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借 款 协 议 书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万元 大写___________万元

借款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出借人: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为明确双方责任,遵照有关法律,自愿签订本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2、“资金出借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借款的乙方。

3、“借款账户”:指为借款依法开立的账户。

4、“宽限期”指乙方允许甲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5、“放款日”指乙方向甲方借款账户在银行准确办理划款的时间(以银行单据为准)。

6、“还款日” 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归还乙方借款的时间(以银行单据为准)。

7、“借款到期”指甲方向乙方借款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加宽限期到期的时间。

8、“项目”指甲方在 的建设项目。

9、“担保性文件”指甲方 的项目而办理的,各种已经依法取得的所有批准文件和所有应该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

10、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拟在 , 在内的建设该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现由于甲方建设 的需要,特向乙方借款建设本 。

1、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甲方保证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资金出借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含虚假成分。

3、不利用向乙方所借款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取得的批准文件时,必须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5、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6、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改变、联营、等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7、甲方已依法获得所建项目的所有批准文件和所有应该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

8、甲方保证按乙方需要无条件提供及时准确的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9、本合同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与本项目无关。

10、目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借款: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

2、借款期限约定为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 ____年_月 ___ 日。乙方保证在订立本合同后_______日内将贷款资金足额划入约定账户, 甲方保证将

借款只能用于项目的直接建设用款。

3、宽限期为____个月,即还款日期往后顺延,宽限期甲方向乙方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在本合同期限内,所借款项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担保:

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借款的按期清偿,甲方以 的建设项目和公司全部资产(具体资产详见附件)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甲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改变等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2、为保证乙方所出借款项的安全,甲方公司的全部股东愿意以其个人资产为甲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直至该借款本息付清为止。

第五条 账户监管

1、为保证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落实,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由乙方根据约定将甲方向乙方所借款项打入该银行账户。

2、为保证乙方对出借资金的有效监控,该账户由甲方和乙方指派专人共同管理,从该账户划出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甲方必须将完备的相关资料报乙方审核,获得认可后方可在该专户划款。

3、乙方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回报承诺:

甲方为作对乙方借款的回报,经甲方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纪要见本合同相关附件),在该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甲方赠与乙方 的甲方公司股份,乙方依法参加公司经营和管理、享有公司收益,此条承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2、承认和遵循乙方的操作惯例及本合同的操作规程。

3、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该借款。

4、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出借人通报。

第八条 出借人承诺:

1、在甲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并及时履行了第六条的承诺时,本合同所约定借款在约定的借款期限(第三条第2项)时间内不计息。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所借款项。

3、对获悉的甲方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九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甲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乙方同意并承接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在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条 保险: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__险_________险,保险金额应与本合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甲方向乙方所借款项的借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2、保险费由甲方负担,保险单由乙方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

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由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将甲方的建设项目和公司资产全部依法处置。

2、甲方发生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时,乙方有权立即收回借款本金和约定的利息,如不能足额收回,可合并执行本条第1项。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将甲方向乙方的借款资金足额划入约定账户的,应根据未划入账的资金总额和延迟天数,每日付给甲方__分之_____ 的违约金。

4、乙方无故提前收回借款应向甲方按日偿付违约部分___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当甲方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乙方出借资金的安全,并经乙方的提醒和警告后仍不及时纠正时,乙方可全接管甲方的建设项目,并从接管该项目之日起,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基于该项目而产生的其他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讯:

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双方的电子邮箱分别为:1、甲方: ;2、乙方: )等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所有借款全部清偿并第六条甲方对乙方的回报承诺履行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公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出款人:

 

第二篇: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

(示范文本)

编 号:

贷 款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 款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1—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2—

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核同意给予借款人融资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融资而形成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臵费等。

二、本合同第五条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固定利率”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利率。

“浮动利率”指在借款期限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周期和幅度变动的利率。

“浮动周期”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的变动频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在一个浮动周期届满、进入下一个浮动周期时,借款利率以新浮动周期的基准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LIBOR”指伦敦金融市场银行间拆借利率,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日元等,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转发的数值为准。

