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于20xx年x月x日由财政部以财会20xx15号印发。该《规定》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新旧衔接4部分。

一、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xx]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九年x月二十二日

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列信息:

1.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

3.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的设定依据。

经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重大合同,应当披露其交易金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信息。

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如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要求

1.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将单项保险合同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一个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进行计量。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人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

(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

(2)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

(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按照各种情形的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3.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边际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应当确认首日利得,发生首日损失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4.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5.原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估计,并应当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资产。

6.保险人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不得计提以平滑收益为目的的巨灾准备金、平衡准备金、平滑准备金等。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假设和期间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假设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1)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

(2)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如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

(3)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退保率假设。

(4)保险人应当根据费用分析结果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费用假设。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保险人在确定费用假设

时应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保险人确定的通货膨胀率假设,应当与确定折现率假设时采用的通货膨胀率假设保持一致。

(5)保险人应当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管理层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

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2.保险人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的保险合同,如果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续保选择权并且保险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险费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将预测期间延长至续保选择权终止的期间。

(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量方法

1.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

2.保险人应当采用逐案估损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边际因素,计量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4.保险人应当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四)相关信息的披露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2.考虑分出业务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情况;

3.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方法;

4.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5.保险合同准备金包含的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6.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及其来源,重大假设的敏感性分析,以及不同假设之间的关系;

7.对重大假设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事项及其影响程度,以及重大假设确定过程中如何考虑过去经验和当前情况的描述;

8.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重大假设与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或其他公开信息的符合程度及其原因;

9.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使用的方法和重大假设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事实、原因及其影响。

新旧衔接

保险公司应当自编制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本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但是,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篇: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 目的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草案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建立、解除、续签和终止等,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权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

3.2 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3.3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批准。

4 内容

4.1 劳动合同的建立 在员工入职二周内,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员工签收的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密协议等, 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 劳动合同的解除

4.2.1 员工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B.

C.

D.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

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E.

F. 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做出错误决定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2.2 员工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B.

C.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3 劳动合同的续签

4.3.1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续签审批手续;

4.3.2 续签劳动合同年限一般为四至七年,具体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决定。

4.3.3 劳动合同期满前40天,由人力资源部将合同将要到期人员名单发送给各部门。

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进行审批,并于劳动合同到期前2周将审批后表单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4.3.4 确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月将审批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4.4 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4.1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4.4.2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4.4.3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4.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程序

5.1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1.1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试用期员

工须提前三天,试用期通过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

5.1.2 员工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应经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和其他相关人员批准;

5.1.3 离职人员根据批准的最后到职日期前填写《工作交接表》做好工作交接和其他

相关交接;

5.1.4 离职人员凭交接完毕的《工作交接表》,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证明》。

5.2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建议权,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呈报分管副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分管副总 公司总经理逐级核准;

5.2.2 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5.2.3 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办理好工作、财物交接后,人力资源部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开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5.3 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5.3.1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给员工发放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于拒绝签收或者联系不上的员工,公司将通过挂号

邮递或其他形式予以通知;

5.3.2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应于下发《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3 天

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力资源部;

6 相关事项规定

6.1 离职人员的薪资将按照正常发薪时间,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给离职人员。

6.2 若离职员工未能按交接单的内容办妥交接或未经审核擅自离职,公司有权冻结薪金直

至全部交接完毕为止,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3 公司销售类人员离职,除上述6.1规定外,因本人相关业务未回款等原因,在员工离

职后,由公司按照各业务实际回款时间和原销售政策,及时计算并发放业务提成等其他费用。

6.4 因社保等费用实行提前缴费的政策,员工离职申请未在20日前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的,

因未及时停缴社保等产生的费用,由造成延迟的人员承担。

6.5 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离职的,应进行离职审计。

6.6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擅自、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负激励。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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