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二、核心管理团队分析
三、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四、人事计划(配备/招聘/培训/考核)
五、薪资、福利方案
六、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
中医理疗仪项目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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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须知
本商业计划书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归 。其所涉及的内容和资料只限于已签署投资意向的投资者使用。收到本计划书后,收件人应即刻确认,并遵守以下规定:
1)若收件人无意涉足本报告所述项目,请按上述地址,尽快将本计划书完整退回;
2)在没有取得 的书面同意前,收件人不得将本计划书全部或部分复制、扫描、影印或以其它形式传递、泄露或散布给他人;
3)应该像对待贵单位的机密资料一样的态度对待本计划书所提供的所有机密资料。
第一章 项目概要
摘要是中医理疗仪项目商业计划书的“凤头”,是对整个计划书的高度概括,投资者是否中意项目,很大程度取决于摘要的部分。可以说,没有好的摘要,就没有投资。
第二章 公司介绍
一、公司成立与宗旨
二、企业简介
三、注册资本及变更情况
四、组织结构
五、经营范围
六、公司管理
1.董事会
2.管理团队
3.外部支持(外聘人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顾问公司/技术支持/行业协会等)
第三章 技术与产品
一、技术描述及技术持有
二、中医理疗仪项目产品状况
1.主要产品目录(分类、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
2.产品特性
3.正在开发/待开发产品简介
4.研发计划及时间表
5.知识产权策略
6.无形资产(商标/知识产权/专利等)
三、中医理疗仪项目产品生产
1.资源及原材料供应
2.现有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3.扩建设施、要求及成本,扩建后生产能力
4.原有主要设备及需添置设备
5.产品标准、质检和生产成本控制
6.包装与储运
四、中医理疗仪项目的客户定位、形象定位等
五、中医理疗仪项目SWOT分析
第四章 中医理疗仪项目环境分析
一、政治法律环境
二、经济环境
三、社会环境
四、技术环境
第五章 中医理疗仪产品市场分析
一、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
二、目标市场的设定
三、区域市场分布
四、影响中医理疗仪产品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
五、中医理疗仪产品市场发展阶段(空白/新开发/高成长/成熟/饱和),目前公司产品市场状况、产品排名及品牌状况
六、中医理疗仪产品市场趋势预测和市场机会
第六章 中医理疗仪市场竞争分析
一、中医理疗仪行业垄断状况
二、从市场细分看竞争者市场份额
三、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实力、产品情况(种类、价位、特点、包装、营销、市场占有率
等)
四、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变化分析
五、中医理疗仪行业主要企业与该项目的竞争对比
第七章 市场营销
一、营销计划概述(区域、方式、渠道、预估目标、份额)
二、销售政策的制定(以往/现行/计划)
三、销售渠道、方式、行销环节和售后服务
四、主要业务关系状况(代理商/经销商/直销商/零售商/加盟者等),各级资格认定标准政策 (销售量/回款期限/付款方式/应收帐款/货运方式/折扣政策等)
五、销售队伍情况及销售福利分配政策
六、促销和市场渗透(方式及安排、预算)
1.主要促销方式
2.广告/公关策略、媒体评估
七、产品价格方案
1.中医理疗仪产品定价依据和价格结构
2.影响中医理疗仪产品价格变化的因素和对策
八、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记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
九、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近期、中期),销售预估(3-5年销售额)、占有率及计算依据
第八章 经济评价
一、投资与经营预测
1.中医理疗仪项目总投资估算
2.经营预测(融资后3-5年公司销售量、销售额、毛利率、成长率、投资报酬率预估及计算依据)
二、中医理疗仪项目资金安排
1.资金来源渠道
2.资金结构
3.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
三、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
四、中医理疗仪项目财务评价
1.财务评价报表
1)财务现金流量表
2)损益和利润分配表
3)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4)借款偿还计划表
2.中医理疗仪项目盈利能力分析
1)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
2)资本金收益率
3)投资各方收益率
4)财务净现值
5)投资回收期
6)投资利润率
3.中医理疗仪项目偿债能力分析(借款偿还期、利息备付率及偿债备付率)
1)资产负债率
2)流动比率
3)速动比率
4)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
五、资本原负债结构说明(每笔债务的时间/条件/抵押/利息等)
六、投资抵押(是否有抵押/抵押品价值及定价依据/定价凭证)
七、投资担保(是否有抵押/担保者财务报告)
八、吸纳投资后股权结构
九、股权成本
十、投资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说明
十一、报告(定期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和资金支出预算)
十二、杂费支付(是否支付中介人手续费)
第九章 资金退出
一、股票上市
二、股权转让
三、股权回购
四、股利
第十章 风险及规避
一、资源(原材料/供应商)风险
二、中医理疗仪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三、研发风险
四、生产不确定性风险
五、成本控制风险
六、中医理疗仪行业竞争风险
七、政策风险
八、财务风险(应收账款/坏账)
九、管理风险(含人事/人员流动/关键雇员依赖)
十、破产风险
第十一章 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二、核心管理团队分析
三、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四、人事计划(配备/招聘/培训/考核)
五、薪资、福利方案
六、股权分配和认股计划
第十二章 中医理疗仪项目主办单位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说明
二、财务指标分析(中医理疗仪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的财务状况)
1.盈利能力
2.成长能力
3.营运能力
4.偿债能力
第十三章 附录
一、附件
1.营业执照影本
2.董事会名单及简历
3.主要经营团队名单及简历
4.专业术语说明
5.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等
6.注册商标
7.企业形象设计/宣传资料(标识设计、说明书、出版物、包装说明等)
8.简报及报道
9.场地租用证明
10.工艺流程图
11.产品市场成长预测图
二、附表
1.主要产品目录
2.主要客户名单
3.主要供货商及经销商名单
4.主要设备清单
5.市场调查表
6.预估分析表
7.各种财务报表及财务预估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18号)
(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x月x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二○一○年x月x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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