橱柜购销合同书

“xxxxx”品牌橱柜购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是橱柜专业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根据甲方需求设计制作“xx”品牌厨柜,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它配套产品(详见附件:《xx橱柜订货清单》)。货款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按本合同货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乙方收款后根据双方确认的方案安排生产。

三、运输方式:

1. 运输方式为:车辆运输;

2. 市区内(包括: ),乙方免费送货。送货到市区以外的甲方需另行支付送货费,乙方在全额收到甲方支付的以上送货费后,才开始送货。由于甲方迟延支付送货费造成的迟延送货责任由甲方承担;

3. 超出本条第2款的其它地区由甲方自行提货,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运输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运输费后予以办理,货物的在途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 本合同内甲方订货产品由乙方送货且须通过楼梯搬运的,三楼以内(含三楼)免费,三楼以上每增加一层每套家庭橱柜需增加80元的搬运费;

5. 如建筑物可通过电梯运输,但由于甲方订购的超长台面该电梯不能运输的,甲方需自行解决上楼运输,乙方负责把台面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所在建筑物的首层位置。

四、交货期:

1. xx橱柜产品供货期为40个工作日,其中实木门板橱柜供货期为55个工作日,标准现场安装施工期为7个工作日(含台面制作),总供货期和施工期共为 个工作日,特殊产品另行约定(以上供货期以甲方足额支付货款及橱柜尺寸经双方签字确认次日起算);

2. 甲方应于年日前使场地具备最终二次复核尺寸条件(贴完墙、地砖,完成天花吊顶),若达不到该条件,安装日期顺延。

3. 甲、乙双方初步约定的安装日期为年日,甲方应保证在此日期这前清洁好现场,安装师傅到现场后就能立刻展开工作,若达不到条件,安装日期顺延,并收取安装师傅误工费 元/人;

4.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须二次上门的,乙方可收取二次上门费用 元。甲方未支付二次上门费前,乙方可暂停提供二次上门服务;

五、验收:

甲方按合同所订购的产品应于安装完毕24小时内予以验收,若有异议应在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或擅自提前使用均视为验收合格。

六、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测量绘图,因乙方测量误差引起的尺寸问题及导致的修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2. 市区内(包括: ),乙方提供免费的橱柜安装服务(不含电器和水管等水电安装)。超出以上范围的橱柜安装服务由甲方自行解决。

3.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配套产品及书面确认的配件尺寸进行整体设计,如因乙方引用甲方配件尺寸有误引起的问题及导致补救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事前提供的配件尺寸错误导致乙方须返工的,返工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后,乙方才开始返工。甲方也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但第三方施

工前,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乙方已交付合格产品的验收确认函或经双方确认的除配件尺寸问题外存在

质量问题确认单。否则,第三方进行返工后甲方提出的一切产品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

方无关。

4. 乙方须按双方书面确定的安装时间进场安装,因乙方原因延迟安装的(双方另有约定或因甲方不具

备安装条件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额10%为限。

5. 安装过程中,因乙方原因给甲方的施工现场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验收过程

中发现乙方安装的产品与双方确认的方案不相符时,经认定为乙方责任,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

无条件予以整改并安装到现场,同时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佰元整。

6. 安装后乙方负责清洁安装现场。

7. 质量保障:乙方承担所提供配套产品的保修及维护工作(详见《xx橱柜保修卡》),《xx橱柜保修卡》

在产品安装完成验收时交付予甲方。

8. 售后服务:

① 正常条件下,乙方对其自制品和五金配件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详见《xx橱柜保修卡》);

② 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保修电话或传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方案;

③ 保修期自安装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 保修服务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责任:

1. 甲方在合同签订并支付全部货款后需增加的订货,应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在新增的《订货清单》上签

字确认,甲方增加项目的货款全额付清后,乙方安排采购、生产。如增补物品到货时间延迟而影响

此前甲方订货的安装时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双方签订合同后,如甲方要求更改设计方案,须经乙方认可方视为有效,同时安装日期另行约定,

因更改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支付全部更改费用后乙方安排生产。

3. 因甲方自备设备及配件引起的安装及售后服务问题,乙方概不负责。

4. 因甲方提供的配套产品及配件尺寸有误所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 方案经双方确认后,产品安装现场的空间结构尺寸不得因装修而任意发生变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

更改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重新确认方案及安装日期,因更改造成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测量、复核、设计及安装的相应条件,如因不具备相应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

货、安装,乙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 非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安装日期拖延满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补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

拖延满60日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产品保修期自合同签订

后的 日开始起计算;拖延满一年未安装时,乙方有权处理合同约定的产品,已收取的货款不

予退还,同时甲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2. 除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向乙

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乙方无须退还甲方货款;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向甲方支付

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退还甲方全部货款。

九、补充条款:

十、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双方确认以下的地址为双方邮件送达地址,一方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

方。一方按照以下地址向对方发出的文件在寄出三天后视为送达。

1. 甲方地址:

2. 乙方地址: 十二、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xx橱柜订货清单》为本合同的

附件,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立即生效。 附件:《xx橱柜订货清单》

甲 方: 乙 方: 工程地址: 展厅地址: 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销售顾问: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 件 号: 服务电话:400 888 0227 售后电话:

 

第二篇:饰峰橱柜购销合同

饰峰家居橱柜购销合同

编号:SF

甲方(经销商):青岛饰峰家居橱柜

乙方(订购方):

第一条 所购产品标准配置说明:

1、18mm大亚/露水河E1/E0箱体板

2、5mm大亚/露水河E1后背板

3、双装饰贴面后背板(铣槽插接)

4、承重50KG外露式吊码

5、活动式隔板托

6、BLUM普装铰链/萨比特缓冲铰链

7、水池柜配专用防水锡箔纸

8、第三代棒榫+快装件箱体结构

9、衬板可加防水铝箔纸胶带

10、三节滚珠滑道+木质屉帮

11、PVC踢脚板

第二条 设计

(一)甲方设计师实地免费上门测量一次至两次,分别为走水电前/铺贴瓷砖后。甲方设计人员上门测量尺寸前,乙方需付定金_______元人民币,定金可最终抵充总货款。

甲方在测量尺寸后_______天内提供设计图(如需出具效果图的,由双方协商)。复尺后__________天,上门安装橱柜。台面如无特殊情况(比如断货等),柜体安装完毕后,3-7天内台面安排安装。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设计图纸完成厨房基础工程(即天花、墙地砖、水电气布置)后,通知甲方复测并修改图纸。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最后的设计图。 图纸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一方需对已确定的设计图进行较大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双方再次签字确认,按实际情况增减费用,安装时间相应自动顺延。

(二)卖方设计方案经买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交货

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安装

安装方式为:卖方安装;安装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应为卖方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例如:接下水所需角阀由客户自备等)。

第五条 验收

对于橱柜的规格、颜色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差距(样块仅供参考,轻微色差属电脑配色正常现场)或有其他表面明显划伤或者磕碰,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后属实,卖方应酌情更换或修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安装前一次性支付余款_______元。

第七条 质保期、违约责任

(1)卖方违约责任:

1、饰峰家居橱柜质保说明:自安装之日起,柜体和门板质保壹年,五金质保五年,台面质保10年,质保期年非人为损坏,免费上门维修。质保期后,需要卖方提供上门服务,买方除需支付相应材料费外,另支付50元/次上门费用(市内四区),开发区以及胶南、莱西、平度需支付100元/次的上门费用。

2、卖方无正当合理原因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10日,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

(2)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无正当合理原因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2‰的管理费;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货款总价的5%作为卖方造成的积货和人工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外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买方代表签字: 卖方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时间: 签订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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