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贷款合作意向协议书
甲方:山西世纪宝丰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促使我公司车贷业务的健康成长,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车辆抵押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车辆质押贷款的特约经销商。凡贷款人质押甲方指定的各种专用车辆,经乙方推荐可向甲方申请车辆质押贷款。
(二)本协议下车辆质押贷款方式为:发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评估价的 成,期限最长为 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其他相关事宜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为贷款人办理的车辆质押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出现一系列不良现象或在车辆质押期间车辆出现任何意外,全部由乙方全权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对贷款人进行调查初审,乙方对符合车辆质押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人逐笔审查后,将贷款人的调查资料及调查报告递交甲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车辆质押贷款推荐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车辆质押贷款通知书》。乙方应当根据《车辆质押贷款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贷款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五)甲方办理完车辆抵押贷款相应手续后,按约定发放贷款。
(六)本协议项下的车辆质押贷款业务逾期率如果超过 %或乙方担保的丙方车辆抵押贷款逾期率如果超过 %,甲方有权停办本协议下贷款。
(七)丙方无论何种原因累计 个月未按期偿还甲方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不履行到期债务,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户或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所欠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提前终止与贷款人的借贷合同关系。
(八)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车辆质押贷款合同项下同时设置了质押担保,甲方有权先行实现质押权,即可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
(九)甲方按照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扣收乙方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后,乙方应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办本协议下贷款。
(十)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即成为顺位第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丙方行使追索权,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追偿丙方债务所需的所有资料。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经营资金通过甲方结算;
2、乙方对该协议项下的每一笔车辆质押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乙方应监督贷款人将《(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字)、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空白介绍信三张、被委托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5@p、保险单、车钥匙3把、客户需带单位公章签
署合同)(个人: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原始#5@p或二手#5@p、保险单、车钥匙3把、户口簿、婚姻证明、身份证(非本市户口的客户另需本人有效期内暂住证)车主本人到场签署合同》及车辆质押贷款的相关资料提交甲方,并应确保丙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开展车辆质押贷款工作,尽可能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乙方于两个工作日回复甲方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和逾期记录的查询。
2、甲方在对贷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复审后,对于符合甲方抵押贷款条件的,乙方应与贷款人签订《车辆质押贷款合同》,并应在贷款人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将车辆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质押贷款划转给贷款人。
3、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推荐办理车辆质押贷款客户,甲方有权拒绝受理。
(三)贷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1、贷款人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贷款人必须按期偿还车辆抵押贷款本金或利息。
3、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车辆质押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乙方有权将贷款人质押的车辆进行处理,贷款人承担所有违约费用。
三、结算方式
该协议项下所发放的车辆质押贷款,均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甲方收取乙方所得服务费总和的30%,于月底25号结算后转给乙方。
四、纠纷解决
如由于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有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五、附则
(一)本协议有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在该协议项下所有车辆质押贷款客户全部清偿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时终止。
(五)本协议是所有该协议项下车辆质押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车辆查勘、救援服务点一揽子合作协议
