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技师论文-浅谈夜间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夜间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也造成了各种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给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由于夜间视线不好,造成了夜间道路交通事故危害性、破坏性、死伤率都居高不下。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是车毁人亡的重大危害后果。如何遏制和减少夜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方法。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夜间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以及整治对策。

一、夜间交通事故多发的成因

由于天气光线等诸多因素,驾驶员在夜间行车心情比较放松,注意力也就容易分散。据统计,本辖区在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80%以上发生在夜间,而大多数重大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都发生在夜间。因此,做好夜间交通事故的预防非常重要。

夜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夜晚车辆相对少,驾驶员会猛踩油门。我们知道,在夜晚,光线不好,同时,道路上车辆和行人也相对减少。于是,一些驾驶员为了尽快地赶往目的地,就大着胆子猛踩油门开快车,根本不去考虑后果。再加上夜间光线暗淡,驾驶员视线能见距离缩短,路面状况模糊不清,虽然车灯的照明度达到了一定的亮度,但视线总不如白天清晰。同时,速度太快会使驾驶员视力相对下降,判断情况的时间缩短。速度太快还延长了车辆的制动距离,扩大了非安全区。一旦突然发现前方有紧急情况,驾驶员就会措手不及,乱了方寸,采取措施不及时

或不正确,后果可想而知。

(二)由于车困人乏,违章停车路边休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如驾驶员需要停车休息,随意停放,不开停车夜视灯,不放置警示标志,车身占据行车道,甚至有的车辆停放在陡坡处、转弯处、交叉路口等。这既影响过往车辆的正常行驶,又容易造成一些由于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法驾驶车辆追尾碰撞。夜间人困车乏停车休息时,有的驾驶员忘记在车前后一定的距离内摆设警示标志和开启示警灯光。这样,由于夜间视线不清晰,来车无法远距离看到前方的车辆,当快速行驶到前方发现时为时已晚,就来不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有的驾驶员摆上大块石头作为警示标志,放在路中间,其结果使快速行驶的车辆因看不见就会碰上摆放的石块,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人车劳顿,勉强打起精神驾车。一些长途行驶的车辆车主为了赶时间,让驾驶员长途奔波,顾不得休息,把安全行车抛至脑后。这样,人的体能和精力是有限的,由于长时间的驾驶操作和奔波,人体机能消耗很大,如果不能很好的休息,精力就下降,注意力就会不集中,况且人体的生物钟在夜间是处于半休眠状态,夜间行车危险性会加大,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危险。

(四)强行超车,占道占线。 有些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由于争强好胜和显示自己的高超车技,总想千方百计强行超过别人,甚至有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强行超车。这样,由于夜间行车视线不好,目测与前方来车的距离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当正在超越时,前

方来车临近,想把车辆驶回正常车道时,会因车速过快而无法及时回归,或者正赶上其他车辆占线,结果导致与同向行驶的车辆发生刮擦或与对向行驶而来的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事故的几率会增加。

(五)过度自信,开车随意。夜间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和行人相对减少,一些有着一定驾龄和技术的驾驶员由于过于自信驾技高超,而疏忽了安全行车的准则。这些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往往注意力不集中,或吃东西,或点香烟,或打电话,或与同坐的他人聊天、嬉戏,至两手不把握方向盘。可想而知,由于注意力分散不集中,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驾驶员就会措手不及。

(六)争强好胜,飙车族增加。时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已进入众多家庭。同时,道路也在不断的加宽,路况越来越好。一些年轻人逞强好胜,夜晚闲暇无事,三五成行到宽敞的马路上兜兜风,飙飙车。我们时常看到呼呼随风而过的快速机车,还有那刺耳的叫声。真是让人替他们捏着一把汗。试想,在车辆和行人突然出现时,他们还能够来得及采取制动措施吗?

二、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针对以上存在的夜间事故多发的特点,作为交警部门要从本辖区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出发,认真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采积极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夜间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一)积极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教育,提高广大驾驶员的交通安

全意识。做好驾驶员队伍的管理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源头,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为此,交警部门要积极对辖区驾驶员进行核查登记,按照属地划分原则,将安全教育活动分配到辖区各驻地中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同时,利用交通安全学校这一有利阵地,以及车辆年审的时机,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不留死角,落实到人。同时,积极利用广播电视这一覆盖面广,影响大的特点,利用本单位在县电视台栏目对夜间行车带来的危害进行宣传,利用血淋淋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使驾驶员从内心感受到夜间行车不遵守交通法规带来的危害。

