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于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

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300元。

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500元。

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300元。

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实,除批评教育外,收违约金50元。

8、实行人口出生、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婴儿出生五日内,人口死亡三日内应主动向居委会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50元。

9、出现政策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6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0、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法定程序抱养、捡养、收养他人子女和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0元。

11、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或利用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收取违约金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200元。

13、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必须自觉参加乡、居委会组织的孕情、环情、病情检查,凡接到通知不参加检查者,每次收违约金5—10元。

14、对初婚、怀孕的实行自觉申报制度,初婚者在五日内,怀孕者在两个月内,其本人或家属自觉向居委会及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30—50元。

15、凡违法生育者,必须一次性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清应收社会抚养费的80%,否则居委会拒绝办理小孩入户证明及其它手续。

第七条 共 产 党员及居委会干部违反本《居民自治公约》规定,除按本《公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第九条 居委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媳妇”、“好公婆”、“十大孝星”活动,使之形成人人关心计划生育,个个执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除享受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外,在建房、子女升学、家庭困难补助等方面,居委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监督《公约》的执行,社与社,院户与院户之间相互 监督,并及时向居委会或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约》有效实施,实行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接受“区指导、乡监测、全体居民监督。”每月向居民代表报告一次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居委会共 产 党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居民代表签字:

 

第二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自从20xx年x月实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以来,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在深化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中,我们做了以下几点。

一、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组织网络。

在抓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组织建设中,我居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理事会、监事会,每个小组都有7至15名成员组成,主任由居委会主要领导出任,秘书长由计生专干出任,成员由居民代表及楼院长担任,我们做到了职责明确,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二、 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为了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使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落实到实处,我们先后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居规居约》、《公开制度》等还起草了《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经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有效的《自治章程》,以上这些都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而保证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按着自治的章程要求每季度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通报本季度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下季度所要开展的工作,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写出书面总结。

三、 有一支有组织能力的队伍

为了有效地开展居民自治工作,我们建立了一支有组织有能力,经常活动、能做群众工作的计生自治队伍。他们积极参与与配合居委会各项社区的救助和福利服务,能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能调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良好气氛。发挥他们在自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 自治工作与宣传服务结合起来

在开展居民自治宣传工作中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帮你建个幸福家”等活动为结合点,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咨询服务,作为我们工作的中心,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热线电话,摆放避孕药具专柜,计生信息反馈箱,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使群众满意率有所提高。

五、 建立居民举报制度

对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超计划生育的人员,都可以举报,举报查实按计生委规定给予奖励。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保证每年人均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对计划生育家庭户有奖励倾斜政策,并能及时兑现。

经过两年多的不断创新,我们做到了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各种档案资料齐全、底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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