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领导小组

镇发〔2011〕15号

中共大关镇委员会 大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大关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

通 知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及省、地、县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镇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大关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肖良华 党委书记

副组长: 刘光南 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 刘光林 专职政法副书记

司太礼 派出所所长

高 毅 司法助理员

李朝富 派出所指导员

徐永华 法庭庭长

- 1 -

冯国栋 武装部干事

黄晓专 财政所所长

侯伟宏 中心校校长

刘 杰 大关中学校长

黄树林 桂箐中学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高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区矫正 机构 通知

报:县政府 县综治委

送:县司法局 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

发: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业

大关镇党政办公室 20xx年2月21日印发 (共印45份 自存2份) - 2 -

 

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社矫办[2007]4号

关于贯彻落实《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 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各镇(市开发区)社矫办、司法所:

为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有效途径,提高矫正水平,加快体系建设,盐城市社矫办制定并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如何贯彻落实“三分”管理办法,市社矫办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严格遵照执行。“三分”管理办法旨在减化流程手续,便于基层操作,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管理监督,严格考核奖惩。各镇社矫办、司法所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严格遵照执行。

二、实施分时管教,突出教育主题。(一)入矫教育阶段,要重点突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市镇两级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入矫手续,并做好相关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市社矫办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入矫教育,将全市新入矫的被判缓刑、管制等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组织去监所接受警示教育,让服刑在教人员“现身说法”,使矫正对象明确自己的身份,促使矫正对象确立“服刑悔过”意识。(二)常规教育阶段,要重点突出“服从管理,自觉改造”。由司法所按照常规管理要求,做好个案矫正;搞好思想、法制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坚持计分考核、集中评

议、考核奖惩。促使矫正对象确立“社会责任”意识。(三)解矫教育阶段,要重点突出“遵纪守法,自强自立”。市镇两级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解矫手续,并做好相关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市社矫办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解矫教育,将全市即将解矫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请刑释解教(矫)回归社会后勤劳致富的典型代表作“现身说法”,同时邀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促使矫正对象确立“守法自立”意识。

三、实施分类管理,统一划分标准。由市社矫办在接收登记时统一提出分类建议,并在下发的“社区矫正通知书”上用字母表示矫正类型(K—为宽管;P—为普管;Y—为严管)。

四、实施“三分”管理,加强监督审批。对“三分”管理中的“分级管理”和“变更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盐城市局试行办法“附表1”和“附表2”执行。市社矫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矫正期限较短对象的管理要求。社区矫正期限不足一年的,除参加“入矫”和“解矫”教育外,中途的“常规”教育活动不能少于一次。

附:《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 社区矫正 意见 抄报:盐城市社矫办;

抄送:市委政法委,市分管领导,市社矫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大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 20xx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35份)

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分时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质量,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强化管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更好地参与“平安盐城”、“法治盐城”建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和动态管理相适应、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考核与奖惩相配套的原则。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犯罪性质、特征、改造表现的矫正对象实行分时、分类、分级的“三分”管理办法,按照不同时段、不同类型、不同级别,选择不同的教育内容、方法和矫正模式。

第三条 “三分”管理办法内容:

(一)分时管理:根据矫正对象入矫时的心理、行为特点

和需求变化等规律,将教育矫正过程按时间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3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3个月内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二)分类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等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办法,实行分类矫正。

(三)分级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危险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刑期执行情况、奖惩情况,将矫正对象定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种级别,实施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第二章 “三分”管理办法的使用

?

第四条 分时管教的时段安排及教育要求:

(一)入矫教育阶段。新入矫的矫正对象普遍存有自卑、封闭、逆反心理等特点和在行为上具有抵触、试探、被动、不愿参与的状况,采取从严管理的模式,以增强矫正对象的罪犯意识、服刑意识,促使其适应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养成自觉接受改造的行为规范。

(二)常规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的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需求等特点,突出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思想改造,帮助其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

(三)解矫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的特点,从巩固矫正成果,增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出发,重点指导矫正对象进行回顾、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及管教模式:

(一)对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于犯罪时没有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这类对象一般可采用宽管矫正的模式。

(二)对犯贪污、收贿、挪用公款、虚开增值税#5@p等职务犯罪的矫正对象,有犯罪的故意,但一般失去条件后无法重新犯罪。这类对象一般可采取普管矫正模式。

(三)对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型和刑事犯罪的矫正对象,由于其犯罪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改造难度大。这类对象一般可采取严管矫正模式。

(四)对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对象,针对其犯罪特征及心理和生理特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矫正模式。

第六条 分级管理的适用范围:根据管教时段、矫正对象的类型及其接受矫正的表现,实施分级管理(见附表1:社区矫正对象严、普和宽管要求表)。

(一) 严管等级:适用于严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严格限制活动区域,一般不得离开本县(市、区)。特殊情况,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盐城范围内活动。

2、每周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月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4、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教育活动,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

(二)普管等级:适用于普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可在盐城范围内活动。特殊情况,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省内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每半个月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两个月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4、每两个月参加一次集体学习、教育活动,可两个月一次性集中完成公益劳动。

(三)宽管等级:适用于宽管类型的矫正对象。

1、通过委托管理方式,或持其亲属及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意见),经批准后可在省内外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每月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

3、每季度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4、可按季度一次性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

(四)对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教,经批准,可适当给予照顾。

第三章 考核奖惩及其审批程序

?

第七条 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法,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

时动态调整管理等级,确定奖惩。

第八条 考核组织:

(一)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市试点地区计分考核工作。

(二)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三)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二)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对象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五)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评定1次,由街道(乡镇)司法所集体研究。

(六)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矫正对象每月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25分。因表现突出,当月得分超过25分的,须经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条 奖励:

(一)时段奖励:新入矫人员在入矫教育阶段表现好的,可提前1个月结束,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二)定级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对改造表现好的从严管

等级依次调整为普管、宽管等级。

(三)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参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四)司法奖励: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1年以上,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受到记功奖励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呈报减刑。

第十一条 惩处:

(一)时段惩处:新入矫人员在入矫教育阶段表现较差的,可延长3个月的入矫教育时间。

(二)定级惩处:根据考核结果,对改造表现较差的,从宽管等级依次调整为普管、严管等级。

(三)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四)司法惩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收监执行。

第十二条 矫正对象“三分”管理级别的变更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按规定程序评定,并填写《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变更审批表》(见附表二),报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社矫办)审批。

第十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奖惩考核,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意见,应当在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并经乡

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市、区)、开发区司法局、社矫办批准。符合司法奖惩条件的,另按程序报送有关司法部门审批。

?

第四章 附 则

?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予以记载,并将矫正对象的电话(书面)汇报及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教育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便于汇总查阅。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的“三分”管理工作接受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xx年4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本办法由盐城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表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附表2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变更审批表

矫正单位: 矫正对象编号: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说明:凡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管理等级的必须填写此表。此表一式两份,

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市、区)司法局各存档一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