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分析案例

荷叶镇政协关于城乡低保的调查与思考

为了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关心、关爱、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逐步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部门配合,社会群众参入”的城乡社会救助新格局,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按照县政协文件精神,今年4月中旬,我们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残联理事长、民政所长、劳动站长、政协工作人员深入抽点村石林村对低保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并在镇三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看材料、听汇报等方式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乡低保的基本情 况

1、城镇低保:全镇共有城镇低保对象256户,保障人数1436人, 20xx年共发放城镇低保金35万元,人均保障80.2元/月,最低保障金70元/户月,最高150元/户月。

2、农村低保:全镇低保对象839户,保障人数1432人,去年第四季度在第三季度月保障金55045元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扩保,扩保200户,共扩保障人数321人,计月扩保障金额19345元。20xx年,全年共发放农村低保保障金893680元。

二、城乡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国家对城乡低保的重视,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大,享受低保救助的标准越来越高,城乡低保的含金量越来越高,有许多群众认为低保是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而加上城乡低保的机制、体制问题,因而城乡低保工作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农村低保对象很难达到应保尽保,目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按《双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来执行,具体是按县民政局现定按户人平收入70元/月补差,经走访调查石林村来看,据石林村王建良书记介绍该村还有8户对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因指标有限没有评上农村低保。

2、农村低保对象界定缺乏可行的操作性,在发放农村低保指标时,如何界定农民的收入,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个难题,主要表现在:(1)农民的收入中种养殖业比较大,收益随着季节、市场行情的变化,存在不确定;(2)农民的打工收入、经商收入,也存在不稳定、不确定性,很难精确

统计;(3)农民因病返贫,子女求学返贫等情况也很难精确统计;(4)个别农民因赌钱打牌,因惰致贫的现象也存在;(5)个别村存在群众为了申请农村低保,人户分离,把父母与子女的户口分开,由父母申请低保,而把子女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3、“人情保”“关系保”和“工作保”仍然存在,在农村低保评定过程中,由于对低保对象的界定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为“人情保”、“工作保”、“关系保”留下了生存的土壤。主要表现在:(1)领导打招呼占用农村低保指标,在调查走访中发现,存在领导要招呼,找关系要低保指标,为农村亲友办低保;(2)民政部门按预留指标应付“人情保”、“关系保”,在发放村农村低保指标时,预留一部门指标应付“人情保”、“关系保”,低保指标不发放到村,不通过村低保民主评议团评定,直接由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关系户享受低保。(3)“工作保”仍然存在,为了搞好维稳,为了搞好征地拆迁,有效推进工作,由领导打招呼,解决“钉子户”或支持工作的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中的“浮头鱼”的农村低保;(4)村干部优亲厚友,有些村村干部以权谋私,不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农村低保评议团评议,直接为亲友办理低保。

4、救助金额的不规范性,有些村只通过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团评出低保对象,而不确定救助金额,由村支书擅自确定村低保对象的救助金额,也有些村低保对象找民政所长或低保专干求情讲好话,民政所长或低保专干擅自对农村低保提标,往往只告诉支部书记,不通过低保民主评定团。

5、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评议环节存在不规范,按规定,必须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村民主评议团评定,镇民政所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然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示的内容是低保对象和救助金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1)村干部暗箱操作,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评议团大会,理由是开会,要付工资,村上没有钱,而是村干部指定对象。(2)镇民政所审核村上报农村低保对象手续只过问一下,是否召开民主评议团大会,而低保手续审查单,由村干部填上民主评议团成员姓名,盖

一下公章,就可以了,因而村民代表的监督作用则大打折扣。

(3)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多,难以深入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逐户调查了解,只以村上报上来的低保对象为准。导致小数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享受低保。

6、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存在一部分生活水平处于低保户临界状态的困难户,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对象。但因家庭成员生病、小孩求学、遭灾等原因导致贫困,往往是解决一下临时救济,而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是一年一评,导致低保边缘户的收入低于低保户,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二)城镇低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城镇低保家庭收入核实难,按《双峰县城镇低保实施方案》规定,享受城镇的对象是家庭人平收入低于130元的家庭进行救助,而在实际工作中,最难的是核实家庭收入,如对象下岗后领取基本生活费,打工收入,亲友资助等如何核实,如何精确计算都是一个难题。

3、定期走访回访难。按城镇低保申办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干部调查,民政所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同时进行季度回访,了解城镇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事实上,由于居委会干部人手不够,没有专职人员。所谓回访制度流于形式,事实上只由低保对象本人每半年签一次字,而就业能力强的低保对象本人再就业,或在外打工或经商办厂,或搞运输,早已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至今还享受低保,并且低保金的核实高低有一定伸缩性,给低保专干一定操作空间,心术不正的低保专干趁机给私人关系好的对象更高的保障金,明显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有部分群众认为只要有困难就可以吃低保,或下岗就可以吃低保,认为低保是福利,是下岗补贴,因而造成城镇低保出口不畅。

