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首信D字2012002

主债务人(委托人/甲方):汪炯               

保 证 人 (受托人/乙方):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担保合同

主债务人(委托人):汪炯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身份证号:342427198312162219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保证人(受托人):安徽首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551)

传    真:(0551)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崔平(身份证号:342427195908030010)(以下简称“主债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并与主债权人签订《借款结算清单》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就该主合同项下之相关债务向乙方申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并将与甲方及主债权人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债权金额为(币种)

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 :12000000。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费

1.1是否为甲方提供担保乙方需对担保项目进行调查评议,为保证甲方申请的担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乙方调查、审查担保项目前,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评审费,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评审费计入担保费,若甲方未通过乙方调查、审核或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未与甲方及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在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终止的,评审费不予退还。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   %/年,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此金额包括前述评审费) ,支付方式为:

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费。      

                                                                

                                                                

                                                                

1.3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作为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提条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完全履行支付义务或反担保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与主债权人就本合同约定之担保事项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1.4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一致。如实际贷款期限超出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超出部分乙方按超出的期限加收担保费,费率标准为     %/年,超出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加收担保费按一个月计收;超出期限不足半年的,加收担保费按半年计收;超出期限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加收担保费按一年计收。

1.5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即视为乙方开始向甲方履行其担保义务,故乙方向甲方所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1.6甲方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甲方同意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损失。

第二条  保证金

2.1 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甲方在       处开立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甲方未依本合同的约定向该账户存入保证金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2.2 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在乙方与主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前,甲方应一次性存入前述保证金。

2.3在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前甲方不得擅自取消该账户,亦不得就该账户及其内保证金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形式之担保。在乙方书面确认其担保责任解除/终止或/且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对甲方享有之追偿权得到完全清偿前甲方不得提取或处置本合同所约定保证金。

  《供保证担保,并2.4乙方在向主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时,有权从前述的保证金中扣划应向主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约定

3.1 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依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同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3.2 甲方或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人未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担保。

第四条  甲方承诺

4.1 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的支出:担保(含评审)费、利息及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双方特别约定的损失(金额以5.3项下的约定为准)。

4.2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间,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保后管理检查工作(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及实地检查)。若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同意乙方从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之甲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30%作为违约金。

4.3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期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进行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撤消、重大资产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设定抵(质)押担保等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为。

4.4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变更住所及通讯地址、变更营业范围等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4.5 在担保责任未解除前,如甲方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停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6 甲方承诺,乙方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之合法性且不存在用于归还旧的贷款之情形存在新贷还旧贷情形,否则乙方有权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合同的履行

5.1 若因甲方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主债权人按主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即可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2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保证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偿还乙方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乙方按保证合同约定应向主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并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费用开支损失、期待利益损失等)。对于乙方在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利息,直到甲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为止,并按代偿额20%支付乙方违约金。

5.3乙方依上述5.2项向甲方追偿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证人补助费用等。

5.4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无效,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退还所收取的担、评审费、担保费等费用;乙方有过错的,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 乙方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其他担保人、反担保人进行追偿。乙方向反担保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任何原因导致甲方与主债权人之间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或终止或无继续履行之必要等情形,乙方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本合同的,自终止合同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6.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6.3 乙方仅对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方的,乙方对新的债权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本合同涉及双方商业秘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合同内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相关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时,甲方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10.2  甲方在与主债权人签订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前应向主债权人完全披露本合同约定条款并确认其已完全知悉本合同内容。                                                        

10.3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贷款人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                        

 

第二篇: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涌邦委担(2011 )字第1号

甲方(受托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乙方(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兹因乙方与 (下称“出借

人”)签订《 》(下称主合同),编

号: ,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圆),借款期限 年,特

向甲方申请借款担保。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

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

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甲方同意为乙方向借款人申请该笔借款¥ (大

写: )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条 乙方履行债务的期限、还款方式等详见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1

第五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第六条 费用的收取

1.每年按借款金额的 %计算担保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合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金额 %的担保费。

2.收取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元(大写: )。

(2)如果借款提前偿还或出现其它导致甲方担保责任提前解除的情形,乙方仍应按本条第1款计算的金额向甲方支付担保费。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借款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的资信调查与核实。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等相关款项。

3.如乙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动,诸如出现严重亏损、股东抽逃资金、企业解散、关闭、歇业、破产、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留臵、拍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情况,乙方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措施。

4.乙方应在资本结构发生变化、经营方式改变、举借新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等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重大决策作出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出售、转移、转让、出租、放弃、赠与等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资产或权利处臵行为。

6.乙方应依主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7.乙方不能以提前归还借款或其它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或拒绝支付担保费等费用。

8.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资产的处臵(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不足五万元但属于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的,且累计金额超过十万元,乙方对外正常销售产品除外)等对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有可能有影响的重大事项有事先知情权,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等情况进行保后监督检查,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相关经营情况的合同、税务#5@p、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9.甲方代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后,乙方在以下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责任:

(1)甲方向出借人代偿的全部金额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经甲、 2

乙双方协商一致代偿款的利息按本笔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复利等。

(2)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权利的调查费、评估费、抵、质押物的保管费用、诉讼费、执行费、代理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费用),不低于担保金额的30%。

(3)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10.如乙方需提前归还借款的,应告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

11.如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的,乙方应在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到甲方。

第八条 反担保

第三人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另签合同)。

第九条 追偿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七条第9款中约定的范围。

2.甲方有权在代偿范围内,接管、处臵乙方的任何钱、物、权利,乙方应该履行其作为债务人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不得以甲方享有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抗甲方采取的措施。

3.甲方承担了部分代偿责任的,可以就已承担的和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向乙方追偿,乙方不能以甲方未全部代偿或主债权未全部到期等为由进行抗辩。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额3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预先行使追偿权,包括要求乙方将“按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和未到期的借款以及利息、违约金、费用等项之和的金额”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三方提存、甲方代收应收账款、监管账户等,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1)乙方向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甲方为其提供担保的;

(2)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3)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的乙方或第三人违反反担保协议或提供的担保物、权利明显贬值;

(4)不配合甲方的保后监管,如每月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应收账款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库房等场所的检查。

(5)乙方及其他反担保人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指资产、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同比减少20%及以上或负债、费用 3

同比增加20%及以上等类似情况)或乙方有未能按月还本付息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乙方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及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5.甲方实现相关权利的顺序如下:

(1)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2)甲方向出借人代偿的全部金额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代偿款的利息按本笔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

(3)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6.甲方行使追偿权的期限:自甲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严禁甲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暗示乙方请吃、请喝、收受乙方礼金、礼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2、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好处。

3、如果出现乙方在履约过程中进行私下请吃、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解除相关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致使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代偿款30%的违约金。

2.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若乙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按时足额支付担保费,应按未付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之一的,应按担保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有违反第十条约定的任何一项的,乙方应按担保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在甲方对乙方进行了前期调查或其他后续措施后,如因乙方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不能落实)使甲方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乙方 借 款 金 额 即 元(大写: )的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

第十二条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2. 3.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声明:甲、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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