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适用电话申报)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

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

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

五、乙方从甲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甲方到银行领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码:13601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弟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

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委托划缴税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通过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

事项产生的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并缴

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名称和账

号完全一致。

(三)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报缴税金额。

若甲方帐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

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到乙方

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同时持协议书到国税机关重新进行备案。若因甲方没有及

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或没有到国税机关重新备案,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

缴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

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确认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合法有效。

(二)乙方收到国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转发的由甲方向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三)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衣服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 信息的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返回给国库。

(四)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 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衣服不承担责 任。

(五)未接到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国库划缴税款电子信 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为甲方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七)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 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变更的,要在变更后一天内告知甲方,并由 甲方通知国税机关变更备案信息,无需重签协议。

(九)乙方应本这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成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 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 甲方报国税机关备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本协议编号应与该纳税人和国税机关机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编号相同,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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