三、对策与思考

1、广开渠道,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低保政策深入人心。

(1)通过电视、横幅、宣传窗等媒介,将城乡低保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申请审批程序、享受低保条件、提供哪些资料、诉求渠道等内容公诸于众。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掌握法规政策、了解办事程序。(2)通过培训,提高村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等兼职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城乡低保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诉求渠道。(3)开辟村(居)委会低保工作宣传栏,使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积极推行城镇低保阳光操作 严把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四关”,(1)严把申请关,看户口准不准,确保登记到位。居委会工作人员深入城镇低保申请人家中,看户口簿与家庭实际人口是否相符,核实申请内容与家庭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符合条件的确保登记到位。(2)严把落实关,看收入够不够,确保政策到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享受低保的关键之所在。在核实过程中,调查人员首先看家庭成员中有固定职业人员的工资本与证明材料上的工资是否一致;其次,查访无固定职业人员每月的收入状况如何;最后,核定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3)严把真实关,看家里有没有,确保责任到位。调查人员通过入户准确掌握申请户的家庭实际情况,看住房、看资产、看是否是下岗职工。如近期无收入,但住房好,消费水平高,家庭殷实,群众公认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列入低保范围。调查人员须真实地反映该家庭情况,要有责任心。(4)严把审核关,看手续全不全,确保审定到位。每一户申请人必须提供齐全的家庭资料,包括: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下岗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以及残疾证等。在审批过程中,切实实行初审名单与审批名单两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加大入户调查力度和举报核查力度,对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在农村低保方面,坚持程序化运作、动态化管理。

(1)推荐名单。在提名推荐困难家庭名单时,各村都召开了支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会议,按照“三无对象、大病、重残”优先顺序重新排序,确保绝对困难家庭列入提名范围。

(2)入户调查。镇民政所要成立了调查小组,每组2人,与村委干部共同进行入户调查。调查采取“一查、二看、三问、四访”的办法,即:查户口薄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一致,有无漏报有收入人口;看残疾证、患病住院手续等原始证件,看住房、家俱、装饰等分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问老年家庭的每个子女职业、工作单位、月收入等情况;访邻居对调查户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的客观反映。(3)民主评议。对已入户调查过的困难家庭逐户进行民主评议,参加人员:村支两委干部、村民代表、乡镇包村干部和调查工作人员,对绝对困难家庭和一般困难家庭进行分类,并认真作好会议记录。(4)两榜公示。即:提名推荐困难户后张榜公示7天,民主评议产生低保对象后张榜公示7天,把农村低保复核工作完全臵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阳光作业。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实行动态化管理,一年一评议。

4、探索长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新途径。针对边缘家庭问题,要制订临时救助办法,以支出收入比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家庭给予适当临时补助,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制定合理的收入计算办法和享受标准。针对城乡低保数次提标带来的新变化,在充分研究我镇低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双峰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救助实行办法》,合理制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和低保金补差标准,拉开绝对困难家庭与一般困难家庭之间的补差档次,使低保政策更加合理化、人性化。

 

第二篇:低保案例分析

城乡低保案例分析

一、哪些人才能吃低保?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凡持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年)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60元/月〃人。

【案例1】某社区李某一家3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3岁原在一工地打工月收入1800元,现得病住院就无法打工,近一个月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妻子40岁一边在医院照顾他,一边打点散工月收入450元;儿子20岁在重庆上大学。

问:李某家现在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吗?

分析:李某因生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目前只有他妻子打散工收入450元,他家人均月收入为150元,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李某可向其社区或社区所在街镇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按程序报批。根据以上情况,他家3人每月共可享受低保金365元(其中:家庭收入补差330元,在校生分类重点救助35元)。

【案例2】某社区张某一家8人三个户口簿,他现年82岁和妻子80岁二人为一个户口簿,二人也无养老金;大儿56岁在綦江齿轮厂上班月收入2200元,大儿媳53岁在家做家务并照顾老人,大儿的孩子31岁也在綦江某超市打工月收入1500元,他们三人又为一个户口簿;二儿52岁有时打散工月收入750元,二儿媳49岁在帮餐馆月收入750元,二儿的孩子25岁还在上大学,这三人也是单独的户口簿。

问:张某和他妻子这二位老人能不能单独享受城市低保?

