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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AAAA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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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以**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处于**项目,并通过投资项目获利来实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投资本金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法律与政策、所投资行业等环境因素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所投资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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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4
三、声明与承诺 ....................................................... 6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7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转换 ........................................... 7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0
八、基金的托管 ...................................................... 13
九、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 14
十、基金权益的登记、转让及非交易过户 ................................ 1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1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9
十三、基金的会计核算 ................................................ 2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1
十五、基金管理费及计提方式 .......................................... 22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22
十七、报告义务 ...................................................... 23
十八、风险揭示 ...................................................... 24
十九、清算程序 ...................................................... 26
二十、违约责任及禁止行为 ............................................ 27
二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2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签署 .............................................. 2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 2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 29
二十五、其他事项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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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权益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
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权益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基金合同:《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2、 本基金:XXXX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
3、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 基金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人:签署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5、 基金管理人/管理人:AAAA有限公司。
6、 投资本金:即基金投资人被基金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本基金成功的出资金额(包括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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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金额、申购成功金额或认购成功金额与申购成功金额之和)。 7、 基金权益:指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基金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其投资本金以及基于投资本金而在本基金中享有的财产收益,包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
分配的权利。 8、 基金权益持有人:签署本合同且履行出资义务取得相应基金权益的基金投资者,本合同未有特别注明,包括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
9、 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权益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管理人。
10、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 认购:指在基金成立之日前,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权益的行为。
12、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权益的行为。
13、 工作日:中国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14、 开放日:在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15、 基金成立日:首个/首批投资者签署本合同且其投资本金全额划转至基金托管户,基金管
理人核实资金到账并确认首个/首批投资者认购成功之日。 16、 投资者权利起始日:认购成功的投资者的权利起始日为基金成立日,申购成功的投资者的
权利起始日为申购成功的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并按照申购申请足额支付认缴金额至基金托
管户之日。
17、 存续期:指自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开始清算之日之间的期限。 18、 基金财产:本基金拥有的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权益持有人投资本金,基金投资项目
权益及其产生的收益、孳息、以及其他资产的总。 19、 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户:指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即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
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0、 不可抗力:指基金管理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
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
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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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然灾害等。
三、声明与承诺
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资金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完全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和要求,保证其
有完全的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该
财产的投资管理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
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
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承认,
基金管理人未对本基金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
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本金或最低收益。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的名称: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追求投资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具有明确目
标的预期收益。但该目标并非基金财产一定盈利或有最低收益的承诺。
4、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
5、 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人民币X亿元,即本基金所有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投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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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自行决定增减基金总规模。
五、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 基金的成立 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本基金募集成立:
(1) 全部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基金初始销售期限结束报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并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
(3)基金合同生效。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方可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2、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完成募集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转换
(一) 认购、申购和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指定的地方和提供的其他方式合法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转换。
(二) 认购、申购和转换的时间
1、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后至基金成立日前的任何一个自然日认购本基金。
2、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开放日自基金成立日起至基金管
理人根据实际募集规模、投资标的的进度或本合同的约定决定暂停或终止申购之日
止。基金申购的暂停和终止以管理人发出的通知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日提交本日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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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基金权益认购(申购)通知书》(见附件1)。申购申请一经提交,不得
撤销。 (三) 认购、申购的合格投资者
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3、 《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合
格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 (四) 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1、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2、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应将认购、申购资金汇入基金募集账户。 3、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投资者于每个认购、申购日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与该日实际
划入基金募集账户的认购、申购资金金额确认该日认购、申购申请金额。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文件所列认购、申购金额与实际划入基金募集账户的认购、申购
资金金额不一致的,投资者需要重新出具与认购、申购资金金额相符的《基金权益
认购(申购)通知书》。 (五) 认购、申购和转换的方式、价格
1、 单个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最低投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2、 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转换采取投资本金申请的方式。
(六) 认购和申购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并将认购、申购资金全额转入基金托管账户之日进行确认(若该认购、申购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认购、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七) 认购和申购的金额限制 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在基金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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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认购和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九) 认购、申购的计算方式
1、 认购权益计算
认购权益=认购成功金额
2、 申购权益计算
申购权益=申购成功金额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或无法继续对前期
的已投资标的进行增资的,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 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投资标的尚未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权益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权益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无息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 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2)
