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决议的

本项所指的“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旨在通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条款(又叫解决争议的条款)。“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旨在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如果仲裁机构在本项所列情形下行使了仲裁权,则有利于当事人自愿原则。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根据我国涉外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收案后,仲裁委员会应通知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涉外仲裁规则中还规定,被申请人有答辩的权利,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

备,应即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表明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被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程序就不合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这包括两种情况:(1)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庭的组成就是指如何选定仲裁员的问题。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独任制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1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二是合议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没有按照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所作裁决是无效的。(2)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这里讲的“仲裁的程序”是指实际进行的程序,即该案的整个仲裁过程和作法。按照国际惯例,仲裁程序的适用,可以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加以选择。没有选择的,一般都依仲裁地国家的仲裁法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我国,仲裁程序必须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一旦选用此规则,就必须自始至终按这一规则进行,如果实际所做的与确定采用的仲裁规则不相符,所作的裁决也是无效的。此项规定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纽约公约》中也有类似规定。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仲裁决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在仲裁协议中,确定了提交仲裁的内容和范围,涉外仲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果超出了当事人提交仲裁的范围,则裁决对当事人无效,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如果涉外机构对其无权仲裁的经济纠纷案件作出了仲裁裁决,则其裁决不具有法律执行力,不应予以执行。

以上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果被执行人申辩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进行申辩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该证据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遂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可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将该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和有关仲裁机构。如果该证据经审查后被否定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申辩,依法继续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如果认为该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时,应当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请;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应当不予执行的,应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并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子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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