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西区冬旭路跨京津塘高速桥梁工程
安全保护措施
一、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监察科,由专职安检工程师组成,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全部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各施工队设专职安检员,各工班设兼职安检员。
2、安全监察科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总结会。
3、施工队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加以落实。
4、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象,各级安检人员均有权制止,必要时向项目总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进行整顿的建议。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技术措施
(一)、安全生产组织措施
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定期检查: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监察科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施工队每旬进行一次大检查。
2、非定期检查:按照施工准备工作安全检查,季节性的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专职安监人员安全检查等进行。对检查出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以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权限,建立一套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考核奖惩办法。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检查标准》、《物资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2、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畅通无阻的信息网,准确及时地搜集各种安全信息。如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落实、确认信息;安全隐患预控措施、职工安全教育信息、安全检查信息等,并设专人负责予以处理。
3、开展安全管理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安全管理TQC小组,严格按照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八个步骤(调查分析现状,找出问题,分析各种影响因素,找出主要影响因素,针对主要影响因素制定措施;执行措施,检查工作效果,巩固措施、制定标准,将遗留问题转入下一个循环)开展活动,并制定出每月每季的活动计划,规定每次活动的时间、内容、目标等,真正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4、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和适时教育等,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并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安全检查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的安全生产检查组,依据制订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和《安全奖惩制度》,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定期和非定期检查相结合,专业和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目的、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地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保证技术措施
1、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针对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编制有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性施工方案,经业主、监理、工程、安质、设备物资、工会等部门联合会审后,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2、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做到与书面资料或有作业指导书(操作细则)同时进行,且履行签字手续,保存资料。
3、实施机械安全管理及安装验收制度
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安装前,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安装。并在投入使用前,按规定进行验收,办好验收登记手续。所有机械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开工前,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健全安全用电管理
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确保临时用电有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收表、有变更记录,并认真落实三项技术措施:第一防止误触带电体措施;第二防止漏电措施;第三实行安全电压措施。
(四)、施工场地及临时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场地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机械检修区、物资存放区、机具设备、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和附属生产设施避开不良处所,并符合防洪、防火、防雷击、防暑等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2)、施工现场除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特殊危险源点按照“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设置在醒目的位置,夜间设有照明设施。对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高空作业、临边、“四口”、特殊地段(如跨线梁段施工)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50米以外,并外设围栏。
(3)、材料堆放场地确保平整坚实,排水畅通,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稳固,拆下模板、架管和外露铁钉及时整理,防止伤害事故。
(4)、各类物资按品牌种类、规格堆码整齐,金属、木材及构配件等底部按规定加设垫块,并设有防止滚动、滑移、倾倒安全措施;码垛之间设足够宽度的通道。
(5)、进入现场的人员,确保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2、临时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1)、临时道路的修建尽量避开松软土。如需通过,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必须通过既有公路及其它机动车道,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路标及防护措施,派专人负责指挥。
(2)、施工用水和饮用水在施工前对水质进行化验鉴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和防护措施。饮用水经过净化,达到现行卫生部的《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规定。
(3)、临时通讯线路减少与既有通讯、电力等线路的交叉和干扰。
(4)、施工现场电力系统中,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99标准,采用TZ-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外壳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严禁在同一供电系统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且架设的电力及照明线路,其悬吊高度及距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按当地电力部门的规定执行。