3)
4)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或终止基金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权益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申购申请时,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如邮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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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权益持有人
1、 基金权益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权益,即成为本基金权益持有人。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需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通知书》中注明其认购、申购的投资金额。
2、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2)
3) 4) 分享基金以股权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基金股权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购、申购、转换份额和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和收益;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7)
8)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2)
3) 4) 遵守本合同; 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认购、申购基金投资本金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若有); 以投资本基金的投资本金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通过签署《投资者承诺函》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 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 同意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合法进行股权对外投资、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对
投资及时处臵变现或者进行其他一切投资经营、管理和处分行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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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及其管理、处分等行为; 7) 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以合法的方式进行股权对外投资,并进行工商股权等登记; 8) 同意委托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具体的托管费用等托管相关的权利义务;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权益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扣收应收的托管费以及因基
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1) 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预收管理费;
12) 同意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基金各个A类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中先
行扣收应收的管理费;
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AAAA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2) 自行调整基金规模; 根据基金实际募集规模、投资者申购情况、投资标的的进度等自行决定接受、
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基金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3)
4)
5) 自行调减向基金各个投资者收取管理费的比例;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运用和处臵基金财产,包括:
a) 对基金财产进行对外投资;
b) 对潜在投资标的进行筛选,并全权决定是否对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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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决定以任何合法方式为基金之利益处臵投资标的; c) 制订、实施退出及/或投资管理方案;
d) 决策、执行本基金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6)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从基
金财产中预收管理人应收的管理费,并且可从基金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中先
行直接扣收管理人应收的管理费;
7) 8)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选任、更换托管机构,并自行与托管机构协商确定托管费用等权利义务,并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9) 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委托其他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
申购、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1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1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分别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工作;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受限于工商、税务或其他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本基金以合法的方式开展对外投资,并进行相应的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
登记;
16)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自行与之协商确定相应服务费用等;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2)
3) 办理基金的备案和更新备案信息等手续; 自基金成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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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约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7) 8) 办理或者委托其他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权益的登记事宜;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权益持有人的监督;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及其相应的财产和投资处臵以
及行使诉讼、仲裁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10)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权益持有人进行披露; 11) 根据基金运作需求,编制本基金的半年报、季报,并向基金权益持有人进行
披露,以供基金权益持有人对于是否申请不同份额之间的转换进行参考;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的托管 (一) 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约定基金托
管机构的如下主要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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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机构依法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2、 基金托管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基金托管机构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 按约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
5、 基金托管机构有权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用(托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等由托管
协议具体约定);
6、 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托管协议约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
等文件资料;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权益义务。 (二) 基金的所有现金资产应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基金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
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执行。
九、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组成,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权益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权益持有人按实际缴付的投资本金行使相应的投
票权。 (二)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1) 2) 提高基金管理人的费用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1)
2)
3) 提前终止本合同; 投资经理的变更; 具体的投资方向、项目和标的公司以及投资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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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调整基金规模(包括基金总规模、A类份额规模和B类份额规模); 选择、更换基金托管人; 确定、调整托管人的费用报酬标准; 本合同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的事项。 (三)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所持投资本金合计占基金实际募集总规模20%以上(含20%)的基金权益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权益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所持投资本金合计占基金实际募集总规模20%以上(含20%)的基金权益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权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有权出席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基金权益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
人出席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 (四) 通知
1、 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2) 3)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
5)
6)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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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权益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权益持有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权益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
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六)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于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召开日,所持投资本金合计占基金实际募集规模2/3以上(含2/3)的基金权益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
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 通讯方式开会
于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权益持有人所持有的投资本金总额占基金实际募集规模2/3以上(含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七) 表决
1、 议事内容: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基金权益持有人所持每元投资本金享有一票表决权。 3、 基金权益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授权代表参加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权
益持有人大会的各基金权益持有人的代理人/授权代表应持有基金权益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副本应于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送
达基金管理人,正本最晚应在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上提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基
金权益持有人的投票应当在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
交给基金管理人(如邮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5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进
行提交的,视为弃权。 4、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权益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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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权益持有人发出会议决
