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 贷款人民币 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 %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臵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臵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

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留存一份。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担保合同-质权合同

第八章

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制作必备基础知识

(一)质权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质权合同的概念

质权合同是质押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就质押人提供的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担保的书面协议。其中,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质人,债权人叫质权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叫质物,出质的财产权利叫权利质权。

2质权的法律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动产或者权利之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或变卖该权利凭证所代表的权利优先受偿。作为质权合同主要内容的质权有以下特点。

(1)质权具有占有性。质权与抵押权都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权利,即出质人与抵押人都以其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质权担保中,出质人应当将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并不需要将抵押财产移转于抵押权人占有,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仍属于抵押人。质权和抵押权虽都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权利,但是作为质权和抵押权的标的是不尽相同的。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抵押人依法可以处分的土地使用权。

(2)质权具有附随性。订立质权合同的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质权合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主合同的从合同。质权合同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存在上的从属性。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的规定,作为担保合同之一的质权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即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

第八章 质权合同  83|

效,质权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消灭上的从属性,即质权随主合

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同的消灭而消灭。《物权法》第1

①主债权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3)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根据《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权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出质人以动产设立质权的,应当

24条、第226条、第227条和第228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根据该法第2

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凭证出质的,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或者权利质权的有关权利凭证、权利种类、权利名称、面额、数量

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或登记的时间等。等;(

质权合同范本

动产质权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账面价格:

 84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质押率为

定移交事项如下:

次性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整。%,实际质押额为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大写)元整,(大写)元整。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

转让所得款项交

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的;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所得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他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

第八章 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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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份。

种方式解决:

。。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股权质权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甲方以在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日至

日。

公司投资的股权

第二条 质权合同标的

1质权合同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及其派生的权益。

2股权质权金额为

元整。

,贷款期限自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权合同条款作

 86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3股权质权派生权益,系指出质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权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将出质股权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权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权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地点:月日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签约地点:月日质权合同制作方法及风险防范

(一)质权合同基本条款制作方法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在质权合同中,质权合同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其中,提供质物或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也就是说出质人是指依据其与债权人的约定,将自己的财产设立质权作为主债权的担保,当主债权不能按期实现时,以折价或

第八章 质权合同  87|

者以拍卖、变卖出质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他既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又可以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出质人是对质物或质押权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其在法律上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对质物或质权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也就是说质权人是指依据其与出质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主债务时,有权依法将质物或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质权合同中,应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载明,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质人提供担保时,应将每个出质人的姓名或名称一一列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物权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可见,在质权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就是由质权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如,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权的贷款人的债权,买卖合同中设立质权的买方或卖方的债权就是主债权。出质人和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应将主债权的种类写清。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一般情况下也是出质人为债权人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所提供的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一般是由主债权数额来决定的。因此,在质权合同中必须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

《物权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根据该条第2款和第203条、第205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质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订立最高额质权合同,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出质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最高额质权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额度应当载明。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主合同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它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主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依据。在设立质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220条的规定,出质人可

 88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债务履行期限不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依据,而且也是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或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时间依据。因此,在质权合同中应当将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载明。

4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状况(仅适用于动产质权合同)

根据质权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合同和权利质权合同。在动产质权中提供担保的动产就是质物。因质物的数量、质量及其权属对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直接的意义,所以应当在质权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质物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质物的数量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诸如物品的体积、重量、面积、件数以及其他界定质物的外部特征的计量方法等,对此应根据主合同的性质及质权合同的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在动产质押中,质物的质量状况是判断质物价值的基本依据。《物权法》第216条明确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在质权合同中应当将质押财产的质量包括花色、品种、型号、等级及质量状况载明。

5权利质权的种类、名称、面额、数量(仅适用于权利质权合同)

在权利质权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在质权合同中应当载明权利的种类、名称、面额及其数量。

6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当事人应在质权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并载明出质人的担保是部分担保还是全部担保。质权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对其中部分进行担保,部分担保的出质人仅在约定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7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可

第八章 质权合同  89|

见,在以动产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票据、权利凭证设立质权的,财产交付的时间就是质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出质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上述出质财产是判断出质人是否履行出质义务和债权人是否享有质权的重要依据,因此,债权人与出质人对质权财产的交付时间应当在质权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8质权登记的时间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质权经登记才生效的,质权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了便于质权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对办理质权登记的时间在质权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9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质权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上述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作出约定。例如,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处置质物或质押权利的情形以及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的债权实现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

(二)质权合同订立时的风险防范

1当事人应认真审查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质权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质权合同一般会导致无效,因此,在订立质权合同时债务人、出质人、债权人应当认真审查主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以及是否具有导致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90最新合同制作及风险防范 ||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债务人、担保人或债权人应当对主合同及质权合同从上述各方面进行审查,以排除存在上述情形,确保订立的主合同和质权合同都有效。

2出质人对出质财产应当依法具有处分权

在动产质押中出质人对交付质权人的动产应当具有处分权,出质人对于无处分权的财产不得出质,否则会导致出质无效或其他纠纷。质物应当是依法能够转让的动产,对此,《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在权利质权中出质人对有权处分的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对此,《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

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票、本票;(

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在设立质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可见,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的出质财产并不具有所有权,而只是具有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受偿的权利。出质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权利质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依法进行质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6条第1款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法第2

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8条第1款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根据该法第2

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上述有关财产权利出质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依法进行出质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不依法办理登记将导致权利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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