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GP-         】

广告发布合同书

甲方:                          (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下列地段和户外广告媒体上发布广告:

户外广告媒体概况列表:

 第二条户外广告画面制作要求

1、广告画面材质:

2、广告画面制作工艺:

3、广告画面规格:

4、广告画面份数:

第三条广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甲方自身广告宣传画面(以政府审批画面为准)

第四条广告发布期限

双方同意自20——年 ——月 ——日起至20——年 ——月 ——日,共12个月。在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广告媒体上发布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广告,上述广告媒体照明时间应为冬春季 18:00  时至  22:00  时;夏秋季 19:00 时至 23:00 时。

第五条广告发布费用

甲方同意,就其委托乙方在上述期限内、在上述户外广告媒体上发布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广告向乙方支付费用,总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整(RMB——元);

该费用包括:

1、户外广告媒体租金和维护费用;

2、户外广告发布审批费用;

3、户外广告媒体照明费用;

4、户外广告媒体使用的所有电器及用电费用;

5、首次广告牌版面材料、制作、安装费用;

第六条付款条件

 广告媒体发布费每年分3次支付。

1、自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广告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元整(¥  元);

2、自本合同约定的广告正式发布(即上画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40%,即广告费即人民币       元整(¥   元);

3、自本合同约定的广告正式发布至第七个月(即20 年 月)首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费总额的10%,即广告费即人民币     元整(¥   元);

4、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向甲方开具等值发票;

5、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下述帐号: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帐    号:乙方如拟变更其指定帐号,应在甲方的汇款日期届满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向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复印件是真实的,并且是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2、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3、甲方应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广告制作

1、甲方须在20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提供广告设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及广告发布所需文件;

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资料后,开始制作广告画面小样;

3、经甲方在广告画面制作小样上签字认可后,乙方正式开始广告画面制作;

4、如合同期内除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外、甲方要求更换画面,则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20元/ m²向甲方收取此喷绘制作及安装费用;

5、如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就广告画面的制作和安装另行签定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广告验收

乙方应在广告画面全部上画安装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须在接到通知后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在广告验收报告上签字。如甲方逾期不验收,则视作甲方验收合格发布。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但是甲方应在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前 6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续约的意愿并在广告发布期限届满前30天与乙方签定新的广告发布合同,否则视为甲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荣誉文件等;

(3)甲方提供广告样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得违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

(4)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的样稿,如未能及时提供广告发布的样稿,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将合同送达甲方,并确定甲方已收到乙方送达的合同五日内,如甲方未加以确定该合同时,此合同作废,乙方有权考虑是否继续与甲方合作;

(2)乙方有权就其依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广告制作发布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约定的广告费用;

(3)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正;甲方如拒绝更正或经更正后仍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发布甲方的广告;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进行广告画面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的广告样稿;

(3)乙方负责广告发布期间户外广告媒体的安装、维护和日常维修保养;如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影响广告正常发布的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尽可能在72小时内修复;超过该期限乙方应将累计未正常发布日在合约约定的发布期结束后通过延长发布时间的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为缺三补一);

(4)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内,乙方应每二个月一次以电邮方式/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交广告监察照片(包括白天、夜晚、远、近);

(5)如发生广告媒体的毁损、拆除、迁移等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等),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约定媒体在价格、位置、形式等方面相当的其他媒体替代。如双方就替代媒体无法达成共同意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剩余发布时间段的广告费,退回部分所产生的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

(6)乙方承担户外媒体设施的安全责任。在广告牌发布、维修过程中,如有任何人身亡或财产受损,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定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发生不可                                                                                                                                                                                                                          抗力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甲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顺延。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意见;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本合同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解除: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例如由于政策调整、政府原因、自然灾害等使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上述第1款第(2)项与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报告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执行。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退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其提供的各项资料及其副本。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15日仍未支付广告费用和违约金,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布广告,乙方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就甲方首期支付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15日仍未能发布广告,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三日内仍未能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赖以树立该广告牌的土地、建筑物,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政府部门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不能继续发布,乙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在停止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该广告未及履行部分时间段的广告费给甲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任何一方无权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履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合同,并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均应采用书面方式,经专人递送、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服务送至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

2、甲乙双方之联系资料如有更改,包括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资料、联系人员等,应在更改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定义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1、广告设计资料:指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或成品样稿等资料。

2、广告画面纸样:指使用打印机或其他方式绘制出的、彩色的画稿;

3、广告画面成品样稿:指按照约定的技术手段和材质制作出来的彩色画面。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所有内容手写无效]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第二篇:户外广告发布合同1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威海凯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租赁乙方位于和平路海林商场落地广告牌。用于XXX推

广宣传。

1. 规格为:9米x4米x1块

2. 宣传期限:自甲方确认上画面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止。

二、 宣传费用总计人民币:4000元整(¥:肆仟元整)。其中贰仟

伍佰元人民币以门票形式支付乙方。(门票等级为中等以上)

三、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支付乙方制作安装及维护费用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

2. 活动前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价值贰仟伍佰元的门票。

四、 约定事项:

1.合同期内甲方负责宣传画面的设计样稿,乙方负责宣传画面的制作安装。

2.甲方确保所发布宣传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乙方负责宣传手续的审批。

3.乙方确保合同期内宣传牌的质量安全,无论该宣传牌因何种原因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违约责任:如因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宣传费用总额的

0.5%作为违约金。

六、 发生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

履行合同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核实属实后双方可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七、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提交环翠区人民法院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威海凯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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