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张玉婷,男,19xx年7月10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凉水河乡东岭沟村(以下简称甲方)

扶养人:张强,男,19xx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段凤荣:女,19xx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对甲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甲方生存期间,乙方照顾甲方的衣食住行病等,并每年供给甲方零用钱叁佰圆整,甲方去世后,由乙方按照当地习俗埋葬送终。

二、乙方对甲方下列财产享有受遗赠的权利:(1)正房五间,厢房一间;(2)柜两口,小柜两口,大缸一口。

三、甲方责任田、自留地、树木等,由乙方经营管理、收益。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另行处分上述遗赠的财产。乙方应当全面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不予补偿,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当偿还乙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甲方

乙方: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第二篇: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口头遗嘱,则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 D、口头遗嘱

2、遗嘱应给( )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法定继承人 B、被继承人的父母

C、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D、配偶

3、确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应当以什么时间为准?( )

A、遗嘱生效时 B、遗产分割时

C、遗嘱执行时 D、遗嘱设立时

4、以下遗嘱中能撤销公证遗嘱的是(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 D、录音遗嘱

5、确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以下述时间的情况为准( )。

A、遗嘱生效时 B、遗产分割时

C、遗嘱执行时 D、遗嘱设立时

6、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由下列人员继承( )。

A、其他遗嘱继承人 B、该遗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C、该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D、由人民法院决定

7、高某15岁时出于好奇,写下一份遗嘱,放如抽屉内。以后便将遗嘱忘得一干二净。19岁时由于车祸,高某去世,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这份遗嘱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部分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遗嘱形式中,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有( )。

A、公证遗嘱 B、口头遗嘱 C、代书遗嘱 D、自书遗嘱

2、钟某的父亲刚刚去世,留有不动产、现金、汽车、股票等财产,并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钟某有兄弟姐妹共五人,为此钟某特地向某律师咨询继承一事,律师在下列解答中正确的有( )。

A、公证遗嘱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

B、我国的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

C、若钟某不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他只能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继承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

D、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3、宋某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着以下内容,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将自己的一幅古画赠给好友李某 B、自己所有的房屋由妻子继承

C、将自己50%的存款捐赠给希望工程 D、将他人寄存的钢琴由女儿继承

4、王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在场人员有:护士甲、值班医生乙、其长子丙、其次子的合伙人丁。上述人员中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5、陈某想立一份遗嘱,不知立了遗嘱之后能否更改和撤销,如果你是律师,下列说法

中错误的有( )。

A、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须依法定方式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B、陈某生前不能将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送给别人

C、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只能采用公证的方式为之

D、陈某不能撕毁该遗嘱

三、不定项选择题

李某无子女,19xx年在他55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19xx年养子外出工作,后很少与李某联系,李某怕以后生活无照顾,又与村委会订立了遗赠扶养协义,约定村委会负责李的生养死葬;在其死后全部财产归村委会。19xx年李某得重病,其弟在其身边悉心照顾,李某很是感激,觉得自己的家产较多,其弟家境困难,即立下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分给其弟。19xx年李某医治无效去世。村委会处理丧事后,李某的弟弟拿着遗嘱要求村委会分得其兄一半的遗产,李某的养子也闻讯赶回要求继承其养父的遗产并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对李某后立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

A、遗嘱有效 B、遗嘱无效 C、遗嘱部分有效 D、在上说法都不正确

2、李某的养子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

A、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B、有权继承部分遗产

C、无权继承遗产 D、需由乡政府确定

3、若李某生前负有1万元的债务,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

A、应当由李某的养子来清偿 B、应由村委会在获得李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C、该债务随李某的死亡而自然消灭 D、应由李某的弟弟清偿

4、若李某死亡时的住所地是甲地,其主要遗产在乙地,村委会则在丙地,养子工作生活在丁地,李某的养子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害,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四、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 2、遗嘱 3、遗赠 4、遗赠扶养协议

