元整,其中材料及设备货款2900000

元,安装费用 620000 元。

7.2 本合同采取如下第 一 种计价方式:

7.2.1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A. 本合同价格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

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

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

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

B. 材料及设备的数量、大小尺寸以甲方在发标时提供的图纸为准,

乙方的供货应涵盖图纸范围内所需的全部材料及设备,如因乙方

原因发生投标清单遗漏或对图纸理解失误、对现场情况尺寸测量

有误等任何情况,乙方亦不得借此要求对合同总价款予以调整;

C. 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

整。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

量增加,结算时不予调整;

D. 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情形时,各方确认,合同价格

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7.2.2 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见附件。

A. 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认为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且满

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

固定单价,且丙方依据甲方、乙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丙方本身

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

现场踏勘后也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

单价;

B. 结算供货数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供货价款,

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供货的结算价款;结算安装工程量乘以合

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安装

工程的结算价款;

C. 供货及安装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

洽商计算供货和安装工程量;

D. 结算依据为:

a. 施工图中由乙方承担供货部分;

b. 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供货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经甲丙双方

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c. 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

d. 经甲方确认的可作为结算依据的文件。

7.3 本合同供货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费及与材料设备相关的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辅助材料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免费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由于二次搬运、施工现场不足、货物保护等需要的费用;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等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7.4 本合同安装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A、安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B、技术措施费、赶工费;

C、调试费(包括人工、油料等费用);井道内搭设架子;

D、甲方操作人员培训费;

E、获得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站、等政府相关部门专项验

收通过和进行备案的有关费用;

F、 自身施工产生垃圾运至总包方指定垃圾点的清运费;

G、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7.5 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7.6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税费调整、进

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7.7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臵、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

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7.8 价款结算

7.8.1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或甲

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结算价款

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

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7.8.2 结算按7.10.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提交的结算文件,

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

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八条 价款的支付方式

8.1 货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 一 种方式:

8.1.1 一次性支付

A. 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85 %;

B. 结算总价的 15 %,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C. 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8.1.2 分期支付

A.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

B. ;

C. ,且甲方和乙方结算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结算总价后30日内支付结算总价的 %;

D. 结算总价的 %,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8.2 工程价款的支付采用如下第 一 种方式:

8.2.1 一次性支付

A. 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甲方、监理等各方验收合格,结算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结算价款 85 %;

B. 结算总价的 1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C. 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8.2.2 分期支付

A.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15 %作为预付

款;

B. 结算总价的 15 %,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

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安装没有出现任何质量

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8.3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

书面通知。

8.3.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

付该笔费用。

8.3.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8.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5@p。若乙方不提

供#5@p,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8.5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价款,但在甲方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价

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供货/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供货/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履约担保

9.1 乙/丙方应按如下第 一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 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10 %,即人民币 贰拾玖万 元整(¥ 290000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 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5 %,即人民币 壹拾肆万伍仟 元整(¥ 145000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第十条 各方代表

10.1 甲方驻工地代表: 姬海兵

甲方对驻工地代表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10.2 总监理工程师: 王学军

10.3 乙方项目经理: 李国志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10.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

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予以无条件认可和接受。

10.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

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10.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派驻的项目经理。

10.7 如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要求乙方予以更

换,对此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3日内更换完毕。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提供乙方加工或组织货源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和洽商等有关工程文件。

11.2 向乙方下达材料、设备的进场要求,并组织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

验收。

11.3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

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开始生产前向乙方书面提出。

11.4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合约,甲方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乙方应返还已收到的供货款,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5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方与其他承包商的工序配合。

11.6 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11.7 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

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款签证等工作。

11.8 协调总承包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源、电源、垂直运输机械和现场库房。 11.9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货款,向丙方及时支付安装工程价款。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或双方议定按时向甲方供货。

12.2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

地库房或甲方指定的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乙方对货物应有一定的备用数量,备用产品须与正式产品一同到乙方库房。 12.3 乙方应确保送至现场的材料及设备外包装满足产品运输及安装要求。 12.4 乙方应配合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材料/设备交底或设计变更及洽商。 12.5 因乙方统计设计图纸中材料及设备数量、规格、甩口等不准而造成的加工

订货、安装等环节出现的所有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6 如果甲方/总包单位发现乙方所供材料及设备有任何短缺、超出、损坏或其

