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文县级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一)农业保险险种概况。目前,洪泽县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主要有三麦、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三麦、水稻保险是从20xx年开始试点,到20xx年在全县推开,主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承保;能繁母猪保险从20xx年x月份开始,由人保财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承保。20xx年开始,洪泽县又率先在淮安市范围内开展了设施高效农业保险。三麦、水稻保险主要是对种植初始物化成本保险,而不是一种针对农作物产量的保险。

(二)保费和理赔标准。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20xx年到20xx年间,三麦、水稻每亩参保保费分5元档、10元档和15元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减产70%以上的,参保农户相应得到每亩100元、200元和300元的保险赔偿。从20xx年水稻保险开始,参保保费调整为10元档、15元档、20元档和25元档,赔偿标准相应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原则上一个县城区域范围应选择一个档次进行投保。目前,洪泽县三麦、水稻种植业保险赔偿标准统一选择500元/亩的档次进行投保。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头。

(三)保费补贴。三麦、水稻保险20xx年和20xx年试点期间,保费市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参保农户缴纳50%;20xx年保费中央财政补贴2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缴纳40%,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三麦、水稻承保面达70%以上的村,按农户实缴保费的10%奖励村组干部;20xx年至今保费中央财政补贴提高至35%、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参保农户只缴纳3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参保农户缴纳20%。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为了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分别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保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目前县政府基金由县财政局管理。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按保费总额三麦和水稻保险提取14%、能繁母猪保险提取15%,专项用于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

工作费用支出,其余部分用于当年保险理赔,20xx年下半年起调整为60%进入县政府基金专户,40%进入承保机构基金专户。当年保费不够理赔的,从基金账户中支出,历年基金专户结余资金仍不能满足理赔的超赔部分,20xx年下半年起调整为县政府承担60%,承保机构承担40%。至20xx年下半年开始,依据市政府与承保机构签订的农业保险种养业联办共保协议相关规定,政府与承保机构的专项基金及赔付分成比例调整为5:5,具体到洪泽县,由县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洪泽县支公司按照5:5的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五)受灾理赔。农业保险受灾理赔工作由承保公司牵头,有关镇、部门配合,组织农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理赔定损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勘察定损,勘察定损情况报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最后由县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委员会主任批准理赔。目前,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承保机构严格按照淮安市农业保险七步工作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受灾后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具体流程分为: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

二、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农户认为承保理赔手续较为复杂。经过6年的运作,农户对开办农业保险的态度是积极且支持的。但很多农户希望能简化相关承保、理赔等手续,承保前,农户缴纳了保费后就认定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保险生效日期在缴费后已经确定,而实际过程中,保险公司必须经上级核准后,由电脑系统生成正式保单。而农业保险承保是以县为单位集中统一承保录入,工作量大,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录入工作。同时,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必须在村级地区进行承保公示,同时能繁母猪保险必须经过20天的母猪观察期之后才能正式生效,这就和农户希望尽早承保生效的要求产生矛盾;特别是在受灾后,农户更是希望能够尽快拿到理赔款。而这与农业保险涉及到的承保、理赔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理赔七步工作法操作相矛盾。因为七步工作法必须要经过七个具体环节,即农民申报、村组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示、理赔兑付,将七个流程完整的完成必须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宣传解释工作。

(二)承办农业保险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随着农业保险所涉及到的险种的增多以及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中华联合财险洪泽支公司的农险人员在宣传、承保、查勘、理赔等具体环节上的调配越来越困难。目前该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靠政府的相关部门,这其中乡镇的农经站起到了重要角色,投保资料投递要通过农经站、理赔核查也要借助农经站。借助政府的力量对推动农业保险开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可能让保险公司产生依赖性,从而影响农业保险下一步的发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仍显狭窄。目前种植业保险的开办是以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为基数进行承保的,每年的参保面基本在90%左右,而种植业保险目前仅限于三麦、水稻两种农作物。养殖业保持覆盖面虽在90%左右,但也仅限于能繁殖母猪。随着“十二五”农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农村种植业已逐步从传统的粮食种植向优质瓜果、蔬菜等现代高效农业多种种植方式并重的方向转变,农业对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加大,现有的三大主要农业保险险种已不能满足农户多方面的保险需求。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仍显滞后。虽然目前我国的农业法、保险法等对农业保险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刚性的要求多,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少,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如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各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以及如何具体实施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理赔工作中不够规范,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同时,由于缺乏严谨的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在农户受灾理赔过程中,当农户夸大受灾损失,镇村审核不严时,就给保险公司定损、核赔带来一定困难,从而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力推动仍需加强。据中华联合保险洪泽支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具有一定的标准,部分农户因受损达不到理赔标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降低次年的投保积极性。加之目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镇一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够高。同时,还由于各乡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高有低,乡镇之间、村组之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中还存在不平衡性。

三、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在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的引导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同时财政补贴及相关的措施落实更需进一步跟上。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性宣传,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款、国家护农惠农政策向农民宣传到位,解决农民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保险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与配合。

(三)进一步充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办力量。一方面承办农业保险的机构要充实自身农险人员,加强农险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借助外部力量,充分发挥基层村组干部协办农险的作用。

(四)进一步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险种。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在扩大。这就需要保险机构一方面要巩固发展传统的三麦、水稻和能繁母猪保险,力求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要加大创新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开展诸如水产、家禽、牛羊养殖等具有各地特色产业的保险,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要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原则和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切实防范造假骗赔现象的发生。

 

