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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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企业通过报刊向社会征集的广告语,应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范畴,在征集过程中未对版权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应归创作者所有。

「案情」

原告:王定芳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19xx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原告阅读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届时,被告共收到来稿1000余封,应征广告语30000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王定芳应征广告语被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事后,被告发现原评定的一等奖广告语与某企业广告语产生占位现象而被取消。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广告用语之一,作者为王定芳。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19xx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应征广告语已获奖。两天后,原告应邀参加了被告的开张典礼,在庆祝晚宴上,原告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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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定芳诉称:19xx年7月,原告阅读了被告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的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后,应征投稿。19xx年1月8日,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后得知投稿已中奖。同月10日,原告应邀参加了被告的开张典礼及晚宴,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自己应征获奖的广告语已被被告大量使用在企业的广告中,去信向被告交涉后方只告已于19xx年9月,单方面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的企业标志、广告语评选结果公告中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公司所有”。因此,原告认位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确认其所创作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计10000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不属于文字作品,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故原告不享有应征中奖广告语的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启事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各自均不应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在以高于一般报酬的奖金形式奖励原告后采用原告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就广告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等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征求解释意见,国家版权局法律处于19xx年11月20日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广告语如果具备文字作品的要件,也应属于文字作品,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具备作者的创作个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因此这一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通过报刊向社会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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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因此已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属受托人,被告在评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以原告已接受500元奖金的事实简单推定被告已享有该广告语的著作权,因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作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在于运用最佳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并为了被告的使用目的而进行创作,从双方之间已形成的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看,应视位告以录用、付酬等方式,已合法地取得了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在本企业的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在使用这一广告语的过程中,并未造成原告的任何经济损失,原告现以被告开业半年营业收入高达3亿元为由,主张被告应赔偿损失1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享有专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年,自19xx年9月4日起至19xx年9月3日止;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5000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评析」

要正确审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这样两个问题。即:(1)“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范畴;(2)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是何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才有可能对诉争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及使用权保护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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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第4条又指出: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原告投稿应征被录用的广告语,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通过智力活动而创作的成果,具有原告的创作个性。虽然广告语不在条例列举的文字作品范围,但不能因此就推定其不属于文字作品。对这种比较新颖的文学体裁,应从其创意构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要件来加以具体分析。就本案讼争的“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来看,它不仅具有独创性,而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征要件,国家版权局法律处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答复。因此,该广告语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而非商务标语。

在民事活动中,除了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多的是以口头或实践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被告通过报刊发出广告语征集启事,提出了需征广告语在文字、内容上的明确要求及征集期限、奖励办法、该广告语征集启事已具备民事要约的法律特征;原告在阅读征集启事后以自己的创作投稿应征,且未对被告的要约内容作任何修改、补充,已构成民事承诺行为。被告经评选录用了原告的应征作品,并予以公告和奖励。至此,双方之间已在事实上形成了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录用广告语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录用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作出约定,原告在应征投稿时也未有放弃或转让作品著作权的表示,在这一委托、创作录用广告语合同未明确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著作权只能归属受托人原告所有。虽然被告在录用原告应征广告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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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文字上的改动,但在评选结果公告中被告仍明确原告为该广告语的作者,这意味着被告始终承认原告是该广告语的创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发现广告语占位而取消一等奖的情况下,将原定的二等奖改为录用奖,虽然仍以二等奖的奖金额付与原告,但这种擅自改变奖项名称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之间原约定的合同内容,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的行为,也超越了双方之间原约定的合同内容,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等,其中作品使用权与著作权人主体的分离是一种常见现象。“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作为委托创作的作品,不仅具有上述著作权特征,更有其自己的特点:首先委托人基于委托创作合同取得作品使用权。在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受托人的情况下,其使用权在特定期限内应属委托人所有。其次,委托人在特定期限内对委托创作的广告语享有排他的专有使用权。从商业惯例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这种专有使用权包括:委托人可以在广告业务范围内自由使用该广告语,有权禁止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他人以同样方式使用该广告语,但委托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广告语。本案被告依据委托创作录用广告语合同而取得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的使用权,在本企业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是委托人行使使用权能的表现,并未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

