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费用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代缴费用;

1、#b@2工本费:元/户。

2、银行按揭款费用相关单位和部门确定项目标准后据实代收代缴。

3、公共维修基金:元/㎡。

4、契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述费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则按国家规定项目及标准收取。

买受人应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前,按实际房款及产权登记面积核定一次性缴清上述费用。

二、物业管理规定:

1、利川市力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出卖人委托,为本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及服务,受托期限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买受人承诺:在利川市力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期间,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范,享受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已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或不享受物业服务管理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买受人与利川市力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自交接房通知确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产权登记面积、按季/年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暂定收费标准:高层电梯住房元/㎡/月,商业物业 元/㎡/月。

4、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装修押金元/户(装修完工后三个月经验收合格退还)。

 

第二篇:商品房补充协议

《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关于联系方式的补充约定

乙方必须保证其在合同中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且所列住址系联系地址,如住址及电话有变动应及时在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提供有误,引起合同不能履行,由乙方承担责任。和本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单据等以书面形式向本合同所列地址送达,发出七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条 房款交付的约定

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房款,不能及时办理银行按揭,不能及时办理完成交房手续,分期付款未付清的,甲方有权不予交房,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银行按揭方面的约定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办理按揭手续未通过银行审核的,乙方需在一个月内向甲方付清剩余购房款项,如逾期不支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收回所售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税费缴纳的约定

乙方在接收其购买房屋的同时,将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相关费用交付甲方,由甲方代交给房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关于广告效力的约定

双方确认,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以本合同极其附件、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通过报纸、电视、户外路牌、海报等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以及沙盘中所述内容,仅作为要约邀请,均不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且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购销合同》价款中不包含以下费用

1、房屋交付时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办理房屋产权证须缴纳以下费用: 房屋产权契税、房产证登记费、印花税

3、乙方办理按揭贷款须缴纳的其他费用:房产他项权证、贷款合同工本费、印花税

以上费用按国家当时规定的政策标准执行。

4、交付房屋时,乙方须缴纳装修保证金,乙方装修完毕后,甲方验收认可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公共设施的,退回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建筑物安全隐患的,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承担其装修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以电话、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办理交房手续,乙方接到通知后未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房屋质量、维修约定

乙方验收房屋发现质量问题、经甲方复查确认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不配合保修工作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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