议的通知之日(如邮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权
益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权益持有人召集的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有
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具有约束力。 (九) 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如邮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将基
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通知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十)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提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如邮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通知基金权益持有人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权益的登记、转让及非交易过户 (一)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登记职责:
1、 建立和保管基金权益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认购、申购和份额转换等业
务记录;
5、 对基金权益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权益持有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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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权益的转让 1、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权益持有人在找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作为受让方
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转让自己所持有的基金权益。基金权益持有人拟转让所持有的基金权益的,需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
金权益持有人的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核查受让方的身份并协助办理相应的
转让登记手续。
2、 基金权益的受让方应符合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能无条件接受本基金合
同对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规定及签署本基金合同。
3、 基金权益持有人若转让部分基金权益的,转让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留存的本基金
投资本金均不能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
4、 基金权益持有人转让基金权益的,其受让方由其自行选择和确定,本基金的其他基
金权益持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且该等转让亦无需通知其他基金权益持有人。
5、 基金权益持有人申请办理基金权益转让确认手续时,基金管理人可收取拟转让基金
权益对应之投资本金的1%作为转让手续费。
6、 基金权益转让登记手续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成之日起,拟转让基金权益即由受让方
享有。 (三) 基金权益的非交易过户
投资人的基金权益因继承/承继、司法执行等情形引起的非交易过户,参照基金权益的转让申请办理,同时应遵守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具有明确目标的预期收益。但该目标并非基金财产一定盈利或有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 投资范围:
(三) 投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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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策略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的股权、权益等,但需要遵循基金权益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各方确认,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
1条款的约定将本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之关联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本基金(持有资管计划委托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项目公司债权)等方式符合本基金的成立目的及全体基
金权益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基金投资者缴付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及其产生的孳息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权益、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等均
为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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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
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
的协助。
2) 基金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管理人对本基金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本基金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本基金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为非本基金之目的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三) 非现金类基金财产的保管 1. 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债权及股权,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权
利凭证及行使依据原件,托管人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加盖管理人
公章),由管理人负责该等款项的收回。
2.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的基金财产,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
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十三、基金的会计核算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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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的首个会计年度为基金成立日至当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为当年度
1月1日至基金清算日,其余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4.
5. 6.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托管费;
2、 设立本基金及实施本基金项下的投资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财务尽
职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募集费用、工商登记费用、人力成本费用等;
3、 基金备案费用,以及基金设立之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4、 与本基金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基金权
益登记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管理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如跨行支付手续费);
邮寄费;信息披露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为履行
管理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5、 为保护和实现基金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公证费、拍卖费、保全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臵等费用;
6、 基金的清算费用;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投资人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并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
(三)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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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权益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自然人基金权益持有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基金权益持有人自行负责缴纳,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五、基金管理费
(一) 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指作为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提供管理服务的对价,由基金投资者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二) 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AAAA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账号:
开户行: (三) 基金管理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或者与基金权益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管理费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或与具体的基金
投资者协商自行调减其向每个基金投资者收取的管理费率。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
1、 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基金的总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如托管费以及基金应承担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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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费用)后的留存部分。可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资金充足情况及有利于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原则,按照各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基金权益持有天数、投资本金比例等因素分配给基金权益持有人。 (二) 收益分配的调整
经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一致同意,可调整上述分配原则和方式。
十七、报告义务 (一) 运作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权益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权益持有人全面披露基金
财产的运作情况。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本基金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向基金权益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收益或预期收益等信息。 基金成立不足6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编制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
3) 清算报告
2、 向基金权益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其办公地址或其他指定、通知的地址提供备查的文件资料方式向基金权益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接口,内容包括本合同、定期报告等。基金权益持有人可通过前往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或其他指定、通知的地址申请并通过身份认证后,查阅本基金相关文件报告等。 (二) 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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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人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的运营状况与基金财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人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法律与政策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及产业政策等的调整,以及政府对金融市场、对外投资监管及税收征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影响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
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安全及收益。 2、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及投资企业
的产品市场的波动等,均可能影响标的项目及项目公司的资金成本和经营业绩,从
而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
3、 本基金可能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监管机关禁止或限制本基金项下财产管理运用
方式等原因无法成立或运作。 4、 根据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所有自然人基金投资人对本基金分配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但鉴于目前关于契约型基金整体层面税收相
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排除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为自