就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录用广告语合同关系看,还存在着许多与著作权法不一致的地方:首先,在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中,被告对录用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没有明确,尤其是在著作权归属原告的情况下,对原告没有任何约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商业竞争和著作权保护;其次,被告使用录用广告语的期限没有确定,虽然被告是通过委托合同取得委托创作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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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语的使用权的,但著作权法对委托创作作品的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特别规定,双方仍应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再次,被告在录用原告创作广告语后,给予原告的奖金500元,是否包含使用作品的酬金,性质不明确。这些问题均应及时依法予以调整确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依法明确了原告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享有著作权,被告对“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使用权,纠正了双方之间委托合同中存在的缺陷,并由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作出了一次性适当补偿,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上述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第二篇:著作权

一审法院从公共利益出发,认为计算机字库单字更多地承载了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不应获得版权保护。而在汉仪公司“笑巴喜”等案件中,法院大多认为计算机字库单字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此前,方正公司曾通过(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判决及(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判决确认了字库字型是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被控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对字体的使用方式均是对整个字库进行完整使用,而在本案中,宝洁公司仅仅使用了方正倩体字库中的“飘”、“柔”两个单字,方正公司则对此提出了“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使用“字库单字”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疑难问题

本案中,作为能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家乐福公司,其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完全取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宝洁公司使用涉案字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一,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字体及字库中的单字“飘”、“柔”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宝洁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NICE公司设计成果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发行行为;第三,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未经方正公司的许可。

二审法院实际上避开了认定涉案字库单字“飘”、“柔”是否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问题这一案件的实际争议焦点和核心问题,而从宝洁公司的行为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不能满足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剑走偏锋,最后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在著作权认定上虽态度模糊,但从判决书的措辞上仍可见一斑。

对于出现较早,公有领域早已普遍使用的字体,如行书、草书、隶书、篆书、楷书等书法字体,以及宋体、黑体等印刷字体

长篇大论地使用个性化的字体反而并不会带来最佳的阅读视觉效果。具有独特个性、特点鲜明的字体往往只会出现在商标、广告、包装、封面、装潢、宣传资料这类需要吸引眼球的地方,基于使用方式的限制和突出显示的目的,使用者使用这类字体的数量必然是十分有限的。

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第九城市公司在《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5款字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客户端软件等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均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综上,二审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只购买了计算机字库软件不行,使用计算机字库的里面每个字还要另收钱

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

在方正电子诉暴雪公司等四被告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侵权使用方正字库5款字体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正电子胜诉,但是其赔偿结果仅为 14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万元,这与方正电子4.08亿元的主张相距甚远。

事实上,140万元赔偿还不够方正电子在这件案子上缴纳的案件诉讼费208万元,更不

用说为打击侵权花费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一系列支出近100万元。

北大方正电子公司关于涉案的方正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的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方正字库“商业发布”授权价格说明

(20xx年4月起正式施行)

计算机字库是典型的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计算机字库的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内部使用:指个人或单位在其内部使用的终端设备上安装并使用字库的行为。该使用行为包括在屏幕上显示和临时从打印机上输出两种。

2. 内置使用:指将字库文件整体或部分、直接或格式转换后,以嵌入的方式应用到网站、计算机程序或带有可视化显示功能的电子产品中的行为。

3. 商业发布:指以直接营利或者间接营利为目的,将字体作为视觉设计要素,进行复制、发行、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使用字体的行为。

根据法律,任何使用方式都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得授权。未经授权使用字体将面临侵权的风险。上述三种方式中 “商业发布”行为是字体应用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方正公司仅针对商业发布内容的最终所有者提供授权。由于商业发布行为涉及的用户种类多,范围广,形式复杂。为了最大程度的满足最大多数用户最通常的使用,同时又能保障字体创作者的劳动价值,方正公司针对“商业发布”行为将方正字体分为“免费字体”、“基础字体”和“精选字体”三类:

免费字体:包括四种字体: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针对“商业发布”这种使用方式免费。

基础字体:包括二十二种字体:方正超粗黑体、方正宋黑体、方正大黑体、方正细黑一体、方正中等线体、方正细等线体、方正粗圆体、方正准圆体、方正细圆体、方正报宋体、方正宋三体、方正宋一体、方正大标宋体、方正小标宋体、方正彩云体、方正琥珀体、方正隶变体、方正隶书体、方正魏碑体、方正行楷体、方正姚体、方正综艺体

精选字体:包括免费字体、基础字体类以外的其它全部方正字体。如方正兰亭黑系列、博雅宋系列、正黑系列、倩体系列等。

7、 针对非盈利性公益活动使用方正字体,方正公司将免费提供授权。但正式发布

前需向方正公司报备。

对于规模较小,使用不频繁的企业,就用微软、wps软件自带字库吧,或者网上下载相关的开源字体使用,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简单总结: (1)不要随便从网上下载字体来使用,特别是商业用途的时候,如果要下载,请选择开源字体(文泉驿)。 (2)请尽可能的将重要的设计,转交给正规的设计单位;

(二)理论界

1、支持保护派

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字体可以分四类:第一类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等。第二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稍加改进,但其改进没有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三类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改进很大,其改进已经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第四类是前不见来者的高度独创性的字体,例如方正倩体和徐静蕾的“静蕾体”。第一、第二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第三、第四类具备独创性的字体中具备独创性的那部分单字享有著作权,对其商业性使用依法当然可以合理收费。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利用公有领域的资源如隶书、楷书等基础上开发的字体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创作性的劳动,现在还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计算机软件设计,最后产生特殊的字体,形成了一种可以获得专有保护的智力成果。在汉字基础上形成特有的字体,如果说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对国家特定产业,特别涉及到文化创意产业,包括相关的高科技产业,可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如果不给予保护,就没法保护创新。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宝洁公司为什么用倩体“飘柔”?宝洁公司使用倩体“飘柔”两字的重点不是文字本身的含义,更重要是侧重于审美,因此,字体应属于美术作品保护的范畴。

2、反对保护派

许超(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所谓保护就是防止人家做相同的字模,不管你是拿我的字模去翻做还是把我的字拿过去仿造都不行,如果做出来就是侵权。至于人家买了你的字模去印报纸、印广告,那跟你没关系。

张玉瑞(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字库整体具有版权,但是不好说单字具有著作权。字体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创作字体,创作字体本身是可以有版权的。

字体保护问题在国内立法上仍属空白,国际上也没有一致的做法,加之中国汉字所独具的特点,使得这个问题在知识产权学界存有普遍争议。

就目前字库诉讼来看,北京、上海地区法院对于单字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持否定态度,南京中院和江苏高院则表示支持,近几年字体维权胜诉的案件也基本上都发生在南京地区。

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对有关字体问题仍未涉及,但律淘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广大企业客户朋友们,在广告、装潢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广告语等方面谨慎使用字体,尤其是类似“喵咪体”、“喵呜体”等独创性较高的字体,降低企业侵权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使用单个字还是使用某个字库里面的单个字,只要这个单个字符合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条件,均会在未获授权使用时被认定为侵权。

多数开源字体亦可用于商业用途。这类字体为负担不起 / 不愿购买商业字体的使用者提供免费的选择。

对于字形数极多的中文字体而言,开源结合多人协作可以缩短制作的时间。比如文泉驿的各个项目。不过,开源中文字体的质量通常难以在正式场合使用

目前,字体主要有四种,根据不同的情况匹配不同的收费模式:1、流传下来的古代书法字体,如颜体、柳体、欧体、赵体、瘦金体等,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著作权,均可免费适用;2、在对以上公有字体进行改动,但改动很小,没有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也不能主张著作权保护;3、对公有字体进行改动,但改动较大,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4、完全独创的字体,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的,可以主张著作权保护,如方正显仁简体。对于前两种字体,即使制作成字库软件,也只能主张软件著作权,而无权就字库、字体本身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对于后两者则具有著作权了,我们在使用特别是商业使用时要注意取得合法授权。