“HIBOR”指香港金融市场银行间港币拆借利率,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转发的数值为准。

三、“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是指由借款人、第三方评估机构、顾问或外部专家就项目影响范围内所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和风险(包括劳工、职业健康和社区安全)进行准确、客观、有效地评价和说明,并出具评估文件的过程。

四、“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是指借款人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及影响等因素,建立的一套旨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与管理,并根据风险情况持续不断地提供减缓和管理风险的计划、措施及监督流程的动态且连续有效的内部管理系统。

“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管理计划、组织能力、内部培训、社区交流、监督、报告。

五、“受影响社区”是指项目影响范围内可能受项目不利影响的当地居民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的开工、原料开采、来料与成品运输、新增劳动力、废弃物排放 —3—

等因素而受到不利影响的项目当地居民社区。

六、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七、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员工的雇佣和解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稳定、公司发展、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借款(币种) (金额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元整。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于 ,其中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借款分次使用计划为:

—4—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借款人应于每期提款日前三个工作日或者贷款人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提款手续。

如借款人未按上述约定的分次使用期限提取借款,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当期应当提取的借款金额的万分之 作为补偿金。

四、在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下,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五、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项目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借款资金支付条件、本合同对应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适当调整借款分次使用计划。若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或借款资金支付条件,则贷款人有权停止放款、停止支付借款资金或解除本借款合同,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借款分次使用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

七、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计收

一、人民币借款利率

(一)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如在本合同第四条记载的借款发放日之后、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之前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则固定利率执行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贰)浮动利率,一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一定,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再按当时相 —5—

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

(二)本合同项下发放的人民币借款,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二、外币借款利率

(一)外币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

(贰)浮动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甲)利率按本合同借款币种的 个月期限的LIBOR (加或减) 个百分点计算,浮动周期为 个月。

(乙)利率按本合同借款币种(仅指港币)的 个月期限的HIBOR (加或减) 个百分点计算,浮动周期为 个月。

(叁)其它约定方式: 。

(二)本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外币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兴业银行转发的LIBOR或HIBOR作为利率确定标准。

三、借款利息偿还方式

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本合同借款约定每 (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其他周期)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

(贰)其他偿还方式: 。

四、罚息和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利率浮动周期一致。

(三)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执行。

五、本外币借款本金自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划至借款人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第六条 提款先决条件

—6—

一、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下列各项提款先决条件后,方可向贷款人申请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送达下列文件,文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且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1、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2、借款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贷款卡及密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司文件;

3、借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且经法定人数的董事或股东表决通过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关于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并明确借款用途以及接受贷款人要求的各项借款条件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4、贷款人认可的近三年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借款人,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年度报表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未全部到位的,需提供股东相关资料;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财务文件;

5、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方案;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需备案的项目提供备案证明;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或备案文件;

6、拟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需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评估价值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正本已按照贷款人要求交给贷款人收存;拟采取第三方保证,需比照上述第2至4项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材料,该保证合同已经生效;上述担保应持续有效;

7、贷款人要求就项目或抵/质押物办理保险的,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已办妥且保险单正本已交给贷款人收存;且该保险持续有效;

8、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10、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

11、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12、特殊行业借款人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13、如果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的,已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14、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并已按照贷款人要求支付了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

—7—

15、借款人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提供有效的外汇贷款用途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件,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1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二)借款人申请赤道原则的融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借款时和借款存续期间,项目符合国家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国土、环保、能源、资源、城市规划政策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贷款人要求履行了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在借款发放前,拟发放借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并与借款配套使用,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三)根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第 项条件: 壹、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项目《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

贰、根据贷款人要求,在企业内建立、发展并维持一套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或制定一套发展计划并逐步建立该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

叁、根据贷款人要求,制定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行动计划》;

