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提案

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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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公安部办理

提 案 人:田中群

主 题 词:法律,公安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落脚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非常积极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与褒奖,并设立了各个层次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很大程度上为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物质保障。不仅如此,许多省市还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或者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条例等,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各种措施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以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但其中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是现实层面,一些地方对见义勇为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英雄流血又流泪”,因见义勇为而使见义勇为者及家庭陷于贫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执行见义勇为奖励政策过于苛刻,从而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参与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二是地方立法方面缺乏统一性。由于国家未就见义勇为进行统一立法,使得各地在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奖励方面缺乏统一尺度,不利于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国家有关鼓励见义勇为的规定也均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不便于公众知晓。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就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等。因此,有必要将这些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内容集中起来,并加以规范。此外,鼓励、支持和奖励的力度还不够,不利于调动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以致时常会有见死不救的情况发生。三是对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较为狭窄,认定条件过于严格,也不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发扬光大。四是对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可能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限于立法权限,地方立法无权规定等。

为此,建议国家及时总结各地见义勇为立法和实践经验,抓紧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见义勇为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

一、统一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

在通常将见义勇为界定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的基础上,尽可能加以细化,并确定在见义勇为的认定上“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以真正起到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二、将政府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中的作用法定化

将建立见义勇为基金法定化,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途径和方式以及用途,简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三、规范保护和奖励的尺度,避免各地之间相差过大

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差异较大的现状,《见义勇为法》可就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作出最低要求,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保护力度。

四、切实落实对见义勇为者的各项待遇

建议对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伤残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工作问题。如规定“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原工作单位不得以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辞退或者解除用工合同”等。同时,明确见义勇为者在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以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五、明晰法律责任

包括对见义勇为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如在见义勇为中的防卫过当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和民事责任(如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的减免规定和保护性规定,以及对相关义务主体见死不救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使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更加理直气壮。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二篇: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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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制定《水资源保护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环保部办理

提 案 人:郑兰荪,陈修茂,庄威

主 题 词:水利,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不可缺少、不可代替的特殊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是一个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俄罗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的1/5,在世界上名列121位,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泾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现实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量则更少,仅为11000亿立方米左右,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约为900立方米,并且其分布极不均衡。20世纪末,全国600多座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同时,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严重,水形势严峻,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旱灾害频繁问题日益突出,水环境安全已成为21世纪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近几年来,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水资源污染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紧缺、水资源污染相伴而生且有逐步加大的趋势。现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一是缺少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一些水资源保护的内容散见于《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之中,水资源保护的总体作用受到较大的限制;二是水资源保护的职责不够明确,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职能尚不够明确,管理部门之间尚不够协调,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职责不够明晰,影响了管理效能的发挥;三是有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从防治源头入手加以保护水资源的具体措施,制约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职责发挥;四是对节约用水的规定尚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缺水严重的情况下,从制度上实施节水措施十分必要,特别对城市节水的要求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五是对违反水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尚显不足,难于震慑违反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目前,各个流域的水资源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我国对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却

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水资源的保护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制定水资源保护法刻不容缓,有必要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梳理,突出水资源的专门保护,重点规范建立综合管理管理机制、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流域水污染防治以及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加以规范,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立法目的。加强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预防水资源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基本原则。保护性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节约使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3.水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水资源属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等部门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5.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及职责。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流域设立流域水资源机构,具体监督、检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6.地方主管部门及责任。县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工作的组织实施。

7.定期报告制。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目标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与整体利用

1.落实水资源规划。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的水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

2.国家、流域、地方水资源配置。规定全国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制定部门和审批部门,以及流域水资源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审批部门。

3.水资源配置原则。依据: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原则: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

4.水资源配置计划的执行和修改。水资源配置计划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需要修改应当按制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严格控制新建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改造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鼓励企业再生水利用,支持海水淡化,推广再生水管网建设。

6.水资源使用费收费原则。实行使用水工程收费制,收费原则: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

(三)流域水污染防治

1.排污限定和目标。国家、流域和地方的污染排放实行流域、地方政府污染防治

目标总控制,污染排放逐年减少,水资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排污管理。流域排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均确定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限期减量,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限期治理。

3.重点排污管理。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和排污计量。

4.水质标准。根据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流域省界水质标准。

5.水质监测。省界的水质监测由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未设置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流域水质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6.污染治理。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7.排污费使用管理。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8.排污审批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9.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依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适时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0.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加强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监测资料;逐级分解枯水期的排污指标,并限量排污;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11.流域水污染报告制。规定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本级地方政府、流域领导小组报告以及向流域上、下游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制度、程序和要求。

(四)水资源节约利用

1.节水评估。建立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制度,推广节约用水设施的运用。

2.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主管部门、企业和居民的节水统计制度,监控计划用水,推行节约用水。

3.维护管理。加强水源工程、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水资源浪费。

4.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5.限制耗水工艺、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6.农业节水。利用工程节水、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等技术,推行节水灌溉方法,合理制定用水量,减少耗水量。

7.生活节水。实行生活计量用水,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五)法律责任

规定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生活污水未集中处理,大型项目未建设再生水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总排污量排污,以及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

规定《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等。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