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拍卖资料

韶关市致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资料

——20xx年第5期拍卖会

竞 买 须 知

(20xx年3月11日拍卖会)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确保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我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以下竞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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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卖时间及地点:

(一)拍卖时间:20xx年3月11日上午10时;

(二)拍卖地点: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韶关市西联镇原司法学校)。 三、竞买登记的相关事项: (一)竞买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且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公司或企业; 2、自20xx年2月18日起仍有拖欠缴交往期户外广告出让金的单位不得参加;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的单位除外。

【注:竞得后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的,均须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

(二)凡有意参与竞买者,须在20xx年3月10日上午12时前按规定将竞买履约保证金交纳至我公司账户,并按规定于20xx年3月10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4时30时)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有效证件和保证金收据办理相关竞买登记手续和《竞买证》,以确认获得竞买资格,如提前或逾期不予受理;

帐户全称:韶关市致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韶关市区武江农信社; 帐 号:800200000018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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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拍卖会现场不收取现金,所交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帐为准,且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其相应的标的。】

【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有意竞买者是企业单位、法人的,须提交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未竞得者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将在拍卖会结束后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原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回(遇节假日顺延);竞得者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须在按规定签署了《韶关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合同》和全额付清拍卖成交价、拍卖佣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且接到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的书面通知后按原进款方式全额无息退回;

(四)有意竞买者须于拍卖会前凭我公司开具的《竞买证》,到拍卖会现场按先后顺序换领竞买号牌,并凭竞买号牌入场者视为本场拍卖会竞买人。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增价拍卖(估低价拍卖)方式,价高者得。即是由拍卖师报起拍价,竞买人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均可,口头报价需同时举牌,而且报价必须是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出价最高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竞买人由拍卖师落槌确认成交成为买受人,买受人须当场与本公司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买受资格。

五、本次拍卖的标的均以委托现状进行拍卖,拍卖的最后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所发生并须支付的关联费用(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六、我公司所提供的拍卖资料中的标的概况,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的,仅供竞买人参考,我公司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竞买人应在竞买前索取资料和实地了解标的物的现状,资料不足部分,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如还有异议,请于拍卖前向我公司提出,未咨询或对标的物不了解而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一经应价即表明竞买人接受该拍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竞得标的后竞买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在拍卖成交后再提出误差异议的,成交价不作调整,如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和民事责任均与我公司无关。

七、买受人必须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将拍卖佣金交至我公司指定账户,并还须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买受人交清了上述款项后,方可持银行缴款凭证到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逾期未付清者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我公司与拍卖委托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次的拍卖佣金是按一年拍卖成交价的5%计收,交易服务费是按拍卖成交价乘以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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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第5期拍卖会

八、买受人须在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签订《韶关市市区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韶关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缴交首期户外广告出让费和合同履约保证金。【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按一年成交金额的30%取整数。】

九、属于以下情况的,买受人5年内不具备参加市区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公开竞投、拍卖或招标活动的权利:(1)买受人拒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2)买受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3)合同履行期间因买受人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

十、拍卖会场制度

(一)竞买人在竞买过程中离开会场或拍卖会结束后,必须自觉交回竞买号牌。竞买号牌在发放给竞买人后如出现遗失或损坏,由竞买人负责按价赔偿(号牌造价50元/个);

(二)场内禁止吸烟和乱扔杂物,竞买人损坏竞买号牌及会场内其他公共物品须按价赔偿;

(三)凡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主持正常的拍卖活动;

(四)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竞买人有违反本规则条款的行为,我公司将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可视违反行为的情节而定是否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履约保证金,同时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的权利。如有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报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须知其它相关问题的声明:

(一)本竞买须知由我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我公司所有。任何人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竞买须知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竞买须知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或传送;

(二)如本竞买须知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者是不可执行的,而本须知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省、市颁布有关管理制度出现重大政策调整时,而引起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任何影响及应承担的风险均由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对此,拍卖委托方和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四)凡因依照本竞买须知参加我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本竞买须知中如有调整,以拍卖师现场宣布为准。

十三、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韶关市致诚拍卖有限公司)。

******如您认为我公司主持的本次拍卖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到侵害的,您可以向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监督电话为:0751-8177196******

 

第二篇:《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

《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

暂行规定》评估报告

为认真做好《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后评估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方案,于20xx年7月13日至30日,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为加强和完善揭阳市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资源,我局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对20xx年6月21日发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评估。

1、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有关规定,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评估工作。

2、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原则、评估方式。

3、成立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4、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对《暂行规定》条文进行研究,并确定评估访谈提纲。

5、按照公众参与原则,确定调查对象,向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出征求意见函62 1

份,收集到建议意见3个方面。

6、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广告公司参加,参加座谈会单位、企业12个,收集建议意见32条。

二、评估内容的分析

(一)执行情况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我局和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该《暂行规定》对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经营好城市资源具有积极意义,发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关于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卖制度