首先,我国目前的计算机字体有三个来源:一是前人历代流传至今的书法字体,二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实用程度较高的传统印刷字体,三是现代字体设计人员经过精心设计、制作的原创字体。

只有计算机字体中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单字才能被视为“美术作品”。

保护字体是保护汉字的外观形态,其属于“表达”性范畴,而非垄断汉字的“思想意义”,“思想意义”属于需保留在公共领域的“思想”性质的范畴。保护字体不会侵占汉字的“文意”思想公共领域,任何人都有继续利用汉字原有的思想文意来抒情表意的自由。也就是说,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保护,保护的是汉字的符型而非符释,垄断的是它外部之“形”,而非意义之“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保护计算机字体,保护的限度应仅限于“商业性”使用的禁止。传统形式上对著作权人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合理使用机制仍然存在,这种使用不应构成侵权。要禁止的是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对权利人的专有计算机字体单字进行剽窃、抄袭和模仿使用的行为。

合理使用应包括:非出于艺术功能,仅出于纯粹信息传递功能,在常规打字、排版或印刷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字体单字;为前述使用目的持有某一物品;对上述使用行为产生的文档、材料进行非商业性处分。此外,计算机字库软件购买者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后续使用”的行为,除非著作权人进行了明确、合理且有效的限制,否则可视为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性使用的默示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许可需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且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不同。与合理使用一样,法定许可使用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应尊重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23、33、39、42、43条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0xx年4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媒体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明文规定拒绝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从立法历史的发展进程上看立法者最终抛弃了网络媒体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

一些专家反对保护字库单字的著作权的另一重要理由,是认为一旦保护字库单字,会造成使用汉字“字字要付费,家家交大钱”的局面,让汉字被几家公司垄断,阻碍文化传播,从而会影响公众利益。“在大街上一看,满街的牌匾、招贴,尤其是众多小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字体,很多都是大字库公司的字;有的饭馆甚至一张菜单上用了数十个单字;如果按美术作品收费,影响社会利益。”

这种观点受到与会专家的反驳。他们告诉记者,现在字体可以分四类,一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例如千百年传下来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颜体、柳体等。二是在第一类基础上稍加改进,但没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三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改进很大,已经具有很高的独创性,这类字体很少。四是前不见来者的原创字体,譬如“秀英体”和徐静蕾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

与会专家认为,前两类字体和单字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用起来自然不收费。后面两类字体中,具备独创性的部分单字享有著作权(不具独创性的那部分也不享著作权),使用就要合理收费。实际上,人们使用的字体至少95%以上是不用缴费的字体单字。

“后面两类字体作为美术作品来收费,但仅供自由选择。就像去机场,可以进入免费候机大厅,也可以花钱进VIP室,享受贵宾服务。”专家们认为,保护特定的字库单字不是垄断汉字,不会侵害公共利益,比如,宝洁公司使用“飘柔”二字,不一定要用倩体字的“飘柔”,也可以用其他字体。如果其创造的这个字体很受欢迎,就该保护其的知识产权,这有助于创新出更多字体。

“汉仪秀英体”的字体笔画表现的形态,与社会广泛知晓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者在字库的既定框架下,对每个单字重心、空间划分、黑白对比进行了合理编排,再根据字库整体风格的要求,对每个单字进行修正,实现设计者的创意和效果。可见,字库中的每个单字设计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秀英体”多数单字表现起舞飞扬的形象,与现有美术字相比,具有独创性。

先有公共领域后有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实际上并非是单个的作者(Author),而恰是体现了知识的“交流、互补、累积、传承”关系的创作链(Authorship)。

如隶书,那是2000多年前 宋体在宋代就已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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