肆、事先通过自由、便利、广泛且适当的方式,与受影响社区开展针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与社会问题的磋商,并在合理期限内,以方便当地社区获得的方式向社区公众提供磋商资料的查阅渠道;

伍、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采用一套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投诉机制,作为其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接受来自受影响社区有关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和妥善解决;

陆、由与借款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行动计划》和磋商过程的相关文件。

(四)本合同第十一条借款人所作的声明与承诺均持续真实有效;在申请放款日或此前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五)借款人已填妥与放款有关的借据或借款凭证。借据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如与借据或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据或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备与所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先决条件。

二、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是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被满足为前提。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贷款人的事由。

三、贷款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是否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及贷款人要 —8—

求的提款先决条件、本合同对应担保合同签订及担保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适当调整借款发放。若借款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借款人的放款申请或终止本借款合同,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经贷款人审核,借款人满足本合同约定提款先决条件的,贷款人根据本合同

第七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第七条 账户监控及借款资金支付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

借款人承诺在申请发放借款前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接受贷款人监督借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本合同约定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还款资金及项目收入实施监督与控制:

一、账户监控

(一)贷款发放账户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开立贷款发放账户的,借款人同意申请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

和支付均应通过贷款发放账户办理,贷款发放账户专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等,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资金支付或结算等其他用途,并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如下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二)还款准备金账户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借款人同意开立如下还款准备金账

户,还款准备金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借款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

例应不低于 ,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不少于 。

(三)项目收入账户

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所有项目收入进入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借款人承诺进入项目收入账户的资金,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扣收借款

本息,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结算支付,项目收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9—

2、贷款人有权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说明原因,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借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提前收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设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借款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三)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1、信用状况下降;

2、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资金;

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条 借款本息偿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采用如下第 种偿还方式:

(甲)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

(乙)分期偿还借款本金,还本金额及日期如下:

—10—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如贷款人调整借款分次使用计划,本条款约定的借款分期偿还日期及金额不变,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丙)借款本金偿还的其他方式: 。

二、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和结息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根据银行会计的有关规定及贷款人内部制度规定的次序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及贷款本息。

三、若遇还款日为非贷款人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还款,该非贷款人营业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结息日的约束。

四、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前 个工作日正式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的,由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五、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款人要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数、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贷款人对提前还款之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 给予补

偿。

六、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发生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情形时,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各项费用等。

—11—

第九条 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贷款人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

第十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2、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项目有关的各项资料;

3、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4、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5、有权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6、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7、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以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取得借款人的同意。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担保权益,借款人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8、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有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披露,并采取清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措施;

9、贷款人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贷款人义务:

1、按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并支付借款资金;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规定;

(2)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

(3)向贷款人的合作方披露等情形。

—12—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在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项目建设时,配合贷款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就贷款人的建议或要求采取合理处理措施;

3、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并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借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不用借款从事企业间相互借贷活动以及其他国家限制的非法活动;不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借款;

4、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账户监控及借款资金支付;

5、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7、承担与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发生的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

9、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积极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向银行等第三方申请借款或负债、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归还的;

(2)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进行股权转让;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对外投资;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10、发生下列情况,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3)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4)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其正常 —13—

经营的;

(5)借款人股东或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

(6)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1、应贷款人的要求(该要求以合理的方式提前通知借款人,除非由于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发生或者由于特定环境导致无须进行提前通知), 允许贷款人的代表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从事下列活动:

(1)访问借款人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2)检查借款人的场所、设施、工厂和设备;

(3)查询借款人的账薄记录和所有其他的记录;

(4)询问知悉或可能知悉贷款人所需相关信息的借款人的雇员、代理商、承包商、分包商。

12、借款人应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报告:

(1)按照贷款人要求 (每年/每3年)向贷款人提供一次《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明确说明,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是否符合《行动计划》,是否符合我国社会、环境及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许可及监管要求等;

