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合同正规版

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编号:PMT- 12 -     )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印制

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买方(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乙方):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本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使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部位不同而订立的合同,以及因价格、运输方式、供货时间、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发生变化而签订的合同均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为同一合同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需要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或需要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行签订其它合同;如未签订补充合同也未签订其它合同,但甲方接受了货物或者服务后五日内未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是依据本合同接受的货物或者服务,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本合同对价格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当时、当地市场通常标准计算。

1.4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本合同条款外还包括:(1)1.2条的补充合同;(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传真文件;(3)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甲方施工的工程以及使用混凝土的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所在地(即本合同履行地):                        

2.3          计划用混凝土方量:                 立方米。

2.4          计划由乙方供应混凝土的部位:                   

2.5          计划供应时间: 2012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第三条     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强度等级、单价、计划方量、浇注方式等内容:

3.1            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规范》、GB/T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规定。

3.2            预拌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规定。

3.3            在交货地点测得的混凝土坍落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4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每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计划供货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结算单价、浇注方式。

第四条     混凝土供货量结算方式:

4.1            混凝土结算及付款方式:                                              

                                                                          

                                                                           

                                                                           

                                                          

4.2            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加盖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以上价格不含税,甲方方可将商砼款打入乙方指定帐户,严禁甲方以白条向乙方付款,所有甲方以白条所付商砼款乙方均不承认。

4.3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将终止供应砼,且甲方每日应承担所欠货款总额银行贷款的利息,同时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

4.4            甲方在签收发货单时可随时对乙方供应混凝土数量进行监督抽查。

4.5            自供货之日起,双方应按每批次供货量进行结算,甲方办理的结算单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4.6            为避免甲乙双方对供货数量产生异议,可通过协商,在下次浇注前办清结算手续。

4.7            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结算。如不及时办理结算,拖延个月以上的,则当日的供应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员签字的供货单上记载的方量为结算依据。

4.8            本合同的结算时间及数额不受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内容的约束。

第五条     供货时间:

5.1  因商品混凝土所具有的产品特性,所以,乙方要根据甲方的电话或浇注委托单确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安排生产。

5.2  甲方最迟应在使用混凝土的前24小时以电话或以浇注委托单通知乙方,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需大方量连续性浇注混凝土,应提前三天以电话或浇注委托单的方式通知乙方。

5.3  甲方每次要求供货时均应提供详细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准确数量、具体浇注部位及相应原技术质量要求。

5.4  如乙方对甲方供货时间有异议,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否则,视为甲方供货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5.5  甲方浇注混凝土通知发出后,因故发生变化需撤销或变更该通知书时,应在开盘前1小时通知乙方相应变化内容。乙方未接到甲方变化通知,根据先前通知书内容已经开始进行了预拌混凝土工作,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6  乙方应按甲方书面委托单按时进行供货,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甲方提供书面委托单日期浇注混凝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责任:

6.1    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甲方必须按乙方的技术交底,进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工作。

6.2  若混凝土构筑物出现缺陷,需经权威技术鉴定部门分析原因,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3  由于乙方的混凝土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因甲方施工因素造成混凝土质量缺陷,乙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负责乙方运输车辆,施工机械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的条件,并保证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装作业中有高空坠落物体造成乙方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2    甲方负责提供现场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照明等必要条件;因混凝土运输、搅 拌、泵送、浇注等原因造成的施工现场周边的扰民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承担。

7.3   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由甲方及时签字验收并及时按合同要货通知约定的浇注部位指挥浇注。

7.4   对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按相应原规范进行施工操作,施工操作中不得在混凝土中加水或添加其它材料,如不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或自行添加材料,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7.5   如因甲方没有合理地安排混凝土的浇注时间及供货数量,以及未及时验收或按规  范操作,由此造成混凝土粘罐、报废的损失,以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包括不仅限于:混凝土款、运费、泵送费、人工费、修理费、台班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7.6   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混凝土拖式泵、布料管的架设及拆除,以及乙方进场设备的看护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及时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供应混凝土。

8.2  乙方承担混凝土加工、运输及泵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8.3  负责办理运送混凝土所需的车辆通行证件。

8.4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的施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合理的调配,并积极配合现场施工。

8.5  及时向甲方提供应由乙方出具的相关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约,按《合同法》处理。

9.2  甲乙双方有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15%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11.1                       本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及因本合同有关事宜而需要联络时,以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签字盖章处确定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签约人的身份证号等进行通信、电话、传真方式联络。

11.2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四份,正副各两份,双方各执一正一副。

   

甲 方:(盖章)              乙 方:宁夏普迈特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砼合同

LF-2008-0102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工 程 名 称: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xx年6月发布

使 用 说 明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范围:凡在辽宁省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均应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二、本合同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具有预拌混凝土资质等级企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供应混凝土的买卖关系标的物。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十一项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文本共11页,每页右上角盖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监制”章。

三、签订合同前买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甲方)和卖方(预拌混凝土企业、乙方)的要互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不具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 - 2 -

单位,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四、本合同第二条以合同附件表达,在技术质量要求栏目列出常规混凝土的技术质量项目,留有空白栏,在对混凝土技术有其他要求时填写(如抗渗、防冻、早强等);在结算单价栏目留有空白栏目,为增加技术质量要求带来的费用项目。

五、本合同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3 -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经双方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

1、甲方应出示法人单位的有效证件,提供预拌(商品)

混凝土工程施工合法手续。

法人单位代码号: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

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2、乙方应出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 4 -

第二条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工时间: 交工时间:

运距: 层数: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第三条 混凝土总数量及总价款、供货期限

1、混凝土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32、混凝土供应总量(m):

3、混凝土供应期限:

4、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

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

件。

第四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

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部位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

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该部位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如与发货单

- 5 -

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在12小时内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当次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若确认无法解决时,甲方有权退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若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及有关部门共同确认质量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施工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品失效报废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混凝土强度质量的最终认定以施工方、买方、现场监理共同见证取样的试件检验报告为评定依据,若评定合格,乙方不承担质量责任。

7、甲方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 - 6 -

超高、超厚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备料款。

2、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

货义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3、甲乙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

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4、价款支付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

止使用乙方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

部货款。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六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 7 -

⑴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⑵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⑶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⑷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内容验收确认。

⑸应遵守国家、省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现场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乙方义务

⑴乙方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⑵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调动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 8 -

⑶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供货计划,保质、保

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⑷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

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

⑸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

资料。

⑹在甲方结清全部混凝土价款后,乙方必须在 日

向甲方出具全部的混凝土质量证明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

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利息。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合同标的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合同标的

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在合同约定内不得在同一工程部位使用除乙方以 外其他来源的混凝土,否则,混凝土质量、数量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 9 -

5、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⑴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⑵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

止合同的,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2、 。

第十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

- 10 -

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砼合同

附件: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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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编号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商砼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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