(二)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制定有效措施。夜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其规律,特别是在一些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段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为此,交警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开展对辖区道路安全隐患进行一遍普查。主要对于一些人员集中的公路边的村庄、十字路口、道路转弯处、山路陡坡处、厂矿企业密集区等进行细致的普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要在这些路段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和电子屏,有必要的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三)加大夜间管理力度,严查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针对夜间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影响,交警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治。在夜间发生最多的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极大的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为此,在一些重点路段设立流动检查小组,及时查处这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防微杜渐,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由于以上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同

时,在辖区主要路段增加电子监控的数量。同时,利用数码相机、酒精检测仪、摄像机、录音笔的科技产品,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使违法驾驶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自觉改正不良习惯,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带来的严重后果。

 

第二篇:汽车驾驶员技师论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是所有国家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调偶然发生的。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主要的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事故 成因 预防措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调偶然发生的。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主要的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

1.1 人的因素

人是影响交通安全最活跃的因素。在人—车—路—交通环境构成的体系中,车辆由人驾驶,道路由人使用,交通环境要有人的管理。因此,对交通安全的研究应对人以足够的重视。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超车、疲劳驾驶等原因造成的人员死亡比较突出。统计数据同时表明,超速行驶、客货运输、无证低龄驾驶、夜间行驶成为马路四大“杀手”。

1.2 车辆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的主要运行工具。车辆技术性能的好坏,是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车辆制动失灵、制动不良、机件失灵、灯光失效和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等,都是酿成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据我国交通事故的统计资料中可知,制动系和转向系故障是车辆因素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现有运行车辆中有50%左右属于机构失调、带病运行,特别是个体车辆和挂靠车辆更为严重。这些都构成了交通事故的机械隐患。

1.3 道路因素

道路交通的安全取决于交通过程中人、车、路、环境之间是否保持协调,近几年,由于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远远超过交通基础设施增长速度,而我国低等级公路还比较多,道路狭窄或破损,大部分道路没设中央分隔带和路边两侧护拦,警告、限制等标志数量不足、标志不清不规范、符号模糊难以辨认,这些都从客观上增加了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因此,除了前两个因素以外,道路本身的技术等级、设施条件及交通环境作为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它们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道路建设和养护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因道路因素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应该引起道路规划、设计、养护、管理等部门的足够重视,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尽可能的减少不良道路引发事故的隐患。

1.4 环境因素

交通环境主要是指天气状况、道路安全设施、噪声污染以及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等。驾驶员行车的工作状况,不仅受道路条件的影响,而且还受到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第一,交通量的影响。

在影响驾驶员行车的诸多交通因素中,交通量的影响起着主导作用。交通量的大小,直接影响着驾驶员的心理紧张程度,也影响着交通事故率的高低。因此,在行车中,妥善掌握行车速度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第二,交通混杂程度与行车速度的影响。我国的道路多为双车道混合式交通,由于各种机动车在一条道路上行驶,其动力性不同、行车速度相差很大,特别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差异更大。我国的混合交通和交通混杂程度严重是交通事故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交通信息特征的影响。汽车是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行驶的,行车过程中,驾驶员总是通过自己的视觉、听觉、触觉等从不断变化着的交通环境中获得信息,并通过对他们的识别、分析、判断和选择,做出相应的反应。因此,交通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改善交通环境,设置合适的交通标志来调节道路的安全保证与驾驶员安全感之间的关系,使其转向有利于交通安全的组合。

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人、车、路、环境四个要素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问题的关键环节。要从根本上降低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行车安全,减少伤亡和经济损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工作。

2.1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诸多因素中,人是处在核心地位的。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违章现象比较严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证明,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预防和减少

道路交通事故,从根本上讲,要从预防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做起,要从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和对全社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起。①对驾驶员的教育内容主要分为驾驶员定期学习交通法规;学习机动车的新技术、新操作技能、机械理论,包括对驾驶员定期进行的理论考核、操纵考核和车辆审验都可以归纳到这个范围内。从驾驶员来说,具有良好的思想、心理、技术素质的驾驶员,就可以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②对全社会人员的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一是教育部门要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从孩子抓起,将之作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并在中考、高考中适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二是利用一切新闻媒介和宣传手段对全社会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加强和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的观念。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和懂得交通法规的行人和骑自行车者,也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2 加强车辆维护,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