(5)、使用高温灯具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6)、移动式电动机具设备用橡胶电缆供电,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7)、电器设备的传动轮、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安设防护罩。
(五)、施工机械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机械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保证机械正常运转。每台机械固定负责司机,严禁他人开动。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法规。
3、作业前对各种机械设备详细地检查,严禁机械带病作业。严禁机械超荷超载作业,严禁随意扩大机械使用范围。
4、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指挥。
5、挖掘机等机械在施工中,其施工半径范围内严禁其他人进入。
(六)、交通疏导保证措施
1、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环境及周围的公路、行人道路等情况,施
工前,积极主动和交管部门联系,制定符合交通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公共交通的施工方案,施工中严格组织实施。
2、委派专门负责交通疏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范围内的交通运行良好,并在主干道路口设专人看守值班。
4、跨路段施工场地采取全封闭隔离措施,主要出入口设置交通指令标志和警示灯。
5、设立专职的交通纠察员,负责指挥车辆和人员进出工地,维持交通秩序。
6、跨越道路施工时,设立警示标志和警示灯,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7、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如有影响交通现象发生,及时停工整顿。
(七)、施工测量安全保证措施
1、安置仪器避开有高空坠物危险和其它不安全地区。
2、测量钉桩时,不对面使锤。钢钎和其它工具不随意抛掷。
(八)、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1、车辆运输坚持“三个合理安排”、“五定”、“五上路”的方法。 “三个合理安排”,即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车辆,合理安排装卸。
“五定”,即定人、定车、定任务、定行车路线、定物资类别。 “五上路”,即干部跟车上路、政治学习上路、思想工作上路、安全检查上路、修理工跟车上路。
2、做好各种工程车辆的检修与维护、消除事故隐患,不使用带病设备。
3、做好司机的安全教育、管理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
4、施工车辆要行走专门的临时便线。
5、坚持“四项车管制度”。
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途中检查、修理保养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保养制度:坚持定程保养、换季保养和四化保养制度。
修旧利废制度。
车场日制度。
6、搞好配件管理,确保正常供应。
7、严格执行“三定”保养制度,定人、定位、定项分工保养。
8、施工时,指派专人负责各种机械设备安全作业范围监督、检查,杜绝伤人事故的发生。
(九)、电器设备安全操作保证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进行设计、验收和检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止误触带电体、防止漏电、实行安全电压”三项技术措施。
使用高压电器,采取加强外绝缘措施。低压电器设备有足够的的可靠性及提高分断能力延长触点寿命;空气开关、热继电器注意确定恰当的额定电流值;控制电动设备温升等。
1、施工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按“一机一闸一漏保”设置防护。
2、变压器设在施工现场边角处,并设围栏;根据用电位置,在主干线电杆上装设分线箱。
3、在施工现场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采用TZ-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外壳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4、施工现场内电线与其所经过的建筑物或工作地点保持安全距
离,现场架空线与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cm,跨越临时设施时垂直距离不小于2.5m。同时,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施工现场内不架裸线。
5、工地内的电线按标准架设。不得将电线捆在无瓷瓶的钢筋、树木、脚手架上;露天设置的闸刀开关装在专用配电箱里,不得用铁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6、生活区室内照明线路用瓷夹固定,电线接头牢固,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保险丝按实际用电负荷量装设。
7、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符合安全距离。
8、使用高温灯具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9、移动式电动机具设备用橡胶电缆供电,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埋入地下或穿管保护。
10、电器设备的传动轮、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安设防护罩。
11、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安全规程。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均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机电设备。
12、每台电气设备设开关和熔断保险,严禁一闸多机,各种电器设备均要采取接零或接地保护。
13、凡是移动式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均在配电箱内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4、照明线路按标准架设,不准采用一根火线与一根地线的做法,不借用保护接地做照明零线。
15、对从事电焊工作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懂得电焊机二次电压不是安全电压等基本知识。
16、各类电焊机的机壳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17、电焊钳设有可靠的绝缘,不准使用无绝缘的简易焊钳和绝缘把损坏的焊钳。
18、在狭小场地或金属架上作业时,设有绝缘衬垫将焊工与焊件绝缘。
19、施工中若有人触电,不得用手拉触电人,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救护措施。
20、变配电室严禁使用易燃的材料修建,建筑结构符合防火、防水、防漏、防盗、防小动物窜入及通风良好的要求。
(十)、安全保卫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
2、施工人员统一佩戴工作卡,做到持证上岗。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戴安全帽,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4、建立严格来访制度。
(十一)、卫生防疫措施
1、以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卫生防疫的重要性。
2、保持施工区域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3、施工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并定期清扫处理。
4、生活区内根据人员情况,设置厕所及淋浴室。并派人专门负责清洗,保证无异臭味。
5、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确保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分开,熟食操作时设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6、根据工地具体情况,工地设医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经验的医务人员。负责工地职工的医疗保健,作好防病治病,开展医疗卫生宣传。
安全保护措施
法 人:
项目经理:
安全负责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公安部第82号令)
(20xx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
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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