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4----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华县嘉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

工程地点:南华县 工程内容:综合楼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消防水池、消费设施工程、室外踏步及散水。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南发改工贸【2014】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共7599.02平方米。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2月6日

竣工日期:20xx年2月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捌佰捌拾叁万肆仟肆佰叁拾陆元伍角叁分(人民币),¥:8834436.53元

(注:合同金额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中标价的基础上,下浮11%后得出的。即:9926333.18(中标价)×(1- 11%)=8834436.53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美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台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2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南华县嘉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生效。

发包人:南华县嘉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675200 邮政编码:67500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或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

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 号: ( )第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地 点:

施工单位:

地 点:

电 话:

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 项目建设,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整版

1—4 工程范围:

施工蓝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但不包括:土方开挖外倒;高压配电设备,高低压水设备,消防设备、塑钢门窗;电梯;楼宇对讲只做预埋。

第2条 工期

2—1 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开工报告为准)

2—2 总日历工期: 共计 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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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4条 合同价款

4—1 承包总价:暂估: 万元整(小写 万元,最终工程造价以甲、乙双方核准确认后的工程造价为工程结算造价。

4—2 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2):工程价款计算:依据 年《 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xx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省价目表》和配套使用的《 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定额使用说明、定额综合解释有关文件。

(3):本工程为一类工程降低一个工程类别按二类工程类别的标准进行取费。(4):本工程的人工费按建筑安装工程为 元/工日。

(5):本工程所有建筑材料全部按市场认质认价。(6):本工程商品砼及钢筋为甲供材料,商品砼材料价按每立方 元进入直接费。

第5条 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 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的土建审查文件 份。(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

5—3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 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4 工程施工图 份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 2

同附表。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 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 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两地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甲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实际发生费用向甲方交费。

6—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 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古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堆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

6-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上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上各项,约定完成时向详见本合同附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引造成 3

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 合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 及时维修施工使用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及所发生的费用。

7—4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5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若甲方提前使用,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7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8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 4

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

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执行。

8—3 延期开工乙方按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 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 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以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4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不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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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2 一周内,因乙方原因停水、停电 、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3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由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8—5—4 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

8—5—5 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工期奖罚:

每拖后或提前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0.1,对等奖罚。

第10条 质量与验收:

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项目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在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 6

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以顺延。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 工程预付款 :

11—1—2 工程进度款

本工程施工到 层主体结构砼浇灌完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7

付已完总工程款的80%,十层以上开始按月进度付款。乙方在每月25日前完成工程量上报给甲方,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核定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待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7日内支付至完成总工程款的90%,以后月进度款按90%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乙方上报工程结算书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后60天内审计完毕(含审计单位时间),审计完成后10天内除留3%的保修金外。一次性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其余3%的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返还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二年后返还保修金的50%,但5年的防水工程保修由乙方负责。

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1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

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6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 8

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材料设备供应

12—1 协议约定钢材、水泥、木材、玻璃、沥青、油漆及按规定计价差的市场采购材料与机电设备材料,由乙方提出的材料用量,规格,品种,质量等级,供料时间,地点的用料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供方按计划供应。

12—2 协议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三)由甲方按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向乙方提供供货时间、地点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2—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数量。开箱检验时乙方须请甲方到场,如发现材料设备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9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

12—4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以顺延。

12—5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12—6 按定额及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经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由甲方承担。

12—7 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凡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及时结清。

第13条 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3—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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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标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中标工程变减部分,按报标时有关规定计减,变增部分按变增时有关规定计增。

2.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具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 11

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 竣工与结算

14—1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为交验完毕。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乳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已定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 天 12

内提出决算,甲方验收到决算后在60天内审核完毕,或是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若甲方收到决算后60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余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15条 保修

15—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土建、照明、水、电讯设施等保证施工正常的进行。形成为一个采暖供冷期,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为一年,屋面防水为五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报验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 13

费用,在保修金内全部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5—3 甲方应在土建保修期满20天内将 利息一并退还乙方,屋面保修期五年的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 双方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意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违约、索赔

18—1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 ,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 14

怠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方,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张立,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阻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 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19条 工程停、缓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

第20条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1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中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 15

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2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做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4条 合同文件的解释和顺序如下:

24—1 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2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分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GF-1999-0201)

24—3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4—4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4—5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要求;

第25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区、县)建委(建设局)审查盖章和工商管理机关鉴证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开结清款项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26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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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第28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由甲方代表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由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9条 增订条款

29—1、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必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视为发包人未支付。

29—2、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开工前首次例会中明确各方文件和资料的签收人,对各方的发文,签收人必须签收,不得拒收,拒收时必须当时提出拒收理由。收文方必须在七日内予以回复,逾期十天后视为同意。

29—3、工程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应作为当月进度付款及工程顺延的依据。

29—4、甲方应及时办理完各项城建的有关手续,因城建手续不齐造成停工、罚款等均由甲方承担损失费,工期相应顺延。

29—5、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并承担因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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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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