然人基金投资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 (二) 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标的企业未来收益的判断,其所投资项目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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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利率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国家可能调整存贷款利率。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项目资金成本,对项
目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 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时,非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而未及时退出投资项目,且基金财产暂时
无法全部变现,从而可能造成未能全部足额按期向基金权益持有人分配的情形。 (五) 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相关方(包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各方)违反其陈述与保证义务或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在行业如遇调控政策、市场环境或经济周期变化,或出现行业竞
争加剧情形,或因交易相关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涉及行政程序、诉讼、仲裁等,均可能导致交易相关方商业信用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以至无力履行到期债务。总之,交易相关方可能
会因为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到期债务,导致基金蒙受损失。 (六)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投资项目相关方等。 (七) 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能由于合理的商业安排,投资于由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管理人或其
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八)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权益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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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清算程序 (一) 清算小组
1、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2、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 清算程序
1、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分别优先从相应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分别扣除所对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托管费等基金相关的费用,再由各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应付的管理费后,全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分配给相应份额的基金权益持有人。分别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本基金所欠税款(对于按照规定由投资人个人必须缴纳的税款,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支付基金的托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4、 清偿基金其他债务;
5、 由各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各自应承担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自行直接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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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分别分配给不同类型份
额的基金权益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5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权益持有人。 (五) 清算未尽事宜
本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基金管理人通知为准。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七)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全部清算完毕后,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若有)及其他账户等将按规定注销。
二十、违约责任及禁止行为
(一) 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权益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权益持有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四)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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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人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均不得对基金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管理人名义或利用基金管理人商誉
进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活动。 二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2.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申请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3.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签署
基金权益持有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即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本合同应由基金权益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基金权益持有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本合同应由基金权益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一) 合同的签署
1、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签署方式进行,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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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2、 基金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后可进行认购、申购。 (二) 合同的成立、生效
1、 合同成立
本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共同签署后合同即
告成立。
2、 合同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起成立并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代表签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本合
同约定的提前终止/终止情况除外。
(三) 经登记机构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销售机
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终止之日止。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本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可不经基金权益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按
本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自行作出决定变更后,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发送通知方式
通知所有基金权益持有人,并自相关变更内容在基金管理人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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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邮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 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后根据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可修改基金合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权益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相关资质,未能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的;
2、 经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 本基金清算完毕的;
4、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5、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其他事项 (一) 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管理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若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 (二) 声明条款
各当事人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函,对本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函所有
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基金关系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
准确无误的理解。
(三)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即为管理人处理基金事务过程中与基金权益持有
人联系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基金权益持有人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管理人,若在基金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应在
两天内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管理人;若基金权益持有人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管理人,
基金权益持有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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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若基金权益持有人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基金权益持有人须及时到管理人处办理变更手续,
否则,基金权益持有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五)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六) 本合同一式贰份,基金权益持有人执壹份,基金管理人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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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基金权益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2、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二)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账户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的投资本金的划出账户与收取投资收益和收回投资本金等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收取投资收益和收回投资本金等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权益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迟延或拒绝支付相关投资收益和本金等。
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确认的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契约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之签署页)
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
(自然人投资者签名):
(机构投资者盖公章并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基金管理人:AAA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基金权益认购(申购)通知书
一、基金投资者/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 自然人姓名: 机构名称:
自然人身份证明种类: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号码: 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
二、认购/申购基金要素
认购/申购日期: 年 月 日
认购/申购□A类投资基金份额(投资本金):
(大写) (小写)
□B类投资基金份额(投资本金):
(大写) (小写)
认购(申购)总金额(投资本金总额)
(大写) (小写)
三、基金投资者需将认购/申购资金(投资本金)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自然人投资者:(签章)基金管理人(公章):AAAA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盖公章并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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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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