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 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

下年度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当地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

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审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审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采取专家审查会议的方式。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组负责听取建设单位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再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上缴省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来源:省国土厅门户网站 发布:陈晨 时间:20xx-04-26 14:44:59 浏览:104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返还及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补助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相关标准、规范、批准的项目计划与预算、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变更设计、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批复文件进行。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少于委托验收项目总数的20%。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基础上,经自验合格。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方可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并经自验、初验合格;

(二)固定标识设立;

(三)各单项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五)归档资料符合本办法要求及有关规定;

(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七)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三)项目初验工作报告;

(四)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情况,设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工作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六)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七)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八)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九)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初验。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安排竣工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应在协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初步设计(含批准的变更设计)和预算书及审查意见;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十一)施工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材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

(十六)有关影像资料;

(十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除项目承担单位外,项目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代表到场。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审议项目工程建设的总结报告、财务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总结。由项目承担单位、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抽查主要工程的面积数量和完成质量,抽查工程运行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及基层组织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召开验收组会议;

(五)讨论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六)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主要工程数量、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委托验收的项目,应尽快联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省国土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时应协助地籍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后项目的地籍变更登记工作。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整改进行监督。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其他资金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项目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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