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拍卖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州规划区范围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办理拍卖事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情况,制定户外广告资源拍卖方案,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城市管理规划部门。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买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竞买人。

第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活动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拍卖机构应当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拍卖。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由拍卖机构收取,委托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 拍卖详规

第九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

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户外广告资源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拍卖费用及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在报刊等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拟拍卖户外广告资源的地理位置、数量、尺寸、使用年限、广告牌形式;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六)参加竞买的报名方法和报名的截止时间;

(七)竞买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八)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九)拍卖机构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拍卖机构可以在拍卖前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拟拍卖的户外广告资源,提供相关资料,对竞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并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竞买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拍卖

前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竞买人。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存档备查。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必须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五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及相关文件;

(二)拍卖师介绍拍卖户外广告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师宣布拍卖方式、起拍价和应价的加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六)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设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无效,拍卖师应当终止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机构、买受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佣金、费用、税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拍卖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买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或现金及时支付的承诺;

(七)签订《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折抵拍卖价款。竞买不成的,拍卖机构应当自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其竞买保证金,不计

利息。

第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清合同价款。

第十九条 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买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出让合同》的;

(三)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买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拍卖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拍卖活动,发出《监察意见书》或《监察决定书》,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未实行拍卖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做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拍卖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竞得资格,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条款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合同价款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合同价款,买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竞得的,竞买无效,解除合同,所缴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一至两年参与AA户外广告资源竞

买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AA 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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