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事件总结

关于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办法》顺利实施,我局做了大量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上市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监测,推动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从《办法》颁布以来即要求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全面开展

为更好执行《办法》要求,成立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各县成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级卫生局行政部门相关领导及相关医疗机构代表共同组成的本辖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主要制定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相关专业培训。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协调机制,保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渠道畅通,协助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本辖区的技术调查工作。

地市间建立起了药监部门和卫生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制度,形成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制度协调及时,并使这一机制常规化、长效化。同时,要借助各市(州、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的基础,尽快落实地、县两级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机构和具体人员,以保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全面正常有序开展。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明确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的职责和任务。

1、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组织检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局组织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助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辖区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生后相关技术调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2、各市(州、地)卫生局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制度建设及开展情况;对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的医疗技术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技术和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技术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产生后的相关技术调查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一、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单位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落实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的职责,并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核实、上报工作,畅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的提供渠道;协助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的相关调查工作;配合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实施重点品种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组织本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培训工作。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和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开通网上直报基层用户,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开通用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明确报告原则、范围及程序,及时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报告原则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对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均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二)严重伤害是指危及生命、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等情形之一者。

(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范围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报告涉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办法》十五条的规定,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办法》十六条的规定,在每年的1月底前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每年的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案。 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单位应根据上报时限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内部的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限,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或医疗器械设备管理部门与相关科室的报送责任,并指定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做到及时上报,确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渠道畅通。

五、积极开展再评价工作,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制度,是改进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加强对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督导。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觉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再评价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再评价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和再评价结果。必要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以保证上市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六、强化报告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加大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县级医院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除零报告。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建立医疗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落实人员。特别要督促建立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隐瞒不报、不及时上报、阻碍调查情节轻微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对社会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加强宣传培训和队伍能力建设

要加大对贯彻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良好的用械观念,正确对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整体水平。

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要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知识纳入对药监系统和卫生系统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干部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拓展教育培训渠道,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监管干部、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培训,提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意识、报告质量和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能力。

八、严格考核,加强督导,探索机制创新,积极推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深入开展

各市(州、地)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内容,不断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另一方面要建立评先评优、通报表扬、优先培训等激励措施,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主动性。各地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深入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篇:不良事件总结

各类不良事件分析如下:

1、制度执行不到位:

查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因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而在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仍占较高比例。具体表现在口头医嘱执行查对不严,服药注射处置查对不严,致使给患者输错液体或漏发口服药。

交接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患者已用的药、未发的药未做好仔细交接,致使给患者重复用药、漏发口服药。

2、流程不合理:未按流程操作,致使患者约束时问过长引起不适,自行解开约束带进而拔管。

3、护士因素:

工作经验不足:低年资护士较多,对一些专科知识、基本常识、操作规程掌握不牢固,工作流程不熟悉,查对制度落实不认真。

责任心不强,是导致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很重要的因素之一。未对患者进行有效评估,工作缺乏前瞻性。

护理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工作忙。

护患沟通、告知不到位,致使患者未明确配合的原因及目的而自行拔管;在患者提出疑问时,护士未给予足够重视,造成重复用药。

4、患方因素:小儿、患者意识欠清,配合能力不足,家属不能有效配合也是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的客观因素。

5、管理因素:

培训不到位:技能操作培训流于形式,理论基础差,缺少对专科知识的培训。

督导不力:护士长、护理部对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培训管理不够。

三、上报的不良事件中院感部分7例,主要为职业暴露。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当有可能接触到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破损皮肤时要采取防护措施,暴露后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并进行追踪检测。

四、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科室要加强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按照《l JI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各种医疗文书,保证医疗安全。

2、加强沟通,包括医忠沟通,护忠沟通,医护沟通,医医沟通,保证医疗服务工作连贯,规范,无缝隙,告知患者及家属目的及注意事项,使其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保证患者的安全,取得配合。

3、科室加强制度的学习,尤其是核心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严守医嘱管理制度,确保医嘱(尤其是口头医嘱)执行准确无误;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尚未完成的治疗、特殊用药等做到仔细交接。

4、术前术后知情同意告知要充分,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几率和危害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等内容详细告知患者。

5、医护人员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责任心,对病人负责,保证医疗安全。

6、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科室重点加强专科知识及技能操作的培训,对新上岗护士的护理技术操作做到放手不放眼,做好传帮带。

7、医务科、护理部、感染办、科土任、护士长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的监管,完善预警机制。

8、第一季度药物和器械方面不良事件存在漏报现象,请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发生不良事件及时上报,保证医疗安全。

 

第三篇:20xx年第一季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总结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分析总结

——20##年第一季度

20##年第一季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12例,事件由五个临床科室报告。报告及时、效果明显,促进相关流程再造,提高相应环节质量,保障质量安全。

一、        事件统计分析

本季度合计上报12例,由临床科室、影像科上报,具体科室上报分布情况见下图,报告数量最多的科室为四区,报告5例,其次为十一区、一区、七区、九区、影像科,这与科主任负责管理、科室人员自觉主动密切相关。

本季度发生的不良事件为II、III、IV级事件(具体分布见上图),均未引起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各科室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处理,均保障了医疗安全。医务科对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积极整改的科室给予奖励。

二、        事件原因分析

第一季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各科室均完成事件个例原因分析、处理、评价持续改进措施,在此,只针对发生较多、特殊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分析。

(一)冲动事件分析

本季度报告的冲动事件5例,主要原因:1、医生病情评估不到位,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执行不到位,未识别有攻击风险的患者。2、患者受精神症状支配,3、护士对有被害妄想、命令性幻听等高危病人关注度不够。4、未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

(二)、病人逃跑、出走事件分析

本季度报告精神科病人逃跑事件2例,综合科病人出走1例,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医院因素                  医护人员因素

                            

医院娱乐设施不全               病情评估不到位

    探视制度不规范                护士责任心不强           

            奖惩制度不完善             宣教、疏导不到位                                           

            检查制度不健全            病人多、工作繁忙

                                                                                          病态心理支配,自感病室如地狱

  后勤人员安全                    生活单调、苦闷

防范意识差                         思念家人

                         担心工作、经济困难

 


后勤因素                         患者因素

三、整改意见

个例持续改进措施见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综合分析,提出以下几点整改意见:

(一)、不良事件报告管理方面

1、科主任加强科内人员培训,负责完成每月不良事件质控,在报告数量、质量上强化指标;

2、医务科加强督导,鼓励科室上报;

(二)不良事件报告内容方面

1、加大医院环境安全及医疗隐患排查,对报告的不良事件追踪落实,消除隐患;

2、落实病情评估制度、医师三级查房制度、巡视制度、探视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加强院科两级督导;

3、加强后勤工作人员培训。

                                              医务科

                                           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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