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特点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特点分析来源:未知 时间:20xx-03-19 字体:[大 中 小] 收藏 我要投稿 浏览:125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水平的提高和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普益财富监测数据显示,20xx年x月中国驻地银行共发行了1199款个人理财产品。几十家银行上百种个人理财项目,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本文在研究对象上选择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发展相对成熟的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分类总结理财产品的特点。根据特点分析,为投资者提供行之有效的投资理财建议。

二、我国理财产品的发展及现状

近年来,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快速发展,表现为以下方面: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全覆盖,结构创新日趋活跃,产品门类日益多元化;金融危机冲击下,投资者风险厌恶程度上升,避险型理财产品成为主流;产品期限结构短期化,申购赎回机制日益灵活,流动性不断增强。

三、理财产品的特点分析

(一)理财产品分类。不同的研究角度,学者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各有不同。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将其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3类;按照投资方式与方向的不同,有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和QDII型等。本文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分析,采用投资方式不同的分类方式,对每类理财产品的特点进行了具体分析。

(二)各类理财特点。不论是储蓄存款、基金、股票还是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投资的金融工具,都具有三个基本特点,即风险性、盈利性及灵活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也不例外。本文从金融产品的三个基本特点入手,对各类理财产品进行分析。风险性从其投资的方向、是否保本保息来衡量;盈利性主要是其到期的收益率;灵活性用其投资的期限和能否提前终止来考察。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普益财富网联合发布的近年来几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报告》,选择报告中推荐的有特色的理财产品对其以上三个特点进行了分析。

1、债券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将资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也投资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工具。从本文所选择分析的建设银行的利得盈债券、中国银行的债市通和华夏银行的华夏理财"增盈107号"人民币364天债券型产品3种理财产品可以分析得出债券型理财产品的以下特点。商业银行推出的债券型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等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风险小的产品,因此投资风险相对于其他三种理财产品风险最低。相对的低风险就意味的低收益,一般的债券型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只能达到2%-4%。投资者只能获得一个相对于存款利率稍高的收益。客户一般不能终止投资,同时期限也比较短。

2、信托型理财产品。固定收入信托型理财产品因保本保息,提供100%本金保障的基础上,而且因为项目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率很稳定。收益高、稳定性好,是固定收入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这类产品起点金额为5 万元, 期限一般在2年以下,现阶段年化收益率为4%~6%,收益远高于同期存款。客户一般不能终止投资,一般信托型理财产品的期限在两年左右。

3、挂钩型理财产品。挂钩型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港股挂购等。从本文所分析的中国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A+计划20xx年第四期产品1、中国银行的中银进取10001A-标普高盛农产品超额回报指数挂钩产品和北京银行心喜系列20xx080号:人民币7天SHIBOR利率挂钩理财产品挂钩型的理财产品特点主要取决于其所挂钩的产品。

挂钩型理财产品的风险大,收益率也相对较高,优质稳健的此类理财产品可以达到6%-8%的收益率。有时,商业银行对募集的理财资金的运用与所挂钩指标毫无关系,二者在

不同体系中各自运行,投资者所获得收益率无法明确计算,只能任由商业银行分析,缺乏很大的参考价值。挂钩型理财产品的期限长短不一,投资者也没有提前终止的权利。

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

(一)首先了解产品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状况。一般来说,保本固定收益类型的产品风险等级最低,可视为固定存款,适合保守型的投资者。与其相对的不保本产品,收益一般为浮动型,这种产品风险等级较高,但往往预期收益很可观,适合于进取型的投资者。介于两者之间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应该最受广大投资者青睐。在保证不损失本金的情况下有机会获得高于定存的收益,适合稳健型的投资者。

(二)选择适合的理财产品。重视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与方式,看产品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实现盈利。通过分析各类产品的特点得出的投资建议如下:1、债券型产品,由于债券类产品投资标的风险较低,收益比较固定。所以它适合投资风格较保守的投资者,这样可以低风险获得较定期储蓄高的收益,另一种是做了投资组合的投资者,可用此类产品降低组合风险。2、信托型产品,信托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回购的信托产品或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虽然产品不保本,但产品收益较为稳定,风险相对较小。比较适合追求高收益,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但是在投资时,选择有实力、有银行担保的产品,规避信用风险。

(三)关注产品的赎回条件和期限。有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允许提前赎回,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虽然能够提前赎回,但只能在特定时间赎回,且需要支付赎回费用;有的银行理财产品有保本条款,但其前提是产品必须到期,投资者提前赎回就有可能亏损本金。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要注意自身资金未来的供需情况,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方式,避免未来资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导致投资的亏损。

参考文献:

[1]顾红.上海市大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对策[J].上海金融,20xx(10):91-93.

