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淄博职业学院20xx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为全面做好20xx年度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保障学院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升学院的综合竞争力,在总结20xx年度考核情况和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坚持学院“培养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核心任务和“巩固、提高、内涵发展”的思路目标,以追求卓越绩效为宗旨,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围绕学院的年度目标和核心任务,全面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关键绩效,为学院实现年度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全面质量全程质量全员质量的原则;

3.坚持突出关键绩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4.坚持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质控与绩考办”)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年终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系(院、部)考核内容包括公共指标(20%)、业务指标(55%)、精细化与执行力(10%)、成效与贡献(10%)、满意度(5%)五个方面,具体指标内容、观测点及计分办法见附件1。

处室考核内容包括公共指标(20%)、业务指标(55%)、精细化与执行力(10%)、成效与贡献(5%)、满意度(10%)五个方面,具体指标内容、观测点及计分办法见附件2。

五、考核实施

部门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分为指标考核和院领导考核两部分,其中指标考核占90%、院领导考核占10%。

(一)指标考核

年终质控与绩考办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成立考核专家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考核,考核专家组由各部门选聘的考核专家和质控与绩考办成员组成。

1.考核方式

专家组进行集中考核,按照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观测点计分方法及相关要求,通过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逐项进行考核赋分。

(1)公共指标主要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数据进行考核。

(2)系(院、部)业务指标主要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数据、CRP系统中的数据、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中的数据及麦可思报告数据进行考核;处室业务指标主要依据各处室年终

上报的业务指标的工作记录档案材料及质控与绩考办平时督导发现的问题记录进行考核。

(3)精细化水平及执行力主要由质控与绩考办、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办公室等根据日常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赋分。

(4)成效与贡献指标主要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数据及各部门提报的特殊贡献进行考核。

(5)满意度指标主要通过满意度测评进行考核。

2.计分方法

专家组在查阅各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的数据、各部门考核材料后,按照指标体系观测点赋分标准进行考核赋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部门年终考核得分,将其按90%权重折算计入年度总分。

3.相关要求

(1)考核指标体系中主要观测点数据提报部门,将本部门负责的数据资料报质控与绩考办。各部门上报的数据必须具体到教育教学部或专业,且需经公示或通报相关部门。

(2)各部门按年终考核实施方案要求上报考核资料,系(院、部)主要上报《自评报告》(含特殊贡献)、处室主要上报业务指标材料及《自评报告》(含特殊贡献)。

(3)满意度指标由质控与绩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4)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12月底1月初进行。

(二)院领导考核

主要考核各部门一年来的整体绩效,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

1.考核方式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听取指标考核概况及考核初步结果后,结合自己对各部门工作绩效掌握的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2.计分方法

院领导考核实行百分制,每位院领导独立赋分,平均分即为各部门的院领导考核得分,将其按10%权重折算计入年度总分。

六、减分项与一票否决

(一)减分项

1.发生给学院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大小,每次事件减责任部门1-2分,管理职能部门如有管理责任,每次事件减相关管理部门1分。

2.部门在考核中对某项工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该项为0分。

3.各相关责任部门未按规定采集上报数据、提报数据不实或错误影响考核的视情况减0.5-2分。

4.被考核部门迟报考核材料或上报错误而影响正常考核进行的,每项次减0.5分。

(二)一票否决

1.执行《淄博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意见》(淄职院政字[20xx]22号),凡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年终奖励资格。

2.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淄职院政字[20xx]16号),凡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年终奖励资格。

3.执行《淄博职业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淄职院计字[20xx]1号),淄博职业学院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各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入年终考核。对于违反意见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取消评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减分及一票否决上报

1.年终(12月28-31日)由“淄博职业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淄博职业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淄博职业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当年度“被一票否决的部门”报质控与绩考办。

2.除以上部门项目外,如有新的规定需要减分或一票否决的事项(以学院发布的通报或文件为准),年终(12月28-31日)由相关责任部门将减分情况报质控与绩考办。

七、部门考核得分

1.各部门考核得分为指标考核、院领导考核得分汇总后减去“减分”项。

2.年终由质控与绩考办将各部门以上各项得分汇总、统计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名次,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1.作为学院年终评先树优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2.对考核前14名的系(院、部)进行一次性奖励。

(1)奖励1到14名系(院、部)主持工作负责人,分别为15000元、13000元、120xx元、11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xx元、1000元,共计106000元。

(2)奖励1到14名系(院、部)所有人员,年岗位工资总额分别上浮20%、18%、16%、14%、12%、10%、9%、8%、7%、6%、5%、4%、3%、2%,奖励到系(院、部),由系(院、部)根据个人岗位考核情况分等次奖励个人,考核为D等或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3.对考核前16名的处室进行一次性奖励。

(1)奖励1到16名处室主持工作负责人,分别为9000元、8000元、7000元、6500元、6000元、5500元、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xx元、1500元、1000元、500元,共计69500元。

(2)奖励1到16名处室所有人员,年岗位工资总额分别上浮16%、15%、14%、13%、12%、11%、10%、9%、8%、7%、6%、5%、4%、3%、2%、1%,奖励到处室,由处室根据个人岗位考核情况分等次奖励个人,考核为D等或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九、相关说明

1.各职能部门上报的数据需提前进行公示或通报各系(院、部)和处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资料数据。

2.本年度凡CRP系统能提供的考核数据及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提供的数据将优先采用。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4.本办法由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淄博职业学院20xx年度系(院、部)绩效考核指标

2.淄博职业学院20xx年度处室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篇:20xx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20xx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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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视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治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然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游记为不计进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治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 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治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 审判业务

第六条 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投递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八条 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

第九条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 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条 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进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 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 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 季度通报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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