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协议书

老人再婚协议书

男方:

女方: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经男女双方及子女、亲属共同协商,同意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起生活,共度晚年。为了能够使他们生活幸福、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1. 男女双方自愿结伴为生,不登记、不领结婚证、不做婚前财产

登记。其目的是老年有个陪伴,在生活上有个相互照应。

2. 男女双方在一起居住期间的各自收入均为各自所有,不作为双

方共同财产。若男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正常的经济往来,双

方子女不得干涉。

3. 女方在男方家的日常生活费用均由男方承担。

4. 此协议之前男女双方的各自财产均为双方各自所有和自行支

配。男女双方的各自财产均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继承,双方子女

互不干涉。

5. 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

照料义务。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

事由各自子女负责,女方去世后必须回原籍与前夫安葬,其他

1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丧事办理完后,在世方必须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6. 男女双方一般疾病由男方负责医治,若有重大疾病或出现病危

期间,男方子女应立即告知女方子女,商谈有关事宜。如果女方病逝,在三天之内女方子女不来协商后事处理问题,男方子女可根据当地风俗有权自行处理。

7. 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男女双方的子女均此明确表明:二位老人不

论谁先去逝,我们作为子女的均放弃对去逝的继父或继母的法定继承权、无论是否有何种效力的遗嘱均放弃遗嘱继承权、无论继父或继母何时签有赠与协议我们均放弃接受赠与。

8. 此协议一式肆份,男女双方及子女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年 月 日

2

 

第二篇:五保老人入院协议书

五保老人入院协议书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工作》及《义乌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本镇(街道)农村五保老人进住                 敬老院的,必须由所在村两委签订如下协议:

1、每位五保老人入院每年1月份由所在村两委交供养经费500元,生活费在两委换届时,按届一次性收取。

2、五保对象享有村民的一切待遇,应分得一切经济待遇及时交敬老院专户管理。

3、五保老人生病的,住院医疗费、首先在大病医疗统筹中报销,不足部分在个人帐户支出,个人帐户指出不足的由村集体承担。护理费由村集体承担,村无力保障时,报请协同镇(街)解决。百年后的丧事主要由村两委负责。

4、入院老人要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团结互助,不搞特殊化。

5、村委会要妥善保管好五保老人的财产,财产归属由镇(街)另行下文决定。

本协议一式五份,村两委、敬老院、入院老人本人、镇(街)、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财产清单。

供养单位(盖章):                  村委会(党支部)

五保老人(签章):                 

               敬老院(盖章)              

院长                

年   月   日


义乌市五保对象投亲靠友协议书

所在地:        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甲方(五保对象):             地址:

乙方(亲友、邻居):           地址:

为切实保障甲方的身心健康和基本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精神和双方意愿,经村两委同意,街道见证,甲、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产地基归甲方所有。旧村改造安置的地基      平方米由乙方负责出资建造,甲方在世时享有居住使用权,甲方过世后其产权按要求归乙方所有(具体事项双方可另行协议)。

二、乙方必须每年按时供给甲方粮食、柴草和生活费用等计人民币

             元,¥      ,以后视生活物价上涨指数,相应提高,保持甲方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60%的生活水平,其费用通过银行逐月存入甲方个人帐户。

三、甲方房屋修理、疾病治疗、日常生活护理和丧事后事处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准将自己的财产转赠他人,原则上甲方财产、遗产归乙方所有(另有协定的按协定办)。

五、甲、乙双方必须接受村委会的管理和监督。双方应提倡互尊、互爱、互敬,和睦相处,共同遵守协议。

六、如有一方违背协议或提出终止供养关系,需在双方协商并妥善解决经济纠葛的基础上,经村、镇(街道)协调解决,才能解除供养关系。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镇(街)同意签字、公证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镇(街)、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村委会:                    镇(街):

年  月  日

义乌市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协议书

甲方(供养方):        镇(街)           村(居)委会

乙方(五保对象):            出生年月:

丙方(受委托扶养方):            敬老院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义乌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    供养方式:实行集中供养,由甲方委托丙方扶养乙方。

二、    供养时间:乙方经体检合格后,自愿于     年  月  日由丙方接收承担供养照顾。

三、    甲方应履行向丙方交纳供养经费500元/年的义务,经费必须在村委换届时按届一次性缴纳。

四、    乙方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凡经济分配应交丙方管理,存入乙方个人帐户。

五、    乙方入院后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团结互助,主动配合丙方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违反规章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的,丙方有权解除委托扶养关系。造成后果与甲、丙双方无关。    

六、    乙方患大病、重病或须住院的医疗费,先从大病医疗统筹中报销,不足部分从个人帐户中支出,个人帐户支出不足的由甲方承担(含护理费)。甲方如无力承担,应主动申请镇(街)解决。未经甲、丙双方许可擅自外出就医的,医药费由乙方个人自理。

七、    乙方现有财产的登记详见所附财产清单。其中房屋、自留地、承包田及相应的地上附属物交甲方代管,乙方不得自行处理。乙方过世后,遗产归丙方所有。

八、    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若达成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村民委员会审核盖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审核单位和鉴证单位各存一份,市民政局备案一份。

附:1、《五保供养证书》

2、《财产清单》

甲方:                        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签字或捺手印)

丙方:                         敬老院(盖章)

                               院长(签名)

见证单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义乌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的规定和国务院第141号令《农村五保工作条例》及《义乌市农村五保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镇、村实际,为了使五保老人生活得到保障,明确五保人的土地承包与财产遗赠,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五保供养对象

二、已分给五保户的承包土地   亩(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自留地   亩,自留山   亩等。经协商,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除自留地外,土地、山林归还集体。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好五保人的口粮、柴草,其标准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处理。

2、由五保户委托亲友代耕供养,五保供养经费(粮食、柴草、零用费)由代耕负责解决,由五保户自行安排生活。

3、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户代耕,由代耕人按年供给五保户每人稻谷   公斤,柴草   公斤,村民委员会付给代耕人代耕费全年    元。

五保户逝世后,一切土地归集体所有。

三、五保户的口粮、柴草及费用规定。

1、村民委员会负责供给五保人每人每年稻谷   公斤,柴草   公斤。

2、村民委员会愿承担五保人的零用费,每月   元,镇统筹每月补助    元,市民政局每月补助    元,全年共补助     元,按季或半年发给五保人,该项费用包括菜金、零用费、医疗费(生重病时另行处理),冬夏衣、被、帐添置等,包干使用,百年后事由供养单位按照丧事简办的原则处理。

四、由镇、村供养的五保户的遗产,即:房屋、家具、用物、果树等,附清单(孤儿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归供养所有。

五、本协议书一式五份,五保人、合法代理人或代耕人、供养单位、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各一份,签订后生效,其中享受国家补助部分,需报市民政局批准方为有效。

附记:

镇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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