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于 20xx-09-08 11:02:31

2001年9月28日粤高法发[200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与审判、执行分开的原则,坚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人民法院(包括专门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立案庭的职责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四)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五)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六)办理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

(九)统一编制、登记、管理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十)负责本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的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办理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和督办工作,并回报或者转报结果。

(十二)负责来信来访、院长接待日和法律咨询工作。

(十三)总结立案、信访工作的经验,对立案、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四)检查和指导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访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职责: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破产、执行(含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审查按规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立案或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立案决定后,由立案庭编立案号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审申请的决定,并向其发出通知书;办理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和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裁定并执行保全或者驳回申请。

(六)当事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审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已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向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的,原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审查(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函示审查、指令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除外),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申请(申诉)是否由本院审查;

(六)申请(申诉)必备的文书和材料是否齐全。

第四十四条 申诉或者再审申请案件,由立案庭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将申诉或再审申请材料移送审判监督庭;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直接通知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申诉)的理由。

上级法院以非裁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要求再审的案件,立案登记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

第四十五条 立案庭对审判监督庭经实体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案件的立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和决定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第四十七条 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监庭再审。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

(一)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

依照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的,审监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手续。当事人逾期拒不交纳或者申请缓交、免交、减交未获批准后逾期仍不交纳的,立案庭应及时书面通知审监庭,审监庭应当按当事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申诉处理。

第七章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四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第五十条 立案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第五十一条 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的立案范围是: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损害的;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六)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二条 立案庭对赔偿请求人向本法院申请赔偿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立案后移送本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以本法院的名义办理:

 

第二篇: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

广东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合作优势,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建站模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㈠ 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㈡ 面向广东产业,联合多方力量,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㈢ 积极引进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工作站和企业进行转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

力。

㈣ 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为我省培养高端创新型研发科技人才。

㈤ 充分发挥院士整合协调作用,带动组合广东科技队伍,争取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研领军人才。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主

管部门,负责工作站的认定、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组织院士到我省考察指导,促进院士与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㈡ 负责提出全省工作站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对工作站进行认定、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

㈢ 对认定的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咨询服务、项目调研、人才培养和条件改善等。

㈣ 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对工作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 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工作站的申请、建设工作。

㈡ 及时了解工作站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

的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以及政策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㈠ 提出本单位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㈡ 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

㈢ 负责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的工作规范,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㈣ 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在对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㈡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㈢ 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㈣ 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㈤ 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㈥ 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择优认定、统一授牌。

第九条 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广东省×××(设站单位简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十条 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人员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管理期满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重新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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