(2)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并且不迟于三天的时间内通知贷款人任何在项目区域发生的已经或者预期可能对环境、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意外事件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泄漏、或者导致死亡、重伤、多处受伤、严重污染的其他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详细说明意外事件或事故的性质、已经导致的或可能导致的现场或非现场的影响,借款人已经采取的或者计划采取的减缓该影响的措施,并且告知贷款人该措施的持续实施情况。

13、借款人保证在借款期内将流动资产和资产净值、资产负债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财务状况维持在贷款人要求的下列范围内: 。

14、根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项目建设期风险。

15、根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通过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项目经营期风险。

16、对贷款人向借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借款人必须进行签收后并将回执交由贷款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4—

一、借款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三、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借款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借款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借款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借款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并持续保持贷款人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七、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业务受贷款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贷款人。

八、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九、无论在本合同签署前或签署后,如借款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贷款人审核,借款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贷款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借款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贷款人之情形外,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件:

(一)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人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的任何未披露给贷款人的抵押、质押、留臵和其它债务负担;

(二)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三)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发生借款人违约的事件;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借款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15—

(五)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十一、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或被用作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目的任何用途。随时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清点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必要或合适的要求。

十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适的可接受的担保。 十三、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征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第三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清偿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十四、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项目借款及借款人自有或自筹的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抽逃或挪用。

十五、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十六、如贷款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贷款人被迫卷入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贷款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十七、借款人承诺不通过网上银行、委托收款、通存通兑方式使用信贷资金,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因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借款人均须通过在贷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贷款发放账户专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等,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资金支付或结算等其他用途。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及项目收入账户均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对外支付功能。

十八、借款人应遵守并要求其雇员、代理商、承包商、分包商在设计、建设、运营、维持和监督借款人所拥有的场所、工厂、设备和设施时,在各重大方面遵守我国社会与环境及健康安全方面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许可及监管要求。

十九、根据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声明并承诺如下第 项约定: (壹)在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持续遵守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行动计划》,并按照《行动计划》执行;

(贰)定期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由内部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编制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报告》;

(叁)按照拆卸计划在适当、合理的情况下拆卸设备;

(肆)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合规陈述及材料。

第十二条 提前收贷

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或担保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 —16—

款本息,分期偿还的借款,贷款人对其中某一期借款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的,其他未到期的借款视为提前到期: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向贷款人提交的与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原定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向贷款人贴现或质押,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合并、分立、收购、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七)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八)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九)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融资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十)借款人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十一)借款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十二)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约定的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三)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到期前兑现;

(十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事件,或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事件。

二、出现上述提前收贷情形的,贷款人可单方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的补救措施不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提前收贷;贷款人也可以不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直接决定提前收贷。

三、提前收贷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

一、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书面报告借款人发生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

二、如果借款人属于集团客户,借款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借款人 —17—

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借款资金、未遵守声明与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未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

(二)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并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借款资金;

(三)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四)单方决定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五)单方终止本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

(六)如借款逾期,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如借款人挪用借款,要求借款人支付挪用罚息;要求借款人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

(七)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

(八)实施或实现有关借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九)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任何账户(公积金、工会费等公益性账户除外)中扣收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委托借款人账户开立行对其账户扣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等,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借款货币不同,贷款人有权按扣收当日贷款人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成借款货币清偿借款本息;

(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贷款人有权对在贷款人控制和占有之下的借款人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予以扣押或留臵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三、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及借款资金支付条件下,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赔偿借款人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不论如何,对于借款人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贷款人不负赔偿责任。

—18—

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事由,贷款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未履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十五条 交叉违约

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借款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提前收贷,并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六)将其资产或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七)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加速到期条款

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一旦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声明与承诺,或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任何一项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上相应的费用的偿还义务将立即到期。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 —19—

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

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仲裁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仲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叁)其他方式:

三、在诉讼、仲裁、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

履行。

第十九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

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

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

发章及贷款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借款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

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

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四、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

—20—

他目的。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壹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贷款人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补充条款: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对公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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