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xx年6月14日更新)

20xx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

(20xx年6月14日更新)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0cm上,女性158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0~178 cm,潜水员168~185 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0~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 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cm。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条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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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20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文身及文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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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直径不超过3cm,其他部位不影响功能,合格。

面部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3cm,其他部位直径不超过10cm,非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2个以上且直径均大于0.8cm),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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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cm,数量不超过2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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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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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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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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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采取准分子激光手术矫正视力的,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c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科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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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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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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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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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5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50单位、小于或等于6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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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屏气后改病况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II低平或正负双相,III、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并建议排除既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性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性逆钏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性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小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性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于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II直立,电压大于R/10波;aVF低平,III倒置。

12、TV1、V2大于TV5、TV6(TV5、TV6大于R/10波)。

注: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检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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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图。

第四十六条 腹部超声检查标准

(一)合格标准

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较、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胆囊壁小息肉和胆固醉结晶;

肝内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

肾盂宽不超过1cm,输尿管不增宽。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cm。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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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20xx年最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征兵体检男性身高体重对照表20xx年6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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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新征兵标准

20xx年新征兵标准

视力

右眼裸眼视力不能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能低于4.5。

采取准分子激光手术矫正视力的,手术时间距应征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

4.8、眼底正常。(2014)

●陆勤人员 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2008)

●陆勤人员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2003)

身高

男性160cm以上(2014)

男性162cm以上(2003、2008、2011)

体重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014);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011-针对大学生);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008);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003)。

身高

女性158cm以上(2014)

女性160cm以上(2003、2008、2011)

体重

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2014、2011、2008、2003)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 解读

放宽体格要求由战争模式决定

20xx年以来,征兵的体检标准几经变化。记者梳理发现,征兵体检标准在身高、体重、视力方面的要求均有所放宽。

从国防部对《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历次修订中,可看出30年来征兵体检标准变化的规律:体能标准相对放宽,素质标准越来越高。20xx年至20xx年曾3次放宽视力标准的要求,而在其他方面的检查却越来越严,从20xx年开始又增加了心理测试。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对记者说,征兵标准是由不同时期战争模式变化决定的,以前军队作战主要是“角力”,要求士兵个头高、块头大,而现在更注重智力因素,需要士兵能操作先进武器装备。

据《解放军报》报道,20xx年,一位老同志回忆说,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征兵最看重体格,部队接兵干部家访时往往要求应征青年翻几个筋斗,掰几下手腕,有力气就是好兵。那时,体重和身高是体检的重要标准。

一名多年参加征兵工作的老同志说,当时对预征对象的要求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实际操作中,只要识字一般也能通过学历关。如有高中毕业生报名参军,那是每个接兵部队都争抢着要的“高材生”。

受访的曾入伍某媒体人士对新京报记者举例说,以前部队的单兵训练还包括刺杀和射击,现在射击占比小了,刺杀已不再训练了。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国防动员系后备力量建设教研室主任黄相亮说,随着生活方式变化,适龄青年的身体素质整体上是下降的。如按以前的体检标准,现在的兵员合格率仅为30%-40%,因此适当放宽了征兵体检标准。但国防建设不仅需要对体能有一定要求,更重要的是兵员的文化素质要达到一定标准,从去年征兵时间调整到毕业季来看,也是趋向于征集高素质兵员的。

国防大学军队建设研究所专家告诉记者,目前独生子女比较多,兵源相对缺乏,放宽条件可选择余地会更大。如选择智力高的人才,对身体素质要求仍同样高,那么可选择的范围就变窄了,这增大了征兵的难度。

首次明确不合格精神疾病范畴

今年的征兵体检标准首次对精神类疾病进行明确。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及其他精神类疾病,明确属于不合格范畴。

黄相亮说,现在兵员在部队的抗压能力比较弱,一进军营对严格纪律和高强度的训练不能承受,近几年因精神压力退兵的比例逐年增加。因此,对适龄青年应征的心理素质要求也更严格。征兵的时候会通过心理测试、家访和家族病史调查来排查。

此外,今年征兵标准对文身的要求再次放宽。要求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文身的标准是不超过3厘米,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厘米,以及文身必须系非淫秽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

20xx年,征兵标准曾对高校在校生文身的标准开始放宽。不再把之前刺有“点、字、图案”的均认定为不合格,而是对文身的尺寸做了限定。

对于放宽对文身的限制,一位多年报道征兵工作的媒体人士称,文身本身并不影响战斗力,只要不对军容构成太大影响是可放宽的。

特殊兵种身体要求基本未变

今年新征兵体检标准未列出对一些特殊兵种的身体素质要求。但据2003及20xx年的征兵体检标准梳理,特殊兵种对兵员身体素质的要求基本未变。

身高方面,在20xx年标准中,要求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cm,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cm以上。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cm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cm。

对比20xx年标准,仅增添了部分新兵种内容,放宽了个别体格特别优秀青年的身高要求,其余要求几乎无差异。

在视力方面,20xx年标准对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的视力要求是裸眼不低于4.8,而20xx年标准中上述兵种则都是5.0。另一个不同,是20xx年标准中激光手术治疗等矫正视力的兵员不能入选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间兵、特种部队(含海军陆战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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