它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乙方须于甲方/总包单位通知后7日内及时更换、调整、补齐货物。

12.7 乙方承诺,其对安装过程的质量监控工作完全遵照和执行甲方及甲方确定

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关于项目整体工作的调度和安排。

12.8 在安装过程中提供配合指导服务,协助甲方检查安装质量,按照乙方监控

的产品的安装调试质量将达到令甲方满意的程度。

12.9 在工程建设过程及商品房交付使用过程中,乙方须提供给总包单位必要

的技术支持,并协助甲方做好向客户解释、宣传产品功能的相关工作。同时,由于乙方材料及设备问题给购房业主及其他人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2.10 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期限内的相应保修事宜。

12.11 在甲方进行向客户集中交房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必须提供足够的技术

支持,主动配合甲方工作,为客户答疑,并确保交房期间维修工作的及时、有效。

12.12 乙方对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13 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货物及安装工程质量要求

13.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货品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均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确保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设备投入生产。

14.2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乙方须将本合同项下货品的资质证明、技术资料、

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交付给甲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 14.3 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和检验由其提供的设备,同时确保

其产品质量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质量、规格及性能的要求,并保证产品为全新的、未使用过。乙方保证由其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后,在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在验收前,对由于甲方或他方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的设备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解决,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均按投标时乙方提供的易损备品备件清单中所列报价提供,报价清单中未列入零配件价格均以最低出厂价计算,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14.4 如因产品质量而影响工期进度,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发生的实际损

失。

14.5 丙方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的现场管理,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甲

方代表关于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丙方施工能力等方面的检查及工

期的控制,并随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丙方应为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若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的扣除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即生效。

14.6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项目所在地施工验收规范标

准,如果图纸和甲方、监理工程师之指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丙方应以质量较高者为施工依据。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甲方、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丙方返工,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 14.7 丙方按照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

材料和构配件,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证明。监理工程师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样品

15.1 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定货前至少14日,向甲方、监

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15.2 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通知乙方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15.3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甲方负责存放。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15.4 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

16.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

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6.2 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

的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

16.3 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

装臵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6.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

除障碍物,存放并处臵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16.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

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他分包商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 齐。

16.6 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

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将由甲方从乙方应得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6.7 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

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8 特殊工种上岗证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检查及验收

17.1 甲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乙方发出货品的交货通知,乙方应按交货通知的

要求,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相应货品运至项目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

17.2 运输费用: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问题由乙方承担。

17.3 乙方负责全部货品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包装标准。

17.4 乙方自行解决卸货及卸货工具。运送期间或送至项目工地现场时全部或部

分货品受到损坏,乙方须立刻为甲方免费更换,交货期不予顺延。

17.5 乙方将各批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后,货物质量验收由甲方、总包、监

理和乙方共同完成。验收标准。

17.6 乙方完成安装后5日内,甲方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乙方进行现场交验作出书

面报告。若乙方不及时派人参与现场交验,则甲方有权指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验收,并对质量不合格、损坏等做出记录,视为乙方认可并负责处理。

17.7 乙方应给予监理工程师、甲方工程师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验

收人员”)充分的便利来验收工地上即将隐蔽的分项工程。

17.8 乙方在验收前应提前通知工程验收人员,工程验收人员不应无故拖延进行

观察、测量或检验。

17.9 如果工程验收人员有指示,乙方应敞露出工程的任何部分以便进行检验。

乙方在检验后应复原并修整这些部分达到验收人员满意。

17.10 如果因甲方工程验收人员未及时到达隐蔽工程位臵(24小时内),乙方

为施工需要敞露部分已被隐蔽,监理工程师要求敞开时,质量符合规定

时,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质量不符合规定时,费用由乙方负担。

17.11 本工程除通过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的验收外,还须通过有关的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

17.12 乙方负责安排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并领取必要的证件和许可,交纳相

关的费用,保证本分包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17.1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和监理人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

由乙方承担。

17.14 各方确认,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如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则,虽经甲方

按本条约定验收完毕,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瑕疵的认可,乙方仍

应承担质量瑕疵赔偿、补偿等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服务

18.1 保修期:本合同项下货物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均从本合同工程所在的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付客户之日开始起。保修期内乙方和丙方分别对供货和安装工程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18.2 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