本文来自草根论文网,原文地址:http://www.cglunwen.com/lunwen/20xx0319/3919.html

 

第二篇: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

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

[摘要]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最早出现在瑞士,之后在美国、欧洲以及亚洲的日本、中国香港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迅速地推广,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大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但是,我国当前理财业务的法律尚不完善。为促使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和发展以及法律监管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监管

1现状

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xx年代,商业银行才率先开展了这项业务。19xx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成为首家成立的私人银行部的国内银行,并推出了国内首个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只要在这里保持最低10万元的存款,就可以享受到该行提供的个人财产保值升值方面的咨询服务。随后个人理财业务才逐渐发展起来。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初期只是各银行用来吸收客户和强化客户忠诚度的免费促销手段,没有赢利目标;但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稳步提升,个人金融产品日益丰富,理财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大众对个人理财的认知也普遍提高,银行业转而谋求该业务的更大发展,以期获得丰厚利润。

根据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的定义:金融理财或个人财务规划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专业的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客户各方面的财务状况,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最终帮助客户制定出合理的和可操作的理财方案。个人理财业务旨在分析客户财务状况,针对客户的不同收入、年龄、家庭结构等,提供合适的理财方案,以帮助客户实现各阶段的财务目标。

2发展

2.1萌芽阶段(1978—20xx年)

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开始介入我国境内个人理财市场,个人理财业务越来越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业务竞争的焦点,成为其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主要领域。

2.2起步阶段(20xx—20xx年)

真正拉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竞争序幕的,是20xx年x月招商银行退出的“金葵花理财”业务。20xx年,建设银行以“汇得盈”命名的个人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第1期正式向市场推出,随后,各家银行也相继推出了名目繁多的外汇结构性存款,如汇率区间累计增值存款、阶梯跳跃型存款等二十余种。

2.3初步发展阶段(20xx年至今)

随着20xx年年底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我国国内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各家银行竞争的重点。随着银监会和市场主体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深入了解以及理财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正迎来一个逐渐规范、快速发展的时期,并呈现出品牌专有化、产品多样化、服务个性化的特点。个人理财产品不仅经营风险较小而且收益稳定,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高银行竞争力。个人理财产品正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主要产品之一,成为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联动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威力扩大市场份额、获得更大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工作也日渐受到重视。

3法律监管

由于我国社会公众中接受并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人数不断增加,对其发展提供更加成熟完善的制度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而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监管,只有将其纳入适当的监管体制之下,从而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所以相关的立法存在很多空白。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相关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部门规章进行细化规范。

3.1法律监管现状

①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界定模糊。②客户知情权和理财信息披露不完善。③缺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④风险预告机制不健全。⑤采取“一刀切”制度设置限制了创新能力。

3.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配套机制所存在的问题(1)行业自律组织缺失。中国银行协会是银行业整体的自律性组织,更多是针对商业银行之间争议,维护的是商业银行的利益。并且中国银行业协会各委员会中没有个人理财委员会,更没有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行业准入标准、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客户知情权与隐私权等纳入其自律范围,使得管理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自律目的没有实现;另外,随着个人理财市场的不断增长,理财规模早已超过万亿大关,对专业理财人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加大,目前我国理财专业人才的考试是理财规划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

(2)理财产品的设计阶段缺少管控沟通机制。一些商业银行通过强调收益率而试图忽略风险提示,增加理财产品的销量。又有投资者无法得到超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的情况,这样的产品设计以后还会花样翻新,如果不能再设计阶段建立有效的沟通管控措施,就会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之后才发现,不仅银行的信用会受到严重损害,同时也不利于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长期发展。随着个人理财产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理财产品市场需要更加完善的相关制度。

(3)分业体制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影响。分业监管的不协调,直接导致现在的金融监管混乱局面。

3.3法律监管内容

(1)信息不对称。个人理财业务在发挥作用时往往受到信息方面的制约。信息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经济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当存在不确定性时,投资者的决策就具有风险。个人理财业务的本质就是用现在的货币与未来的货币进行交换而未来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不同时点的收益率并不是交易能够发生的唯一决定因素,往往更高的收益率伴随着更高的不确定性。因此,市场指标的不确定性成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决定性特征,信息问题也就成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核心问题。与此同时,理财产品又充满了不确定性,就像其他经济物品一样,信息也是一种稀缺的有价值的资源,信息成本的昂贵迫使个人投资者往往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作决策,从而导致决策错误和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想要减少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并改善个人理财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就必须使投资者获取尽可能充分、准确、全面、及时而且对称的信息。所以,政府必须承担起克服个人理财业务信息不完全性和非对称性的重任,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所有投资者创造均等的,能够充分、真实、及时地获取信息的市场环境。这也是个人理财业务监管者的首要职责所在。

(2)系统风险。大多数个人理财产品都在媒体做了大量的营销宣传,并且通过银行网点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售。由于这种公开发售性质以及购买人数众多,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可能来源于:①金融体系的泡沫风险;②实体经济部门传导的风险;③银行的经营风险。

4结论

本文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现状与发展出发,引入个人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问题,认为法律监管的内容主要应当从信息不对称以及系统风险因素两个方面考虑。由于当前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各方面机制还不健全,理财产品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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