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掌握和监督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发展资金项目的验收,由验收委员会负责完成。验收委员会,由省科技厅选聘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组织“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日常性工作,由省科技厅成果处负责。
第四条 “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定的项目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进度;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技术和产品质量指标;
(四)资金支出预算;
(五)有偿专项资金的偿还计划;
(六)其它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承担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在验收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合同书中签定的各项条款,即项目资金的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经济效益和技术、产品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和相应的说明与建议等。
(二)相关的附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和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提供国家授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技术评价证明;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提供指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新药和农作物新品种等)。附件是总结报告内容的佐证材料。
第六条 验收工作程序:
(—)凡按照合同规定应该完成的项目,将由省科技厅向该项目的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下发验收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填写好“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形成的验收材料和附件,交由“申请表”中所指的推荐部门和省科技厅主管该项目的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送交省科技厅成果处。
(三)省科技厅成果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按申请表的要求履行了审查程序,提供的验收材料与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吻合。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即可批准验收。
(四)省科技厅成果处将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选聘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在考察项目实施现场后,进入会议程序。验收委员会专家,在完成各项会议内容后,综合全面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验收证书》(见附件2),报省科技厅成果外审定盖章后,验收工作结束。
第七条 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验收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务必在收到验收通知十日内,向省科技厅主管该项目的处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验收的理由。对没有正当理由推迟验收、拒绝验收和拖延还款的单位,省科技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只适于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组织申报20xx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20xx〕205号
发布时间:20xx-03-21 【大 中 小】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xx〕67号)规定,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作用,引导和支持技术中心依托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现组织开展20xx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重点与条件
专项目标: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依托,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平台、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有效形式,建设与企业发展相适应、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支撑企业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提升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与转型升级。
支持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等基础设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本专项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申报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升级方向。
(二)申报范围: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
(三)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资金投入合理,原则上以承担单位有能力全部落实为前提。
(四)20xx年以来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已到完成时间但尚未完工,或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办理验收的,如无特殊原因,不能申报本专项。
(五)建筑类企业技术中心不安排本专项。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含财政改革省直管试点县)、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按照专项实施目标和条件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组织与审核工作。
(二)申请材料包括:
1.20xx年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
3.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金来源属银行贷款的才需提供)、项目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贷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相关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等。
其中材料1和材料2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站
(http://www.gdei.gov.cn)“技术创新”专栏中下载。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含财政改革省直管试点县)以及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应对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一份。
(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含财政改革省直管试点县)以及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应在4月x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统一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原则上广州市限报8家。其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原则上限报4家,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原则上限报1家。
三、项目评审与资金下达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选项目,并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附件:1.20xx年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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