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1)具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猝死;

(2)心图检查有心肌梗塞表现;

(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

(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体征;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胸部X线现:①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经≥15mm,右下肺动脉横经

与气管横经比值≥1.07;

②右心室增大。

心电图:①右心室肥厚;

②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4)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3、原发性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1)高血压Ⅱ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具备下列四项中之一者。 ① 脑血管意外(不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未遗留肢体、语言障碍者)

或高血压脑病;

② 左心衰竭;

③ 肾功能衰竭;

④ 眼底出血,渗出或视乳头水肿。

(2)高血压Ⅲ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有脑出血(有CT报告)。

4、脑血管病恢复期

(1)既往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临床表现有肢体瘫痪或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

(2)颅CT检查阳性结果。

5、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慢性肝脏病史及脾大、脾功能亢进、侧支循环形成、腹水等门脉高压征象;

(2)血浆蛋白≤35g/L,ALF>2倍正常值,总胆红素>34.2umol/L;

(3)B超、CT等影像学证实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1)有糖尿病3年以上病史;

(2)有慢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相应慢性并发症的检查资料;

(3)近1—2月内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两次以上。

7、慢性肾小球肾炎和肾病综合症

慢性肾小球肾炎

(1) 有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等肾炎综合症临床表现;

(2) 检测尿蛋白≥1.0g/24h及尿蛋白≥++,两次以上;持续血

尿:尿红细胞≥5个或红细胞计数≥10000个/ml;

(3) 有半年以上病史及肾活检病理报告。

肾病综合症

(1) 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尿);明显低蛋白血症(白蛋白

<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

(2) 伴有明显水肿,高血脂症;

(3) 凡享受门诊血液透析、腹透以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

物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8、恶性肿瘤晚期

近五年内各类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报告。

9、精神疾病

(1)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以上(2—3个月疗程)诊断治疗记录;

(2)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记录(需二年以上);

(3)出示相关精神疾病检查的检测量表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临床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提供二年以上门诊诊断或住院治疗病史、病历、检验化验单。

11、帕金森综合症

(1)发病年龄65岁以上;

(2)CT有侧脑室旁白质损害;

(3)有震颤舞蹈动作,智能减退者。

12慢性活动性肝炎

1 有1年以上肝炎病史,目前有较明显的肝炎症状,如乏力、食欲

差、腹胀、肝区痛等;

2体征:肝脏肿大,质地中度硬度以上,可有黄疸、蜘蛛痣、肝病

面容、肝掌或脾肿大;

3实验室检查:近2年肝功能具有以下异常项目之一者:(1)ALT

﹥50IU/L AST﹥50IU/L;(2)BIL-T﹥25 ? mol/L;(3)A/G<

1.5-1.3;(4)蛋白电泳γ球蛋白>20%(5)HBV-M: 阳性;

4、肝外器官表现,如关节炎、肾炎、脉管炎、皮疹或干燥综合症。 13白血病

1 临床表现有贫血、出血倾向、发热、骨痛、肝、脾淋巴结肿大等; 2 末梢血涂片发现有原幼细胞;

3 骨髓相象符合白血病诊断条件;

4 化验室检查幼稚细胞大于20%;

5 在三家医院确诊过急性白血病。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 临床表现有进行性贫血,出血倾向、发热等;

2 血常规呈全血细胞减少;

3 白细胞低于正常值下限、血红蛋白男性<120g/L、女性<110g/L,

血小板<100×109/L;

4 典型再障的骨髓象或骨髓活检诊断;

5 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15血友病

1 有家族史者符合x 性联索性遗传规律;

2 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活动过久、用力、创伤或手术后异常出血史;

3 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

4 有明确(活动性)出血症状:如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为Ⅷ因子活性检测<25%、Ⅸ因子活性检查<25%; 5 有严重并发症:如关节畸形、假性肿瘤等。

必须同时具备1、2、3、4项或1、2、3、5项。

16多耐性肺结核

1 具有肺结核常见临床表现(进行性消瘦,午后低热等); 2 X线符合结核病改变;

3 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结核菌素试验阳性并且痰药敏试验对两种或

者两种以上一线抗痨药具耐药性的结核杆菌菌株。

 

第二篇:20xx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

20xx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劳社[2009]6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xx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现就20xx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鉴定原则

慢性病鉴定的原则是方便群众、集中鉴定;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违反规定、严肃处理。

二、鉴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病种23种,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内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肾炎、尿毒症、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癫痫、白塞氏病、瑞特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 鉴定标准:(见附件:《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三、成立鉴定领导小组和鉴定专家组

(一)成立鉴定领导小组

组 长:王福军(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郭晓峰(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陆剑玫(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副主任)

组 员: 张树华(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费用审核科科长)

员)

员)

(二)成立鉴定专家组

聘请3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费200元/人·天。

四、鉴定程序

1、申报 马莉华(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费用审核科职任增华(广饶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李振柱(垦利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韩敬华(利津县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牟青凤(东营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梁广丽(河口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 郑 岗(东营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费用审核科职

参保人员于20xx年9月10日到9月25日期间,分别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工作人员发放宣传材料,并告知鉴定时间、地点、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2、鉴定

按照时间安排进行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并及时进行汇总,形成初审鉴定结果。

3、公示

经领导同意批准后,向外发布鉴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复审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对其重新鉴定。

5、发证选定点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于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证,并选取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鉴定定点医疗机构

确定东营市人民医院(北院)、东营市中医医院、东营同安胸外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西院)、利津县中心医院、垦利县人民医院、胜利石油管理局河口医院、济军生产基地医院8家为鉴定定点医疗机构。

六、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

9月10日至9月25日,组织慢性病患者进行申报。

(二)鉴定阶段

1、10月9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召开鉴定小组碰头会,宣布鉴定时间安排、鉴定工作分工和工作纪律。

2、10月11日至10月13日,进行广饶县慢性病鉴定工作。 3、10月14日至10月15日,进行东营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4、10月18日至10月20日,进行利津县慢性病鉴定工作。 5、10月21日至10月23日,进行河口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6、10月25日,进行济军生产基地慢性病鉴定工作。

7、10月26日至10月28日,进行垦利县和黄河农场慢性病鉴定工作。

8、11月1日至11月12日,进行市直慢性病鉴定工作。

(1)11月1日至11月3日,进行市直东城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2)11月4日至11月5日,进行市直西城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3)11月8日,进行市直西城区慢性病鉴定工作。

(4)11月9日,进行市直精神分裂慢性病鉴定工作。

(5)11月10日至11月12日,石油大学北京退休人员慢性病鉴定工作。

9、11月15日至11月16日,对全市慢性病鉴定工作进行汇总,

形成初审鉴定结果。

10、11月16日至11月20日,向领导汇报门诊慢性病结果。

(三)公示阶段

11月23日,对外发布鉴定结果。

七、工作要求

慢性病鉴定工作是关系到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好申报和鉴定工作,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医疗场所和检查服务设施,确保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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