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大学生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来源: 作者:

甲方:_________大学

乙方:_________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委托本单位_________(姓名)为代理人,与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姓名)(简称乙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现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学校公派的身份赴_________国(地区)留学,留学项目为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为: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_________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学校的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的生活费(不包含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和国际旅费。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的国内工资, 校内业绩津贴发放办法由乙方所在单位决定。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科研工作),并按期回国回校服务。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九条 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遵守甲方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要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等;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职务)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保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二篇:20xx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附件1:

20xx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选拔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xx年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12000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含“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

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四)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五)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

个月,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xx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xx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科研机构的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xx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xx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

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xx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xx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xx年3月20日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xx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xx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五.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进行报名。

(三)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学生类/非学生类)》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请按照相应项目指南准备。

(四)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包括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等)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单位负责接受咨询、受理、审核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单位自20xx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五)受理时间

请申请人于20xx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向各有关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各有关受理单位。

(六)对申请、受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详见《20xx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经资格审核后免予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录取结果在20xx年5月份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西南北欧地区)的录取结果在20xx年7月份公布。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

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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