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3】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 1

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三)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2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 3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半数 4

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司A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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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监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会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2.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3.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监事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附议赞同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才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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