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装修合同协议书

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甲方: XXX

乙方: 上海XX室内外设计装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XX路XX弄XX号XXX室装修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2、工程内容:室内设计和装修施工

3、工程造价:元(大写)

二、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年日签定的《号XXX室装修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2、甲方支付首期款2000元。

3、乙方应收取该项目中水电款等费用合计: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等责任。

5、乙方应收费用待水电完工、下水管道疏通、垃圾清运完毕后3日付清。下水管道疏通、垃圾清运完毕后须在2月18日前处理完毕,否则甲方自请他人处理,并拒付垃圾清运费。

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书一式 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收执壹份。 传真及扫描件具体等同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全权授权代表: 全权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装修纠纷: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装修律师:装修合同一旦提前解除,已施工部分如何结算?

张雷律师按:别墅装修总价不菲,装修公司为促成交易,一般会在预算总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可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提前解除合同,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还按照优惠率结算吗?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评析

20xx年04月20日兰香女士(化名)与盛某达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以部分承包的方式承接兰香女士位于松江区泗陈公路**弄**号别墅的装饰装修工程。

(张雷律师:装修方式主要有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三种,本案中所涉及的是部分承包,这种形式是指装饰公司负责施工和辅料的采购,而主材由业主自己采购,特别是洁具、灯具、地板等,由于款式、喜好等差异,施工方无法代替业主,但是木材、黄沙、胶等辅材可由施工方采购,此方式可减少业主管理费的支出,装修公司能在材料差价上得到一些实惠。)

装修公司预算总价为807,888元,后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协商,装修公司在此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为70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第三条第5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第五条约定分期支

付工程价款: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0%;隐蔽工程通过验收付款35%;油漆工进场前付款30%;竣工验收通过当天付款5%;第七条第2项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第九条第2项约定: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本合同。该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亦作了相应约定。

(张雷律师:该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对价款、施工期限、价款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约定明确,是承揽人与定做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合同,兰香女士分三期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合计458,500元。

20xx年7月13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就相关装修项目的费用承担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20xx年12月4日,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双方再次签订《别墅新施工计划安排》,就各装修项目的施工期限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施工过程中,兰香女士、装修公司因部分施工项目、用料、增加项目价款及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虽多次以信函等方式以求协商解决,但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xx年8月13日兰香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xx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xx年9月16日庭审中装修公司表示同意解除该合同。)

(张雷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兰香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装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

意解除,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xx年9月1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兰香女士追加诉请,请求判令:2、装修公司返还兰香女士工程款119,346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并考虑优惠率予以打折计算)。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在预算总价807,888基础上给予优惠,最终确定闭口价700,000元。这是装修公司为促成双方交易,并有利于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采取的让利措施。现双方提前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预期利益没完全实现,兰香女士要求就每一单项参照整体优惠比率打折计算,有失公平。对于施工数量,在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履行的施工数量结算是合理的。)

同时兰香女士还要求判令:3、装修公司支付兰香女士违约金105,000元(兰香女士称违约金是基于装修公司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同而给兰香女士造成的损失赔偿金,该损失包括因装修至今尚未完工,致使兰香女士无法正常入住及使用所产生的损失;兰香女士已经购置的家具、电器无法搬入别墅,商家要求收取仓储费而产生的损失,但并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张雷律师: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多次变更和增加施工项目的客观事实,而双方没有提供工程项目变更单,也没提供证据证明对此造成工期顺延问题双方作过明确约定,由此可见,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多样化,并不能单纯的归责于任何一方。

诉讼中,仅仅提出问题,没有相关证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在此也提

醒装修公司或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变动和争议,要及时做书面确认,确保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庭审中,装修公司提出:1、二楼休闲区原来预算是两个拱形门套,后来封掉一个门洞,由此产生的封门洞费用1,000元应该由兰香女士承担。2、影视厅护墙板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增加的线条费用5,000元要求兰香女士予以承担。

对此,兰香女士称:1、两扇拱门是设计师基于美观而设计,实际施工中发生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为安全起见才变更为一扇门,此系装修公司设计不当造成。2、影视厅护墙板与设计图纸并无区别,不存在增加线条之说。

(张雷律师:封门洞费所产生的费用,如果经过双方质证确定该变动是由于设计与实际的差异而产生的安全问题所致,并非按照业主的要求更改,那该项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

影视厅护墙板线条费,如果根据图纸和现场情况比对,无法证明线条增加,装修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是无法争取到该项费用的。)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兰香女士若干元(按每一项目的实际施工数量计算,没有打折计算);没有支持兰香女士的违约金请求。

20xx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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