五、简答题

1、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2、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1、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 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一九九五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已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一九九七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二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老汉留有10000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0000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2、萧大海与李秀英夫妻收养萧湘为子。萧大海生病期间,曾立下遗嘱:全部财产由其妻李秀英继承。萧大海病重,怕妻子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管,临死前又将李秀英、萧湘

和萧大海的两位兄弟叫到病房里立下口头遗嘱:全部房屋、财产归养子萧湘,但萧湘必须赡养其养母,按月给养母生活费直到养母去世。萧大海病故后,萧湘继承了全部财产并按月给养母生活费。萧湘结婚后,母子关系恶化,萧湘停付生活费,并不让养母在家居住。李秀英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收养关系;(2)萧湘每月支付生活费;(3)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请问:

(1)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第二次遗嘱的效力如何?

(3)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C 5、A 6、C 7、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 4、AB 5、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 2、C 3、ACD 4、AB

四、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3、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五、简答题

1、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下列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限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在遗赠中,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2)权利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4)权利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

产的分配。

六、案例分析题

1、(1)叶老汉的生前所立遗嘱部分有效。其和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

效力。叶老汉所立的遗嘱在前,其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后,村委会依照遗赠扶养

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叶老汉所立的遗嘱和其与村

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对遗产的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依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叶老汉对其所有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

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嘱中由叶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

部分无效。但遗赠扶养协议并未涉及存款,因此对存款的遗嘱处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叶老汉的10000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叶伟继承7500元。因

为叶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5000元应按遗嘱

继承办理,由叶伟继承。对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继承办理。

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这部分遗产。

2、(1)根据《收养法》第22条的规定,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2)第一次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合法,而且已被第二次遗嘱否定。不

能生效。第二次遗嘱是附义务(附条件)的遗嘱,义务不履行即不应生效,应取消萧湘按该

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该遗嘱的内容违法,侵犯了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3)处理:第一,两次遗嘱均不生效;第二,收养关系解除;第三,先分割夫妻共

同财产,萧大海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李秀英、萧湘继承;第四,收养关系解除后,根据《收

养法》第30条规定,萧湘仍有给付李秀英生活费的义务。

第三十七章 遗产的处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王军夫妇共有存款10000元,家里有王军刚领的工资600元和其妻的工资400元。

王军死亡后,其遗产有( )。

A、5400元 B、5500元 C、5600元 D、10600元

2、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份额应如何处理?( )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B、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

3、公民甲生前与公民乙依法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又立有遗嘱,二者内容相抵触,

继承开始后,对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遗嘱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

4、甲乙为夫妻,父母双亡,膝下无子,甲只有一弟,无其他近亲属;乙无近亲属。甲

乙因同坐一次飞机遇事而亡。经查,甲乙有共同财产20万元,则该20万元中( )。

A、全部由甲弟继承 B、全部归国家所有

C、10万元由甲弟继承 D、10万元归国家所有

5、甲死亡,其遗产由其妻乙和父母丙丁继承。当时乙正怀孕,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3

万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这3万元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丁继承,均分 B、由乙继承1/2,丙、丁继承1/2

C、由乙继承全部 D、由丙、丁继承全部

6、19xx年5月4日甲病逝,5月7日安葬完毕,5月8日继承人一起确定甲的遗产,5月9日继承人之间确定继承的比例,5月10日遗产分割完毕。请问继承是从哪一天开始的?( )

A、5月4日 B、5月7日

C、5月8日 D、5月10日

7、李某于19xx年3月1日离家出走后音信全无,李某之妻余某于19xx年5月1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20xx年7月1日法院作出宣告李某死亡的判决(判决中未确定李某的死亡日期),20xx年7月4日余某收到判决书。继承李某的财产应从哪一天开始?( )

A、19xx年3月1日 B、19xx年5月1日

C、20xx年7月1日 D、20xx年7月4日

8、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不幸四人在乘坐缆车时坠入山谷无一生还,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谁先死亡?( )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多项选择题

1、赵某于20xx年12月8日因意外而死亡,则下列哪些权利义务和财产不能列入遗产( )。

A、赵某与某一音乐厅订立的演出合同中所负演出义务

B、赵某的邻居张某所欠赵某1万元

C、赵某某一小说的版税

D、好友甲寄存于赵某家的古董花瓶

2、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何种法律意义?( )