的缺陷或损坏。

18.3 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

合,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18.4 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4小时内到达维修面开始维修,在保证维修工程

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在 24 小时内维修完毕;如需返厂维修,则在7日内修复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

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小区居民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向乙方加收15%的管理费,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认可。

18.5 在保修期内,乙方提供的缺陷修补、维修、维护及更换零部件等均免收任

何费用;由于用户使用不当,发生故障、损坏,乙方维修时只收取工本费。 18.6 维修人员应按照物业公司服务规范对客户提供维修服务:统一着装,佩戴

胸卡,穿鞋套等。

18.7 甲方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

修期满止,物业公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A. 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B. 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C. 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同时,甲乙双方在依第七条约定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公司出具的 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18.8 在本条约定的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仍应按甲方或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现场

指导等相应的技术支持与维修服务,同时,各方确认,保修期届满后的常年有偿维修服务, 乙方也将提供并以成本价提供零部件。

18.9 乙方对货物的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对安装的质量承担连带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险

19.1 本合同中的总价已经包括了相关的工程保险费,乙方负责为其承建的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若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按照本约定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保

险合同,因此产生之法律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19.2 乙方应当为其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

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丙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引致的,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第二十条 保密条款

20.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均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使用合同他方的保密信息,未经该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单位,或允许向任何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合同各方均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各

方各自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 不得向合同之外的任何人/单位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

息;

C.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20.2 合同各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 已公开的信息;

B. 任何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合同之外的其他人/单位获得的信息;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任何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

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他方,使他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20.3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本合同各方事先或目前合

同由一方提供给合同他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20.4 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各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

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任何一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20.5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合同各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

确保立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合同他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20.6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21.1 合同的解除

21.1.1 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

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丙方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乙方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

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

响;

D. 未经甲方许可,丙方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被甲方认为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 日即生效。

21.1.2 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

实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

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

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21.1.3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

均有权解除合同。

21.2 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乙丙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21.2.1 甲方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

乙方已运抵、安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

品。

21.2.2 本合同终止后14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21.2.3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

由乙方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

要求执行。如乙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

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

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

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21.2.4 乙方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

损害。直至工程竣工,甲方无义务依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

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在甲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

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而给整个工

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本合

同终止前已付给丙方的金额超过在本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

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如果此金额未

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合同

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任何一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

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各方均有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2.2 除合同各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对逾

期付款部分,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2.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委

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委托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22.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

约行为。

22.5 乙方如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及时运至指定地点,

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2.6 若乙方在工程安装施工阶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致使工期

延误的,每逾期1日,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7 由于制造、工艺、材料、质量、技术支持、施工指导等缺陷而造成的质量

问题,甲方有权退换货物及索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以EMS发送至乙方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并负责更换或退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1 若乙方延迟交货或因供货导致工期延长超过原定期限30日仍不能采取有

效措施补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已付给乙方未到达施工现场的电梯的设备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赔偿金及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实际损失。

22.8 乙方货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更换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或经乙方更换2次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且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由此造成其它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且乙方必须赔偿第三方之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22.9 标的材料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乙方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

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 (人),并须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运杂费。如乙方逾期交货,须支付逾期的违约金,每逾期1日支付甲方将扣除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叁作为违约金。

22.10 乙方保证其具备工程安装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作为本合

同附件,如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仍未向甲方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的,则,甲方不予支付价款,且全部责任由丙方承担。

22.11 乙方如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本工程的工作,每逾

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2.12 乙方的安装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更

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及时或经乙方更换2次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更换其他承包商,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2.13 如由于乙方安装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

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22.14 因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2.15 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

金。

22.16 若乙方每次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将视具体情节每次要求乙方支

付自一千元至一万元的违约金。

22.17 乙方如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不积极配合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

工作,甲方将视具体情节每次要求乙方支付自一千元至一万元的违约金。

22.18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

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同时,视乙方/丙方此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两千元到五千元的违约金。

22.19 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

乙方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22.20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合同以外的第四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

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保留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乙方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22.21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22.22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1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二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24.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

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4.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

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

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

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5.2 当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5.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合同其他方,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其他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合同各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方。

25.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

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5.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二十七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该方均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1.2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

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三十三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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