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1

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仅在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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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三)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九)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 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暂时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3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 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四章 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2年;

(三)用于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 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大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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