分析:不能。因张某家8人都是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月收入650元,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这里需说明的是:家庭人口应该是共同生活的人口,而不是户口簿上的人口。

二、老年人、残疾人能否分户出来享受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

低保没有特殊规定。意即老年人、残疾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老年人、残疾人才能和整个家庭一起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可以分户情况除外。

【案例3】某村冯某,现年68岁,配偶周某现年65岁,四级残疾,夫妻二人育有两子一女。长子45岁,在家附近打零工,月收入800元,长媳43岁,在家务农,年种养殖纯收入3000元,孙子21岁,在校大学生;次女外嫁,户口未迁出,每月付给父母赡养费100元;三子33岁,配偶30岁,夫妇二人在广东打工,月收入3750元,孙女8岁,随父母外出入学。冯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及次女一个户口簿,三子一家三口一个户口簿。

问:冯某夫妇能享受农村低保吗?

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冯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应纳入家庭人口共5人申请低保,次女未共同生活,不纳入家庭人口计算。长子一家年收入800*12+3000=12600元,次女年付给父母赡养费1200元,三子每年应付给父母赡养费150元*12=1800元(具体计算扶持抚养和赡养费是:每月收入3750元* 20%=750元,因冯某夫妇和三子妻子的父母也需要赡养,且有一小孩需要抚养,所以750元分成5份,每月150元),所以长子一家三口加上冯某夫妇家庭年总收入为12600元+1200元+1800元=15600元,人均年收入3120元,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0元/人〃年,故该户不能享受低保,冯某夫妇虽是老年人、残疾人,但不符合分户条件,只能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计算。

三、哪些对象可以分户计算享受低保?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案例4】某社区高某,一家4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5岁在外打工,月收入2500元;妻子43岁在家做家务;儿子21岁,肢体二级残,未婚,无业;女儿10岁在当地上小学。

问:高某儿子能否单独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分析: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每人260元,按整个家庭来核算,该户家庭收入2500元超过低保标准就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如果进行分户计算,高某的儿子一人就可享受城市低保每月215元。因为高某的儿子是肢体二级残,属重残,且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符合分户计算条件,高某需提供给儿子抚养费100元(具体计算扶持抚养和赡养费是:2500*20%=500元,因高某的父母和高某妻子的父母也需要赡养,那就是500元分成5份,每份100元),家庭补助160元,另加上残疾补助20元和重残补助35元,合计补助就是215元。这里需说明的是:分户计算并不是户口分开。

【案例5】将案例4的家庭情况修改为:①某社区高某,一家4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5岁在外打工,月收入2500元;妻子43岁也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儿子21岁,肢体二级残,未婚,无业;女儿10岁在当地上小学。②某社区高某,一家4口人都是城镇居民,他45岁在外打工,月收入2500元;妻子43岁在家做家务;儿子21岁,在上海读大学;女儿10岁在当地上小学,肢体二级残。

问:高某家的儿子或女儿能否单独享受城市低保?

分析:高某家的儿子或女儿都不能分户计算纳入城市低保。因为第①种情况是高某家的月收入330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的3倍,儿子不能分户享受低保;第②种情况是女儿10岁属未成年,不能分户享受低保。

四、劳释人员是不是都可享受半年的低保待遇?

《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从释放之日起6个月作为择业期,可纳入家庭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满后享受与其他对象相同待遇。

【案例6】某社区城镇居民王某,33岁,离异无小孩,上月刑满释放回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63岁,月退休工资2000元,母亲61岁,每月养老保险580元。

问:王某能否享受低保?

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王某与父母共同生活,本人6个

月作为择业期不计算收入,其父母月收入合计258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860元,高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人〃月,故不能享受低保。

【案例7】将【案例5】的家庭情况修改为:某社区城镇居民王某,33岁,离异无小孩,上月刑满释放回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63岁二级残疾,无收入;母亲61岁,每月养老保险580元。

问:王某能否享受低保?

分析: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王某与父母共同生活,本人6个月作为择业期不计算收入,其父母月收入合计58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193元,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人〃月,王某可向其社区或社区所在街镇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按程序报批。根据以上情况,他家3人每月共可享受低保金255元(其中:家庭收入补差200元,重度残疾分类重点救助35元,残疾补助20元)。

五、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能申请哪些救助?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可按程序向街镇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还可向县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因其他突发伤害或意外事件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的,可按程序向街镇申请临时救助,报县民政局审批。

【案例8】某村张某,48岁,患白血病,花去医药费20余万元,导致家庭生活较困难;配偶45岁,在家务农并照顾张某;儿子25岁,未婚,大学毕业,月收入3000元,户口外迁,未和父母一起居住。

问:张某一家能否享受低保?不能的话,能申请什么救助?

分析:《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和《綦江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张某儿子未和父母一起居住,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但应付给父母赡养费3000*20%=600元(因其未婚,只有父母需要赡养,600元全部算为张某夫妇应得赡养费)。张某夫妇年收入为600元*12=7200元,人均年收入3600元,高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00元/人〃年,故不能享受低保。

但该户因重病造成支出特别巨大,家庭生活难以维系,可按程序向街镇申请临时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最多可获得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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