因为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未修编,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未编制,造成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未拍卖过一宗户外广告场地。但随着我市经营城市理念的确立,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经营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各有关部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已基本知晓这一制度,大部分访谈者也都表示支持这一制度。因此,为经营好城市资源,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场地管理,应继续坚持这一制度。

2、关于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制度

市政府为了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施行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制度,将该项收入专款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弥补市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经过几年来的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2

广告发布者都已基本知晓这一制度,也表示支持。但由于实施的时间短,而且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还未有效规范,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中,成效不明显。据统计,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共办理户外广告设臵审批手续36宗,增加财政收入约6万元。

在执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中,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有效检查监督,未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但也有访谈代表认为按广告营业额15%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借鉴其他市的经验,按面积计收。

在访谈和发函征求意见中,大部分对这一制度表示支持,但大部分广告经营者认为揭阳市区的户外广告资源偏少,广告经营收入偏低,主管部门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偏高。

综合以上情况,为经营好城市空间资源,为市财政增加收入,这一制度应给予坚持,并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改进收费计收办法,方便操作。

(二)存在问题及需改进的问题

1、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在访谈中,有的职能部门代表提出该《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造成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有的广告经营者提出应明确户外广告的审核、审批的部门,他们在申办有关手续中,才能按规定程序申报。

2、市区未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区域路段详细规划。 3

市规划部门代表提出他们已有按《暂行规定》开展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前期工作,但因市编委(揭市机编[2008]6号)将户外广告的定点设臵规划工作划归市建设局,造成他们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的职责不明。在访谈中,也有部门代表提出若市区未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那么,现在市区所有户外广告即使有办理工商登记等审批手续,也属违法广告。

3、“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这一表述不准确。访谈代表提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表述不准确,应该是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政府对广告资源的管理只是场地使用权的管理,经营权应属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4、关于“户外广告设臵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问题。有的访谈代表提出户外广告设臵期限太短,应该考虑广告设施的质量问题,可以10年或15年。考虑到为了更好经营好城市资源及物价指数上涨等因素,并借鉴汕头、潮州等地,我局认为仍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设臵。

5、关于“按广告营业额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我局查询了19xx年11月21日的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19xx年1月18日广东省政府令第35号修订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不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的15%”,但物价部门代表认为目前省政府收费目录中没有这一项收费。我局认为从经营城市资源的高度考虑,这一项收费应继续执行。

4

三、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从评估结果看,由于时间短,虽然目前实施该《暂行规定》受到的效果不明显,但从长远考虑,该《暂行规定》对于经营好城市资源具有积极意义,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将能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暂行规定》设定的二项制度得到社会的认可。

这次后评估,主要对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卖制度、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进行评估,从总体上看,调查对象对二项制度的认可程度较高,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暂行规定》的出台施行起到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既有效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市容市貌,也为财政增加了一定的收入,发挥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暂行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未编制,制约了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卖制度的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造成户外广告管理未得到有效规范;收费标准操作性不强。

总之,《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尽快加以修改。

(二)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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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改为《揭阳市户外广告场地使用管理规定》,其有关条文内容做相应修改。主要从经营城市空间资源的角度,去考虑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场地的管理,而且其他城市也都是只对广告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2、对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原《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需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市建设局负责对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审核,办理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市工商局负责广告内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广告规划审核;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交通管理影响的审核;涉及公路及其两侧用地的,应征求市公路局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类违法违章设臵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申办时,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提供申请书、广告位臵平面图、广告景观设计效果图、工商营业执照、广告占用场地出让协议或所有权证明材料、安全保证书,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丙级以上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及设计资质证书等。”

3、原《暂行规定》第三条中“本市市区”改为“揭阳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为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市区城市规模可能扩大,原来的提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4、原《暂行规定》第四条中的“环保”删去,因为在户外广告管理中,环保部门没有具体的职责。

6

5、原《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在市区设臵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公路等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区域路段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为为了实施户外广告场地拍卖,因此每年应编制出具体地点的广告规划,每年公开拍卖一次以上。

6、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修改为“《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7、原《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款中“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臵登记手续”修改为“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8、原《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二)款在后面增加“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应尽量减少户外广告的设臵。”

9、原《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三)款在“安全合理”后面插入“广告设臵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广告设臵单位负责。”

10、原《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修改为“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向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按中标价收取。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向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 7

门交纳不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15%的场地占用费。利用建(构)筑物立面、天面设臵户外广告的,因其利用的空间属城市公共资源,应交纳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

11、在原《暂行规定》增加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收取户外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一)社会公益广告和纯公益性宣传、咨询活动;(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在自身的办公地点、厂房、铺面设臵的名称招牌以及与自身经营范围一致的商业性广告,但其商业性广告的面积不超过整个版面的二分之

一。”

12、原《暂行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改为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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