第二篇:保险学论文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研究

专业:×××× 学号:×××× 姓名: ×××

摘 要: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使得农业保险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国家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办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量补贴。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是很乐观,本文针对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善

1 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1]。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建立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对于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xx年,云南、贵州、广西、重庆、四川5省(区、市)耕地受旱面积1.01亿亩,占全国受旱耕地面积的84%,作物受旱7907万亩,待播耕地缺水缺墒2197万亩。有2088万人、1368万头大牲畜因旱饮水困难,分别占全国受旱的80%和74%。农业灾害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这样巨大的损失只靠国家来救济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此时就起到了对农业的保护作用。自然灾害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在现阶段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立农业保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证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最基础产业,同样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一般具有将强的外部性,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 [2]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成效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于20世纪xx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三轮农业保险的试验,使得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区,险种已涉及种植、养殖等多个领域。

2.1 业务快速发展,服务面迅速扩大

20xx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达3812亿元,同比增长59%;参保用户已达1.33亿户次,同比增长48%。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亚洲首位,全球第二。

2.2 涉农保险产品更加丰富

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品种达到9个,地方性财政支持的险种已涉及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

2.3 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2.4 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以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吉林安华、上海安信和安徽国元等4家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2.5 农业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

农业保险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应对极端天气变化、推动农民迅速恢复生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现状分析[4]

3.1 赔付率高,承保业务亏损严重

据调查,20xx年河北省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同比增长378.53%,远远超过保费210.61%的增长率,赔付率达91.24%。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综合赔付率超过110%(保险界公认的盈亏平衡点为70%),20xx年—20xx年x月承保亏损合计达2510.5万元。

3.2 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方式是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方式较单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地方政府的政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并且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甚至被挤占、挪用,资金到位率低,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和偿付能力。

3.3 涉及多部门和组织,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发展涉及到多部门和组织,需要各部门和组织间大力支持和配合,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环节多并且法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各部门职责不明确,最终导致农业保险开展工作效率降低。

3.4 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农业生产者经营规模小而散,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经济价值低,使得农户投保意识淡薄,自愿缴费积极性低,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我国农业发展落后,受自然灾害影响很大,农业生产的商品化程度低,最终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所以给农作物投保对农民来说实属有心无力。

3.5 保费收入低,规模化经营受限制

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险种少、覆盖面窄且承保率偏低,导致保费收入过低甚至亏损;且受我国农业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保险公司规模化经营受制约,无法有效扩展业务。

4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5]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法制缺失、有效需求不足、化解风险能力差、巨灾保险支持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4.1 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如四川省到20xx年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26.26万,按19791959户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仅为0.47元。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还存在着“一旦遭灾,会有政府来救济”的依赖思想,因此,不少农民认为购买农业保险没有什么必要。二是农民的经济收入低,因而投保能力较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的保费率一般为8~15%,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费率仅为4%,这就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农民土地经营规模偏小且零星分散。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20xx底,中国耕地面积为1.22亿hm2。据调查,全国平均每个农户耕种0.61hm2土地。被分割为8.99块,平均每块面积为0.068hm2,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4.2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的保障

国际上,凡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

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等措施配套实行,一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经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计划,对农民吸引力大,约束力强,动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我国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和价格补贴等手段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对通过保险转嫁以分散风险的方式则运用比较少,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各种支持十分有限。在政策上,农业保险业务,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同商业保险一样对待。政府也没有像相关的财力投入和扶持型政策,如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

4.3 农业保险的水平较低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其次,农业保险险种单调,保险范围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以内。

4.4 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20xx年x月x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试验普遍存在着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问题,业务开展波动较大,很难正常运作下去。

5 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农业发展现状比仍然存在着农业保险覆盖面低,农业保险的规模过小,保险保障水平很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6]。所以针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提出几点建议[7]:

5.1 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20xx年底,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积极倡导下,《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

已经启动,但至今没有出台。应加快《条例》的起草,争取尽早出台。各省市区应根据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及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性质,费率水平,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的责任,各主体的保费负担比例,风险准备金的提留,监管责任,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农业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2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长效机制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建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常规项目,明确每年财政预算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比例。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投入要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增加对西部落后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农产品保险的补贴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方式,逐步提高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降低县级财政补贴投入比例。尝试建立省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统筹制度,省市区财政拿一部分,其余部分根据各县(市区)财政状况,分配农业保险保费统筹数额,财政状况好的多拿,差的少拿或不拿。统筹起来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省上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5.3 加大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支持力度

要研究制定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给予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将机关车辆保险等赢利稳定的险种交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机构经营,弥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

5.4 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在国家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的同时,按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分布,建立区域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建立国家级、省市区及部分财政实力强的县(市区)农业保险超额基金或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

5.5 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手段综合运用

从美国、日本、印度等国的经验来看,为解决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很

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和有条件强制投保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将农业保险与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养殖补贴等国家支农政策综合起来运用,对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品种,应有条件地强制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信贷紧密结合,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方式和产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余科,刘刚.农业保险『遮风挡雨』——关于完善农业保险的初探[J].江海纵横,20xx,

(6):42-43

[2]唐福春.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景德镇高专学报,20xx,26(3):57-59

[3]张世花,吴春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博弈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xx,24(7):56-59

[4]关静,马利军,胡佳.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xx,(19):149-150

[5]孔云梅.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及对策[J].河南农业,20xx,(9):60-61

[6]彭钢.对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建议[J].中国保险,20xx.1:32-33

[7]张文奇.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研究[J].西部财会,20xx: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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