甲方: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协议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在乙方营业场所建立保险车辆查勘、救援点,共同为甲方客户在保险车辆出现事故和故障提供服务。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双方就查勘、救援点建设及事故车辆承修、救援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查勘点建设
1、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建立机动车辆查勘、救援服务点,乙方
不拥有任何形式的定损权,只能协助甲方处理以下事宜:
(1) 向客户介绍甲方理赔流程,协助客户处理事故;
(2) 收集客户索赔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证明、客户身
份证明等),交甲方查勘定损人员;
(3) 收集客户意见。
2、 甲方可以通过服务电话95506或4008895506委托乙方提供
查勘服务。乙方接到甲方委托的电话后,应在5分钟之内与甲方客户取得联系,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如发生延误,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取得谅解。
乙方收到客户故障救援或保险事故出险电话后,应要求
客户立即向甲方报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3、 乙方应具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一、二类维修资质,具
备修理事故车辆的修理水平和能力,有相应的场地、厂房、烤漆房、汽车校正、检测、修理等专业设备及工程技术人员。
4、 乙方必须在厂区内设置保险车辆维修专门接待人、接待柜
台、专业查勘施救车辆,为保险车辆建立事故和保养维修档案,并随时向甲方及客户提供有关维修档案的信息。
5、 乙方必须设置有一定的电脑知识、汽车修理知识的专职(或
兼职)事故处理协办员,配合甲方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协办员均应做到对客户热情、周到、耐心,并保证24小时服务电话畅通。
6、 甲方开通全天候服务热线95506或4008895506,乙方必须
开通全天候服务热线 。
7、 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包括宽带网、电脑、
数码相机、扫描仪(或复印机)、彩色打印机、协助甲方现场查勘和事故或故障车辆施救的车辆等。
8、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帮助乙方的业务人员提高
现场查勘和保险业务能力,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乙方必须督促业务员学习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知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查勘定损人员的技术培训,对甲方人员的培训提供
技术、设备和场地的支持。
9、 若甲方客户委托乙方代办保险理赔,乙方必须了解保单中保
险项目和保险金额,应注意车辆承保状况、承保时的特别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责任以及各种免赔率和免赔额因素。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如在代办保险理赔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必须保证代客户提交的车险索赔资料的真实有效,杜绝
虚假现场和赔案。由乙方提交的现场和赔案经甲方核实为虚假现场或赔案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关系,将乙方已领取的该案赔款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1、 甲、乙双方共同维系双方的客户群,维护双方的企业形象和
信誉,保障双方客户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杜绝服务投诉,保证车险责任事故理赔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乙方不能以作为甲方的合作单位为借口,强行将客户事故车留修理厂。一经发现有强行留修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协议。
2、为了让客户享受到优质的原厂服务,甲方在接到客户理赔报案的通知后,可以根据车型推荐事故车辆至乙方维修。由甲方推荐至乙方维修的车辆,不视为甲方的指定的行为。如因事故车辆维修质量
和工期问题引起客户以“指定维修”为理由与甲方发生争议和诉讼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已经向客户进行了赔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事故车进厂后,未经客户和甲方同意的,乙方不得对车辆擅自解体、维修。车辆在修复前,应和甲方、客户对更换配件项目及价格和维修工时进行确认。乙方应与客户签订修车协议,列明修理质量要求和修理时间进度。
4、甲方负责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确定,同时乙方有义务对客户委托的事故车辆按照正常的维修工序进行检修。如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超出已确定维修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客户,经甲方书面确定后方可对超出修改范围的损失项目继续维修。甲方有义务进行损失的追加确认,但乙方不得以甲方维修项目为由放弃已经确定的检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保证所用配件为原厂件,不得使用副厂件,更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偷工减料,一经发现以次充好、以旧代新、偷工减料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客户更换原厂配件,并保留与乙方终止合作协议的权利。
6、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费用内将保险车辆修复。对于应客户要求对保险责任外的项目进行维修,乙方也可接受,但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费用由客户自理。
7、在事故车辆的维修过程中,乙方应坚持“以修为主”的保险原则,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串通客户虚报维修项目,不得扩大损失或
虚报损失,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协议。
8、乙方对确认更换的配件应妥善保管,留交甲方验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丢弃,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甲方回收。
