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 买 方:
签署日期:_
项目名称:项目
卖方: 招标编号:
买方: 签订地点:
经买卖双方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如下: 签订时间:20##年12月14日
一、供货设备清单一览表
二、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25天内交货。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 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 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装运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收货人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箱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毛重/净重(公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__________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1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 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 (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 合同生效后15天之内, 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四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设备基础、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 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1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1 卖方向买方出具17%的增值税发票。
17.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1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1.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2.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1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卖方收到预付款后即生效。
26.2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两份。
26.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 定义:
(1)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云南盛和数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现场: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七甸乡呈贡工业园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
2. 交货方式
(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1)现场指定地落地交货。(卸货由卖方负责完成)
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支付合同额30%的定金,余款合同额的70%到账发货。
4 技术资料:见技术协议。
5. 质量保证:
5.1产品质保期: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产品质保期,质保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6. 检验
6.1监造条件:见技术协议
7、 双方协商解决的其他条款:
7.1.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可以是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均为有效。
7.2.未经卖方书面同意,所有款项如给付现金或不按卖方提供的开户行、帐号给付的均为无效。如有变更,以卖方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原始件为据。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经济合同的基本格式
1、格式 ×××合同
甲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 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 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七条 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要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了解是否有履约能力;(2)要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不搞君子协定;(3)要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要合法;(4)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
顺利履行。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形成需要双方进行不断地、反复地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有一方全盘接受对方的意见(承诺)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条件。承诺一旦作出,如无特别约定,则合同就算成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例如没有经过登记的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以某种利益胁迫对方订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违法而无效;四是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无效,则经济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返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履行完毕,而又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追究双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意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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