A、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B、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遗产范围

C、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

D、确定遗嘱效力及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3、甲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20xx年其因公致残,单位发给其家属5万元抚恤金。20xx年甲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按其在保险单所填写受益人为其儿子乙,将5万元保险金交给乙。甲的遗产不包括( )。

A、住房 B、存款 C、保险金 D、抚恤金

4、村民张某死后留有房屋6间,水牛2头,张某有妻张乙,两个孩子张丙和张丁,其祖父仍健在。对其遗产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房屋六间由张乙分得3间、张丙、张丁和其祖父各1间

B、房屋六间由张乙分得4间,张丙和张丁各1间

C、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为共同共有

D、对水牛的分割应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而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在遗嘱中称自己的一台电脑(价值1万元)由外孙女乙继承;同时在该遗嘱的另一条又称将该台电脑捐赠给某希望小学丙,其余价值2万元的财产由大儿子丁继承。甲生前因做生意向钱某借款5万元,尚未归还。根据该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台电脑应当归谁所有?( )

A、由乙继承,因为在同一份遗嘱中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遗赠的效力

B、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因为遗嘱对电脑的处理前后冲突,应当无效

C、应由乙与丙共有

D、应归丙小学所有,因为同一份遗嘱中遗赠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的效力

2、对甲生前欠钱某的债务5万元应如何清偿?( )

A、丁称自己只继承了价值2万元的遗产,并与自己的财产相互混淆不能区别,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B、丁应清偿债务3万元,因为他继承了电脑

C、丁应清偿2万元

D、丁清偿了钱某的全部债务以后,可以其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请求钱某返还遗产不足之部分

四、名词解释

1、遗产

五、简答题

1、简述遗产的特征。

2、认定遗产应注意哪些问题?

六、案例分析题

1、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静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 一九九八年二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顺便也可帮忙照看小宝。不料在返乡途中,因刚拿到驾照的张利志缺乏经验,不慎将车开 下悬崖,他人发现时三人全部丧生。张富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绝。于是草草变卖了张利志夫妇留有的全部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0000元。现杨静唯一的姐姐杨宁提出,她也是杨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1)请问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死亡顺序?

(2)此案遗产应作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C 5、A 6、A 7、C 8、D

二、多项选择题

1、AD 2、ABCD 3、ACD 4、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 2、B

四、名词解释

1、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五、简答题

1、(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只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状况来确定其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财产不为遗产,不发生继承。(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遗产在范围上具有限定性,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也不为遗产。(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既包括对遗产权利的享有,也包括对遗产义务的承担。单遗产只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不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义务。

2、认定遗产应注意区分:(1)遗产与共同共有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注意区分:①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②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当家庭成员死亡时,应区分死亡家庭成员的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③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和整个家庭所欠的共同债务。(2)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林地、企业等,不属于遗产,

不能继承,但继承人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经营的收益,属于遗产。(3)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财产。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财产包括:①复员、转业军人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上述费用在复员、转业军人死亡时尚存的,应作为遗产。②因公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当因公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死亡,已经领取的尚未用完的抚恤费可以作为遗产。但是,他们领取抚恤费的权利,不能作为遗产。③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后对其家属的抚恤金。这种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④被继承人生前投保而于其死亡时给付的保险金。被继承人生前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投保人已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则由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并享有所有权。保险金因死者生前不享有所有权,故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的保险金可作为死者的遗产。

六、案例分析题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 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 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死亡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继承人,但辈份不同,则应推定长辈先死,辈份相同的人同时死亡,即张利志与 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小宝作为晚辈被推定为后死。

(2)因推定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应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即张利志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和儿子小宝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杨静没有其他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她的全部遗产由儿子小宝继承。而小宝虽也在车祸中丧生,但被推定为后死,在他死后,因为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其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的遗产则由他 的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至于杨静的姐姐杨宁,因她只是杨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杨静已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她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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