9、乙方在承修事故车辆期间,如事故车辆发生整车失窃、零配件或车上物品丢失以及在修理过程中造成损失扩大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10、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已议定的损失认定标准,零配件价格按市场变化确定。乙方提供的配件价格与甲方定损金额差价较大的,允许由甲方提供配件,己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1、事故车辆修复出厂后,在当地维修行业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不符合维修技术质量要求的情况,乙方负责免费返修;若客户强烈要求外修,乙方应承担合理的检修和修复费用。
三、救援服务合作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电话中心(95506或4008895506)为委托乙方实施救援的唯一有效渠道,只有通过甲方电话中心联系、安排并最终记录在甲方救援记录清单中的救援视为有效救援;其余由乙方或客户不通过甲方电话中心安排的救援一律视为无效救援,由此产生的救援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救援服务时,应向乙方提供被救援车辆的车型、牌照号、报案号及救援号、救援拖车起止点、报案人的联系方
式等基本信息及甲方电话中心坐席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甲方有权根据救援服务满意度回访的结果要求乙方对在实施救援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于甲方客户针对乙方在实施久远拖车服务中出现的任何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查真相并提交整改方案。如由于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内到达约定地点导致甲方客户投诉并要求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客户的损失。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救援费用结算单据进行抽查。如发现乙方救援记录不真实、重复收费、多收费、救援收费公里数与实际里程不相符、救援费用计算方式违反本协议约定等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拒付当笔救援费用。对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有权拒付当笔救援费。对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口头和书面警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接受甲方电话中心调度、委托、提供全天候双方约定的道路救援服务,并按照甲方要求将被救车辆托至指定地点。
2、乙方必须配备专用的施救车辆,设置专线救援电话,专人负责全天候救援工作。
3、乙方应提供交通部门核准的C型车辆提供救援服务。对于C型车辆以外的其它车辆救援,具体方式及费用由甲方、乙方及甲方客户共同协商处理。
4、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制定的救援操作流程,如乙方遇到甲方客户直接要求乙方提供救援、拖车服务时,乙方有义务向其说明正确委托流程即先请客户致电甲方电话中心,由甲方电话中心委托乙方提供救援服务。
5、乙方为确保救援拖车服务质量到达时间,应在接到甲方正式委托,在5分钟之内与甲方客户取得联系,市区内施救,乙方应在与客户联系后在约定时效内到达现场;对郊县或偏远地区,应与客户商定到达时间,如发生延误,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取得谅解;如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及交通高峰时间接到救援任务指派后,应及时、随时与客户联系并如实告知救援车辆所在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但救援车辆到达约定地点的时间不应超出约定时间30分钟,否则应立即通知甲方中心改派其它公司实施救援或拖车服务。
6、乙方在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乙方人员应配合甲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如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拍摄现场照片等;保险车辆施救完成后,应及时将施救结果反馈给甲方电话中心。
7、经甲方客户委托,乙方可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乙方不能以作为甲方的合作单位为借口,强行将客户事故车辆留厂维修;一经发现有强行留修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口头和书面警告、解除本合同。
8、乙方在实施救援、拖车服务过程中,如因乙方过失造成被救援车辆损坏、甲方客户人身伤亡等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服务方式、服务标准
甲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辆无法行驶,乙方应能为甲方客户提供如下救援服务:
1、接电服务:保险车辆因电力不足无法正常启动时,帮助甲方客户接电启动;
2、紧急送油:保险车辆行驶中燃油耗尽的,负责代客户送燃油,由甲方付费的,每次送油限5生油;
3、紧急加水: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水箱缺水的,乙方负责免费加水;
4、更换轮胎: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发生爆胎事故而无法行驶的,乙方帮助更换轮胎,但备用胎由客户提供;
5、现场抢修:保险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对无需专门检修条件、工具的故障,仅需简单更换配件的,乙方负责现场维修,但需要更换配件的购置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6、拖车牵引:保险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即使按照本条第1至5条的规定进行救援也无法行驶的,乙方负责将甲方保险车辆拖至被保险人指定地点,;
四、协议解除与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不服从甲方监督和检查的;
2、客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累计三次时;
3、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变更企业的所有权(变卖、转让、
租赁、赠送他人等);
4、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内容,通过一方协调或一方对另一方的教育,其中一方仍不愿接受对方意见或不能及时改正。
五、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
辽宁分公司(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0号 地址:
丽阳大厦C座1、2、14层
联系电话:024-31539677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合作经营车辆协议甲方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地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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