良好的车辆技术性能是保证安全驾驶的物质基础。目前,除了要建立完善的汽车安全检测制度和基于检测的车辆维修制度外,驾驶员日常应勤于保养、维护车辆,出车前应彻底检查转向系和制动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修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车况良好,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严把车辆技术性能关。近年来,各汽车制造厂陆续推出了各种新型安全装置,如车载防撞系统、打瞌睡或注意力不集中的报警系统、轮胎气压过低警报系统、视觉警报系统等。这些安全装置的应用使车辆进一步实现了智能化,能对驾驶员及乘客提供安全保

障。

2.3 完善道路安全设施,不断改善道路条件,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按照(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B01-20xx)《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各种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和提高道路通行环境,夜间易出事的路段应增设“凸起路标”和照明设备。交通管理部门应运用高科技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车辆,排除事故隐患,并按有关法规从严管理。在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在桥梁、急转弯、立交桥、匝道等路面复杂,积水地点设置警告牌。在雨、雾、雪天等灾害气候条件下应制定交通管制预案,合理控制交通流量,疏导好车辆通行;在城市道路,应实现人车分流,进行合理的交通渠化,科学的控制道路的进、出口;在交通量超过道路通行能力的路段,可以通过限制交通流量的方法来保证交通安全,同时路段的管理者在流量调整阶段,向车辆发布分流信息,提供最佳绕行路线。

三、结束语

交通事故是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动态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并不是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中某一因素单独所致,而是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预防交通事故,提高车辆运行的安全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人的交通教育、提高车辆的安全性、不断改善道路条件和优化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等四方面综合考虑来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

 

第三篇:原告张学保与被告刘正先、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张学保与被告刘正先、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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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延民初字第7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学保,男。

委托代理人吕永干,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正先,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男,19xx年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山岭,王照颖,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学保与被告刘正先、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学保诉称:20xx年x月x日8时20分,在308省道石婆固路口,被告刘正先驾车与原告驾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16元、误工费4525.2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754元、残疾赔偿金3058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车损8193元、交通费1000元、保全费630元,共计56964.40元。

被告刘正先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请求同意予以赔偿,对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2、医疗费票据14张;3、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一份;4、住院病历一份;5、护理人员建议书一份;6、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700元);7、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经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及其妻均从事服务业;8、保全费票据(300元);9、车损确认书(8193元)。被告刘正先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1、保单正本2、施救费单据(为原告垫付的施救费500元),证明被告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原告应自己承担施救费。被告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两被告认为刘正先未闯红灯,交警队采纳了原告提供的伪证才作出了该责任认定书;对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认为不应予以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不应按服务业收入计算。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1—6号、8—9号证据、被告刘正先提供的1—2号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供的7号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所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xx年x月x日8时20分,在308省道石婆固路口,原告驾驶豫G88728号轿车与被告刘正先驾驶的豫A2D195号(发动机号码AF8J12803)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被告刘正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延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共花费3317.90元,另外门诊花费1249元;原告在河南省滑县骨科医院门诊花医疗费600元;20xx年x月x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门诊花医疗费5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一人护理,其妻为农民。新乡市护工人员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原告的伤情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花鉴定费700元。20xx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事故中原告的车

辆受损,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核定车损为8193元。新乡市行政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本次事故中被告刘正先为原告支付施救费500元。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就豫A2D195号轿车向被告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刘正先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应由被告刘正先全部赔偿。原告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数目如下:医疗费以原告提交的票据为准共521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元计算共计17天×10元=170元;原告的伤情较重,对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共计17天×10元=170元;上述各项费用由被告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为农民,其残疾赔偿金按20xx年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4454元)计算,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残疾赔偿金数额为4454元/年×2年=8908元;依据新乡市护工工资标准,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800元÷30天×17天×1人=453.90元,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交通费票据,对其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按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即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计4454元÷365天×100天=1220元;由于被告的行为致原告伤残,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数额偏高,以3000元为宜。上述各项费用由被告中国人寿郑州市

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车损8193元首先由被告中国人寿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xx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正先予以赔偿;原告所花鉴定费700元由被告刘正先予以赔偿。由于原告的施救费500元是被告刘正先支付的,刘正先不再予以赔偿。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张学保医疗费5216.9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0元、营养费17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护理费453.90元、误工费1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损20xx元,共计21138.80元。

二、被告刘正先赔偿原告张学保鉴定费700元,车损6193元,共计6893元。

三、驳回原告张学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负担645元。被告刘正先负担630元。保全费630元由被告刘正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瑞鹏

人民陪审员 屈培军

人民陪审员 刘爱芬

二○一○年x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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