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及辩论事实与理由意见书

答辩及辩论事实与理由意见书

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兰平、男、汉族、下岗、无业,现住城关区柏道路55号401 19xx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xxxxxxxxxxxx 电话:4121175

被告张佰寿、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5号,19xx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2xxxxxxxxxxxx

电话:8457470 133xxxxxxxx

原告肖兰平,诉被告张佰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上:成文合同于20xx年3月1日终止,口头协议要收回房子自己经营,后来20xx年10月,12月分别提出要收回房子,这期间考虑到他们的货多,另找房子,他们根本不当一回事,而且不听。就在20xx年3月份又一次,4月1日我们下午2点半,又去要房子,被告说想要房子。要盘货30万元,也许更多的货物,还说了很多威胁的话,当时两人就骂,快打起来了。4月5日我们又去要房子,并告诉被告货我们一分也不接;我们要起讼。

1、收回自己的房子自己经营;

2、拒绝接收任何货物;

3、从4日1日起我们收回房子自己经营。现在要求被告赔偿月损失5仟元,至返还房屋为止。

4、赔偿卷闸门必须是铝制做的,暖气两大组24片;

5、赔偿诉讼费。

原告: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听证答辩意见书

听证答辩意见书

尊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你们好!

首先,身为村主任的我要感谢组织按排的今天听证会,为什么哪?因为在20xx年井坪三村部分村民举报村干部近年倒卖集体土地等问题多次上访和反映,河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组长,财务、审计等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反映事项进行了详细调查,也给上级各部门上报了调查材料,村干部也配合了调查。今天上访者和任职者面对面来说清楚是件好事,是还干部清白,群众明白的绝好机会。所以双方应实是求是,用证据来证明各自的观点。但是个别人别有用心之人在新-届换届前,纠结了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站在谋个人私利的立场上,收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所谓证据,进行上访、投诉活动,试图将村“两委”班子搞夸。为今年的换届来迎造人气的目的是实现不了的。 其次,身为村主任的我是井坪三村绝大多数村民选举的,对部分村民举报村干部近年倒卖集体土地等问题尽力找了当时任职的干部去了解,可是今天听证反映的近年倒卖集体土地7个问题,只有一个问题是我任职期间(20xx年至今)发生的,那就是申诉材料4。前一个问题申诉材料3是上-届(20xx年——20xx年)发生的,而申诉材料1和7是上上届(20xx年——20xx年)发生的。剩下的3个申诉问题是在井坪村未分村时(20xx年前)发生的。这样就说明了这次见证会所要听证的问题需分别说明。

再次,对申诉的问题按发生的年代四个部分来分别说明:先谈申诉材料4的问题,也是我任职期间发生的。

一、申诉材料4、还有位于烈士陵园西南侧东河交警大队西北侧集体土地???此事确有发生,但不是如申诉人所述。当时朱存亮在20xx年是承包的,承包费朱存亮已交,村委会业己上帐。20xx年该地被东河区政府征用,征地款业已下帐。(用二笔下帐凭证来证明)该事召开了村民议事代表会,我按照会议决定办理(用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记录来证明)。故该申诉是不实的。

二、关于包头市六医院北侧我村集体地卖给个人,开发商许关金10多亩,而上账的7.2亩,剩余款项不明。此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当时召开了会议并签定了征地协议书,约定的占地面积为8.2亩,至于款项在镇村帐镇记的帐务中有明确的记载 (详见当时任主任王园田调查记录和会议记录、征地协议书、请示报告,一次性补偿名单) 。该地在包头市六医院整地征了后,所留的边角地,村委会再次将地征给开发商的。所以跟随个别有意图者一齐上访投诉。故该申诉的内容应属无中生有。

三、申诉材料所反映的1和7系是(20xx年——20xx年)发生的,当时任职的领导是仝广道,走访时任书记兼主任仝广道,查看土地租凭协议书,任保财地是村集体机动地,20xx年12月30日,井坪三村村委会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租凭给了吴兰柱、郝忠孝,当时实地测量该地为60亩。(详见时任

书记兼主任仝广道任保财租凭土地说明材料一份,土地租凭协议书、图纸、会议纪要,租凭费收据). 在现井坪新村(大西滩) 出售给个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村民及干部都是和村委签定了协议书的并经村民议事代表签名同意,有协议为证,(详见土地租赁协议书)。

四、申诉材料所反映的3、5、6是在井坪村未分村时(20xx年前)发生的,20xx年井坪三、四、五组分别成立了村委会。 20xx年井坪三村组成人员如下:

村主任兼书记:仝广道 委员:翟海清、张三花

井坪三村成立后由原井坪村村委会办公场所搬了出来,租贷在村民仝延庆的南方办公。因为将一个村委会分成了三个村委会,帐务及会议记录未遗交,使以前的会议等资料遗失。关于20xx年前的土地问题是否如材料所述那?应属是不实,为什么这样说那?19xx年后因当时九原区杨立祥挂职井坪村的书记,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在井坪村划归东河区后20xx年前都在执行着各项规章制度。

关于土地台帐的问题,反映人所述是纯属诬陷,因为土地台帐的问题在19xx年时任村书记杨立祥就未寻找到土地台帐,原始土地台帐的遗失后村干部根据分地人的回忆建立了土地台帐。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关于反映利用黑社会-事对村民打击报复,今天本人郑重声明,

绝无此事,如有证据证明利用黑社会-事,本人愿受法律制裁,但是,今后如没有证据证明有黑社会-事的,本人将保留诉权,依法追究言之无物之人。

综上所述,举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不客观和全面的,从20xx年全镇就实行村帐镇记,每半年公开公布-次,不存在不民主、不公开的事实和现象发生,村民反映村干部是可以,但不能杜撰道听途说,现任村两委成员欢迎上级部门核实调査,还百姓明白,还干部-个清白。那个干部有问题由那个干部去承担党记国法。如干部没有问题反映人是否也应该去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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