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粤地税直〔2007〕代字第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10楼 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振钿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 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适用电话申报)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

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

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

五、乙方从甲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甲方到银行领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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